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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闽0821刑初30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821刑初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被控受贿罪、诈骗罪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以汀检职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庭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依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涉嫌受贿部分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郑某1、李某、刘某、赖某3、林某等人请托,为请托人在查询案件信息、案件线索调查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8618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调查郑某2涉嫌网络犯罪线索过程中,先后四次索取或非法收受郑某2叔叔郑某1为请求不再继续调查该线索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35800元。第一次在长汀城区收受800元;第二次在王某某天守工业园区租住房收受5000元;第三次在天守工业园区附近收受10000元;第四次王某某以掌握郑某2犯罪新线索为由,向郑某1索取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李某为感谢透露公安设卡信息、查询有关案件信息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15888元,具体是:

(1)2017年10月7日,王某某收受李某以庆祝生日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人民币888元;

(2)2017年12月31日,王某某收受李某以为其女儿购买生日礼物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5000元;

(3)2018年1月1日,王某某收受李某以帮忙还信用卡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5000元。

(4)2018年下半年,王某某收受李某为感谢帮助查询案件信息及利用协警职权向林某追讨欠款所送的5000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龙http://140.0.1.106:8603/Common/DoInfo.aspx?pageType=doinfo&ApiInvoke=false&showRight=true&DocID=3ee96124-bde7-403e-9542-a3cb00e39308&tokenid=aWtsaWZjYmh5cmsycXkybWtocWhicGh5岩,非法收受刘某为查询案件信息等事宜通过李某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4500元的苹果8手机1部。

4、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受赖某3为请求帮忙查询其哥哥赖某1的案件信息、协调关系将赖某1被新罗公安机关扣押的宝马车返还等事宜,通过银行转账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后因事情未办成,退还3000元给赖某3,个人实得赃款人民币17000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汀县中云财富租住房内非法收受黎某为请求帮忙查询案件信息等事宜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6000元。

(二)涉嫌诈骗部分

2017年10月间,涉毒人员赖某1听说自己被网上追逃后将情况告诉了女朋友李某;李某将赖某1的个人信息发给被告人王某某,请其帮忙查询赖某1被上网追逃的情况并承诺会给好处。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派出所警务综合平台进行详细查询,发现赖某1在2006年10月9日、2007年3月2日、2015年6月8日分别因赌博案、交通肇事案、非法拘禁案被上网追逃,但均已作撤销追逃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为得到李某许诺的好处,故意隐瞒赖某1涉及的三个案件已经撤销追逃的真相,欺骗李某说赖某1涉及的三个案件被上网追逃现处于管控状态,明知自己无权限撤销上网追逃案件还提出按每条10000元费用帮忙撤销。李某和赖某1信以为真,当晚从龙岩赶到长汀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在汀州大院王某某店里拿给其30000元人民币请求帮忙作撤销处理。次日,王某某将赖某1已撤销追逃的三个案件照片发给李某,并欺骗其已帮忙作撤销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赖某1上网追逃的案件都已经作撤销追逃处理且自己无权限撤销的情况下,为骗取赖某1的财物,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其帮忙撤销上网追逃处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赖某1的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任职证明,警辅人员信息登记表、长汀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警务通、在逃人员应用平台使用权限的说明、王某某使用的“弹痕零零發”微信号与“楓桤詻葉”微信号之间的转账记录、陈某提供的工作笔记复印件、马某的执法办案涉案人员详细查询结果、张某某的执法办案涉案人员详细查询结果、王某某兴业银行账户17×××28的流水明细、赖某362×××56农商行账户存款明细、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赖某1抓获情况说明、王某某使用微信号“WYX76****517”2018年3月11日微信账单截图、2017年10月苹果系列手机报价表、有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南威卡口实战平台查询闽F×××××在长汀辖区活动轨迹、长汀公安局情况说明、赖某1在长汀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上的查询记录照片、李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1、郑某2、张某、赖某2、胡某、傅某、李某、赖某1、赖某3、黎某、林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协警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查询是否上网追逃、网控对象及线索调查跟踪方面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86188元,数额较大。另外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不仅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黎某、李某所送贿赂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郑某1、赖某3、刘某等人所送贿赂及骗取赖某130000元的问题,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部分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郑某1、李某、刘某、赖某3、林某等人请托,为请托人在查询案件信息、案件线索调查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的贿赂款及苹果8手机一部,总计价值人民币8618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调查郑某2涉嫌网络犯罪线索过程中,先后四次索取或非法收受郑某2叔叔郑某1为请求不再继续调查该线索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35800元。第一次在长汀城区收受800元;第二次在王某某天守工业园区租住房收受5000元;第三次在天守工业园区附近收受10000元;第四次王某某以掌握郑某2犯罪新线索为由,向郑某1索取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非法收受李某为感谢透露公安设卡信息、查询有关案件信息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15888元,具体是:

(1)2017年10月7日,王某某收受李某以庆祝生日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人民币888元;

(2)2017年12月31日,王某某收受李某以为其女儿购买生日礼物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5000元;

(3)2018年1月1日,王某某收受李某以帮忙还信用卡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所送的5000元。

(4)2018年下半年,王某某收受李某为感谢帮助查询案件信息及利用协警职权向林某追讨欠款所送的5000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岩,非法收受刘某为查询案件信息等事宜通过李某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4000元及价值4500元的苹果8手机1部。

4、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受赖某3为请求帮忙查询其哥哥赖某1的案件信息、协调关系将赖某1被新罗公安机关扣押的宝马车返还等事宜,通过银行转账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后因事情未办成,退还3000元给赖某3,个人实得赃款人民币17000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汀县中云财富租住房内非法收受黎某为请求帮忙查询案件信息等事宜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6000元。

(二)诈骗部分

2017年10月间,涉毒人员赖某1听说自己被网上追逃后将情况告诉了女朋友李某;李某将赖某1的个人信息发给被告人王某某,请其帮忙查询赖某1被上网追逃的情况并承诺会给好处。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派出所警务综合平台进行详细查询,发现赖某1在2006年10月9日、2007年3月2日、2015年6月8日分别因赌博案、交通肇事案、非法拘禁案被上网追逃,但均已作撤销追逃处理,属于被管控人员,告诉李某可以帮忙找领导把这个信息撤掉,然后,李某许诺王某某好处请托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撤销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按每条10000元费用帮忙撤销。尔后,李某陪同赖某1到汀州大院被告人王某某店里,送去30000元人民币和两条香烟。被告人王某某收取30000元后,向李某、赖某1谎称已撤销网上登记的信息,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开支。

(三)其他

2018年11月15日,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初查,2019年6月10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黎某、李某贿赂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郑某1、赖某3、刘某等人贿赂以及骗取赖某1钱款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长汀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留置执行通知书、关于移送王某某涉嫌诈骗问题线索的函,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证实:

本案的来源和立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被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并执行留置,同年7月26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警辅人员基本情况表、王某某任职证明,长汀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警务通、在逃人员应用平台使用权限的说明,证实:

200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受聘为长汀县公安局辅警在城关派出所工作,辅警工作职责、管理规定等情况。

3、证人胡某(时任城关派出所副所长)证言:

王某某系城关所协警,警务办公系统查询要数字证书的,证书只有民警才有,要查询只能经过民警同意并授权后才能查询,协警因为工作需要也会经常用到,所以协警如果要登录系统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查到,协警没有单独使用警务通或登录警务办公系统查询的权限,只有在配合民警执法执勤时经民警授权后方可使用和登录查询,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都是由协警在进行操作,他们记住证书密码或登录密码之后也经常会自己进行查询。

4、证人赖某2(时任城关派出所所长)证言:

王某某是城关所协警,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工作,除了完成日常工作之外,还有摸排违法犯罪线索的任务,所里面也会根据每位协警摸排到的犯罪线索进行考评,计入绩效。2015年的时候,王某某有向我报告一条涉嫌网络犯罪的线索,当时指示王向警务队民警报告,并向县局网安大队报告。

5、证人傅某(时任城关派出所协警)证言:

2015年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叫我协助一起去得力宾馆附近抓个人,进入后发现没有要抓的人,王某某搜查了各个房间,问了那个人侄儿去向,并留了电话叫他侄儿到派出所来。过了几天,王某某叫我去网吧抓到了上次要抓的人交给民警李某某去处理了。第二天晚上,王某某叫我去红星大排档吃饭,然后去茶庄泡茶,王某某拿了500元还是800元给我,说是当晚请客的人给的。

6、证人张某证言:

郑某2是我社会上的小弟,后因得知郑某2发现了一个支付平台,可以把别人银行卡里的钱转出来,但郑某2不肯告诉我,因此产生矛盾,发生口角,于是向城关派出所的王某某举报说郑某2会吸毒,会通过全民付平台把别人银行卡里的钱转出来的事情,并提供了从马某处拷贝来的有关电信诈骗的资料,告诉了郑某2的住址。

7、证人郑某2证言:

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被张某邀去帮助马某打下手,做电信诈骗,后来马某等人被安徽公安抓了,我怕被抓就回河田老家藏起来了。后来长汀公安局城关所民警到家抓我,当时我不在家,叔叔郑某1出面找了公安局的人,听家里人说花了5、6万元给派出所的人,后来就没有被抓了。

8、证人郑某1证言:

2013年或2014年间,侄儿郑某2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城关派出所调查,因听协警王某某说他跟踪了很久,事情可大可小,于是找王某某帮忙,让其对郑某2案件进行关照,分四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5800元。一次在天守工业园附近王某某租住房送了5000元,一次在长汀城区送了800元,一次在天守工业园路口送了10000元。在我联系城关派出所承办案件民警帮忙后,有一天王某某有打电话给我,说郑某2的案件主要是他在跟踪处理,如果我不相信他,那他就帮不了我了。我听他这样说后,感觉他知道我想跳过他去处理这件事情,当时他还说了一些关于郑某2案件的详细情况,我回去问了郑某2之后,郑某2都给予肯定。我就想这个事情还是不能回避掉王某某,不然他帮这个事情搞大了就不好收场了。所以在一天傍晚或者晚上,我事先准备了2万元人民币,和王某某约好在腾飞二路老市场的路边见面将这2万元拿给王某某。

9、证人李某证言:

(1)为与王某某搞好关系获得关照或请托王某某以警务人员的身份帮忙追款,先后四次贿送王某某人民币计15888元。

2017年10月左右,有一天王某某打电话请我吃饭,我问他有什么事,他就说过几天是他生日,请我回去吃饭。我当时没有明确答复说会回去。然后过了几天,王某某又打电话说菜准备好了,问我有没有回去,我当时还在龙岩,就跟他说没办法回去了。之后,我就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了888元,让他自己拿去买礼物。

有一次王某某的儿子过生日,王某某打电话请我回去吃饭,我当时在龙岩,那天我自己也刚好感冒发烧,所以我就对王某某说我不回去了,然后我好像是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王某某,叫他拿去给他儿子买东西。当天晚上,王某某有给我发信息,跟我说他的银行信用卡要还款了,但他手头上钱不够。我听他这么说后,我就对他说我帮他想想办法,当晚我又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他。

2018年夏天,因为武平人林某欠我的钱没有还。当时我就想叫王某某去弄他,并将林某的身份信息发给王某某。后来,因为林某还欠我男朋友赖某1的钱,所以我就想通过王某某先叫林某的钱还回来,所以有一天我对林某说长汀的警察在跟踪他,我就带林某到王某某家里,到了王某某家里后,王某某将查到的关于林某的信息告诉林某。临走的时候林某对我说要送5000元给王某某,请他帮忙将案件撤掉,然后向我借了5000元给他用于送给王某某。林某发现我是通过王某某在搞他之后,他把我的微信都删除了,还威胁我,最后连这5000元也没有还给我。

王某某是城关派出所协警,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希望他以后可以关照我。后来因为我有吸毒,我要从龙岩回长汀时,我都会打电话问他长汀有无设卡,得到他的回复后我才会回长汀。

(2)2017年的下半年,我男朋友赖某1有一个朋友是闽清人叫刘某被网上追逃。赖某1叫我问一下王某某有无办法将他的追逃撤掉。我就将情况告诉王某某,王某某说他会帮忙看一下。后来,有一天王某某和他的朋友到龙岩,闽清人刘某送了一部价值4500元的苹果8手机和4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有帮忙查刘某的档案信息,并说刘某是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上网追逃的。后来,刘某知道这个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之前的男朋友赖某1从他朋友那里得知,他被列入了吸毒人员管控系统还是重点人员管控系统。我就将赖某1的身份证发给王某某,请王某某帮忙查一下。王某某有帮忙查后回复赖某1确实被列入了系统,但是这个名单可以通过找关系撤掉的。我就请王某某帮忙将赖某1的名字从这个系统中撤掉。王某某说可以,他找他领导帮忙,需要费用两三万元。第二天晚上,赖某1和我一起到王某某汀州大院的店里送去3万元和两条软中华烟。好像是第三天,王某某就通过微信发了一张图片给我,图片显示赖某1的信息是“正在撤销”,次日,王某某又发了一张图片给我,显示赖某1的信息是“已经撤销”。王某某发照片给我的时候,叫我看了后要马上删掉,当时王某某发上述照片来的时候,赖某1也在场,所以我们看过后,我就马上删掉了。

(4)2017年12月份左右,我男朋友赖某1被抓了,当时他的宝马车被龙岩公安局扣押了,我和赖某1的弟弟赖某3一起凑了2万元,想找关系将这部车拿回来。然后,我就打电话给王某某说这件事,王某某说可以他会想办法帮忙。我叫我的一个朋友通过银行转了2万元到王某某的银行卡上。后来,王某某一直没有将事情办好,赖某3就让我叫王某某要将2万元退回来。那个时候我自己也很烦,我就叫赖某3自己和王某某联系。

(5)有一次黎某和我说他有一个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事情,问我能不能找人帮忙处理一下。我就跟他说我有一个“哥哥”在长汀县公安局上班,可以去找他看看可不可以帮忙处理。后来,我就通过打电话或者微信将这件事情跟王某某说了。2018年3月份的一天,我就带黎某到王某某的家里,王某某请我们泡茶,期间他对我们说已经查了,并说黎某有很多前科,之前还有贩卖毒品、打架等。

10、证人林某证言:

我通过前妻亲戚邱广林认识李某,她是吸毒人员,2018年夏天的一天,李某对我说长汀的警察在跟踪我,并说办理此事的是她哥哥,问我要不要去长汀处理一下,我与李某去长汀找了二次,第一次找了她哥哥,还做了尿检。之后,第三天,李某发信息给我说她哥哥会帮我处理吸毒及贩毒的事情,于是我与李某一起去了她哥家,她哥将查询到的关于我的信息告诉了我,并说出了我近期的出行情况,和谁在一起,入住酒店的情况等,说这个事情要处理清楚,要我至少要给他88000元是个吉利数字。但我说身上没钱,离开时我向李某借了5000元送给他,钱是李某给他的,后来我感觉王某某和李某在骗我、敲诈我,我就没给钱了,5000元也没还李某。

11、证人赖某3证言:

我哥赖某12017年12月被龙岩新罗公安局抓了,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赖某1的女朋友李某说有个亲戚在长汀城关派出所上班可以帮忙打听案情,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让赖某1得到从轻处理,并让我准备20000元,还将她亲戚的微信名“弹痕零零發”给了我,我就加了他的微信,在微信上我和他聊了,他说如果不能取保,至少可以将被扣押的宝马车拿出来。后来我就将20000元通过我信用社手机银行转到了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过了一段时间,我收到新罗公安分局通知说赖某1被移交安徽凤阳县公安处理了,我就让对方将20000元要回来,催了几次,对方才通过微信转账转了3000元给我。

12、证人赖某1证言:

2017年下半年,我和李某的朋友刘某(闽清人)被上网追逃,他想叫我帮忙找点关系,看能不能将这个事情抹掉。后来,李某也是找了王某某。有一次王某某到龙岩,我和李某有招待他,当时我们还帮他在大洋万德福酒店开房,另外还有买一部苹果8手机送给他,李某这次有无送钱给他我不清楚。2017年9月间,我听说因贩卖毒品被上网追逃了,我将此事告诉了李某,李某将我的信息发给在长汀派出所上班的王某某帮查了,王说我有三条上网犯罪记录都显示在逃。后来王某某说花10000元一条可找人撤销,我就同李某到长汀找了王某某,拿了30000元人民币给王某某,后来他发信息说已经帮忙撤掉了,让我放心使用身份证,后来我用身份证去办银行卡时被抓了。

13、证人黎某证言:

2018年3月的一天中午,我从龙岩赶往长汀,与李某一起到李某哥哥家里送了两条烟和6000元红包。送钱给他是要他帮忙协调案子的事。

1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1)在2014年或2015年期间,我在跟踪调查郑某2涉嫌网络诈骗线索时,先后四次收受郑某2叔叔为请求给予郑某2关照所送钱款计人民币35800元。具休是:

①在调查郑某2涉嫌网络诈骗案期间,我和傅某从网吧将郑某2带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说叫家属来领。当天晚上,李某某约我和傅某吃饭,饭后,郑某2的叔叔约我和傅某到茶庄泡茶,在茶庄门口说他准备送郑某2去当兵了,让我们多关照。然后给了我和傅某一人一个信封,里面有人民币800元。

②第二天上午,我借口还移动硬盘和U盘去了郑某2家,郑某2的叔叔在家。我说这事情可大可小,让他们要积极配合我,我留了我的电话给他,让他去问郑某2,问到了给我。第二天中午或傍晚,郑某2叔叔到我在天守工业区后面的租住房送了5000元给我。

③又过了好几天,因为上级要来检查,我去网吧巡查时又发现郑某2在上网。我就打电话给郑某2叔叔说“人你领回去,如果你们管不了,我就把他抓到里面管,他这样子当兵肯定是检不上的”。当天傍晚,郑某2叔叔约我在腾飞二路天守工业园的路边见面送了10000元人民币给我。

④第二天郑某2叔叔打电话跟我说他在商业城一家菜馆订好了桌,叫我晚上一起吃饭。期间,桌上有一个信封,估计里面是钱,我看那个厚度猜测应该是2万元。我等了两三天也没拿到或听到有谁拿到红包,我怀疑只有民警李某某收到了钱,心里就有点生气。刚好安徽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又来到所里,说起“黑卡”的事情并说如果能找到就能奖励10万元。然后我去找郑某2,郑某2和他父亲、叔叔都在家,我借口诈骗案被害人很多是我朋友,叫他们自己划算。中午我又打电话给郑某2的叔叔,让他一定要向郑某2问清楚“黑卡”到底在哪里,说“我们现在自己是好讲,安徽警方来查就不好说了”。过了几天后,在腾飞二路警务站附近,郑某2的叔叔送了20000元人民币给我。之后我就没有继续调查郑某2的案子了。

(2)2017年期间,李某先后三次以过生日、给我还信用卡等名义送给我10888元。

①因为之前通过我在城关所当协警的职务便利,帮李某或她的朋友查询过是否被网上追逃的信息,2017年10月7日,我打电话请李某说过几天我过生日到我家吃饭,她说她有事没时间来,通过微信给我转了888元,说是让我拿去买生日蛋糕。

②2017年12月31日晚,我和李某用微信视频聊天,聊天过程中,我的女儿跑过来叫我要帮她买蛋糕,李某问我是否是我女儿生日,说会划算礼物。当晚九点多,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转了5000元,让我自己拿去帮我女儿买礼物,我收下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我发现银行发来的信用卡还款通知后又联系李某,跟她说我的一张信用卡到还款期限了需要还,凌晨她又通过微信给我转了5000元。李某问我是不是我女儿生日,我顺口说是,实际我女儿的生日不是那天,还有还信用卡的钱,我想李某是以这个名义送钱给我,所以她没有叫我还,我也没有要将这笔钱还给她的想法。

(3)在2017年收受一个福清人委托李某送给我的人民币4000元和苹果8手机一部。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下班后在店里和李某聊天,李某邀我去龙岩玩,并说介绍一个福清的朋友给我认识,让我帮忙处理一些事情。期间在龙岩泡茶聊天时我老婆打电话给我,电话中得知我在龙岩,就跟我开玩笑说让我要带礼物回去给她。晚上七点多,李某打电话叫我去吃饭。在去饭店的路上,在车上李某拿了个苹果手机包装盒给我,说是给我老婆买个手机做礼物,是苹果8手机,我客套了一下,李某就跟我说手机是她朋友送给我的,还给了我4000元现金,说也是她朋友送给我的,并说她朋友的事情要我多费心。李某有把她朋友的信息发给我,我帮他查了之后,发现她的朋友是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上网追逃的,然后我就把这个结果告诉了李某。我收了手机之后不久就拿去转卖掉了,大概是4700元左右。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接受李某向林某催要欠款的请托后,收取李某要求林某给付的5000元。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跟我说有个人欠她七八万一直没还,听说那个人现在住在龙岩的某宾馆,问我能不能帮忙查一下。之后我在派出所用电脑查了一下,发现武平叫林某的人有好几个,无法确认。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李某说她自己找到林某了,让我以民警的身份打电话给林某,吓他说长汀的公安在查他,看能不能以让林某拿钱出来摆平的名义把欠李某的钱拿回来。李某就说明后天她把林某带到长汀来,让我当面吓一吓林某,并说她会提前告诉林某长汀公安在查他的事情,叫我到时候要帮忙。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左右,李某带了林某到我家,李某说她手上有林某在龙岩二院附近的某小区有卖冰毒的证据,让我以这个理由吓一吓林某,叫他拿钱来处理这个事情。我问李某要问林某拿多少钱,李某说八万、十万由我说。后面李某又单独把林某叫到我家门口说了会话。他们谈话之后,李某把我叫到客厅,跟我说她和林某已经谈好了,叫我把林某叫出去谈。然后我就把林某单独叫到了我家门口,问他干了什么坏事。林某说没有,我说要不要把事情点破。林某说不用了,并说“王警官,我知道你们也辛苦,要多少费用你说”,我让他自己说。林某说他自己不好讲,说多了他承受不起,说少了怕太少,并叫我说个数字。我说那就拿88800。林某说可以但没有带钱,回去后会把钱凑上。临走的时候,李某对林某说“我哥哥那么辛苦,你什么东西都不要留下”,然后我看到林某拿出了一部分钱,并叫李某借了一部分,凑了个5000块放在桌子上。李某让我先把钱收起来,至于她和林某之间的账她们自己会去算,之后他们就下楼了。

(5)2017年12月份,李某男朋友赖某1涉嫌犯罪被抓,车辆被扣,李某请托我找关系把车拿回来,收取了赖某1弟弟赖某3的20000元。后因无法办成退还赖某33000元。

2017年12月份,李某的男朋友赖某1因为涉嫌犯罪被新罗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大约过了十多天,李某就跟我说赖某1的车被扣押了,问我能不能帮忙找关系拿出来。我说我原来有几个战友在龙岩公安系统上班,可以帮她看看。之后大概过了几天,李某打电话跟我说赖某1弟弟赖某3凑了2万元,会转给我账户,并且把赖某3的微信推荐给我,叫我要帮忙把车拿出来。当天我的兴业银行工资卡就有收到了他们转过来的2万元。后来我得知赖某1的案件是外省公安机关的在办理,而且不是简单的吸毒案件,可能是贩卖毒品,我就将这个情况和赖某3讲,并跟他说车子可能拿不回来了,赖某3不是因为吸毒被抓,我们这边看不到,具体是哪个省的案件我还没问清楚,让他去和李某商量该怎么办。后赖某3暗示我退钱,我退了3000元。

(6)2018年上半年,我还有收受李某的朋友为请我帮忙查询是否被上网追逃等情况所送的6000元人民币。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李某电话跟我联系后,就带了她的弟弟和一个朋友过来。期间李某跟我介绍说这个人是她的朋友,让我帮忙查一下他有没有被网上追逃等情况,我就拿出警务通,李某当场把他身份证号报给我,当时网络不好没查出来。因为我当时刚好要到社区上门牌,社区干部一直打电话催我,我就跟他们说我要先去上班,后面查出来了会告诉他们。我临走的时候,李某的朋友放了一个红包袋在客厅的水果篮里,下午四点多我回到家,数了一下里面一共有6000元人民币。

(7)2017年10月,有一天李某让我帮他查赖某1的信息,我用警务通查询发现赖某1确是被管控人员。我把这次查询结果用手机拍照并发给了李某。李某看了后,就问我能不能帮忙处理,如果可以帮忙处理的话会给我好处。第二天上午快下班的时候,我又用了所里的电脑登录警务综合平台查了赖某1的信息,当时我进入平台之后,只打开了赖某1的案件信息页面,当时显示有6条,其中有3条是有被上网追逃过,但都已经撤销了的,其他的信息我没点进去看,没有注意到赖某1当时是否正被上网追逃。我把这3条被上网追逃过的案件信息用手机拍照保存(照片上能看到这3条案件都已撤销追逃),然后告诉李某说赖某1有3条网上追逃的信息。李某说这几次案件赖某1都是处理过的,怎么还会被管控。我说可能是因为赖某1没有按时去社区报到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反馈,所以才会显示被管控,但是这个信息是可以撤掉的。李某就问我可不可以帮忙把赖某1的管控信息撤掉,能撤掉的话她们会感谢我的。我听了之后,为了获得李某说的好处,我就隐瞒了这3条案件都已经撤销追逃了不需再处理的真相,说我可以帮忙撤销(庭上辩解,当时认为管控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自动撤销,故当时承诺可以帮忙撤销,但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她就问我要帮赖某1撤销这个管控需要多少钱,我说1万元1条,李某说可以,请我帮忙处理。当天晚上十一点多,李某和赖某1就到了我的店里,给了我2条中华烟还有3万元,让我帮他的信息撤销,我说好。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把之前用电脑查询的时候保存的显示有那3条案件撤销在逃的照片发给了李某,并对李某说看了之后要将图片删掉。

(8)庭上供认收取的案涉钱款均用于生活消费及银行还贷等个人开支。

15、王某某使用的“弹痕零零發”微信号与“楓桤詻葉”微信号之间的转账记录,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7日、12月31日、1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分三笔收受李某贿赂888元、5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10888元的情况。

16、王某某兴业银行账户17×××28的流水明细、赖某362×××56农商行账户存款明细,证实:

2018年1月13日,赖某3转账给徐林斌再通过徐林斌中国农业银行户头转账送给王某某20000元人民币的情况。

17、王某某使用微信号“WYX76****517”微信账单截图,证实:

2018年3月1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还赖某33000元人民币的情况。

18、2017年10月长汀东大电脑手机批发店苹果系列手机报价表,证实:

2017年10月间苹果8系列手机的市场价格情况。

19、证人陈某提供的工作笔记复印件、李婧出具的情况说明、南威卡实战平台查询闽F×××××在长汀辖区活动轨迹、马某的执法办案涉案人员详细查询结果、张某的执法办案涉案人员详细查询结果,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民警调查跟踪郑某2涉嫌网络犯罪线索的情况、李婧工作警务通的使用情况、闽F×××××在长汀辖区活动轨迹、马某、张竣强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

20、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赖某1抓获情况说明,证实:

2017年10月22日黎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017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8日,赖某1因涉毒被龙岩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抓获及扣押涉案财物宝马车一辆的情况。

2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南威卡口实战平台查询闽F×××××在长汀辖区活动轨迹、长汀公安局情况说明、赖某1在长公安局移动警务通上的查询记录照片、李婧情况说明,证实:

赖某1曾因涉嫌非法拘禁案、赌博案、交通肇事案、贩卖毒品案被上网追逃的具体情况及撤销追逃的具体情况,警务通使用情况。

22、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

2018年11月15日,长汀县监察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初查,2019年6月10日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收受黎某贿赂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郑某1、赖某3、刘某等人贿赂以及骗取赖某1钱款的问题。

2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案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的情况。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协警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现金及手机,计价值人民币86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贿赂,其中索贿20000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包括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内的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十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行贿人赖某3向被告人王某某收回的行贿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田火

人民陪审员  童莉娜

人民陪审员  张晓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吉

书记员赖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