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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7)闽0821刑初32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1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7)闽0821刑初328号   

被告人熊被控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312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8年5月7日以汀检公刑追诉[2018]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及其辩护人卢初恒、张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前,被告人熊的辩护人卢初恒向本院提出:1、申请证人阮某、黄某1及鉴定人员出庭作证;2、申请对被告人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查,证人阮某、黄某1及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因证人在侦查机关已有相关合法的证人证言,而鉴定人员的资质和鉴定程序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人熊辩护人的上述申请予以驳回。至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被告人熊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予变更。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部分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熊在担任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国投公司日常经营投资事项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阮某、黄某1、郭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币种下同)。具体是:

1、2013年年底,国投公司与福建国福中亚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福公司)合作,由国投公司注资入股国福公司。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熊接受国福公司总经理阮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日后经营过程中能获取国投公司资金支持以及相关项目落地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先后多次在被告人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阮某所送的贿赂款共计12万元。分别是:2014年春节前收受现金2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现金1万元、2015年春节前收受现金2万元、2014年6月在合肥出差时收受阮某为了促成受电弓滑板项目落地而送的现金2万元、2015年2、3月间收受阮某为了公司厂址搬迁及砂轮项目落地所送的现金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熊接受龙岩永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纸业)老板黄某1请托,为其在龙岩市项目的补偿款拨付上提供便利,从中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1所送款物共计2万元。分别是:2013年春节前收受价值0.5万元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价值0.3万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收受现金0.5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价值0.2万元购物卡、2015年春节前收受现金0.5万元。

3、2013年下半年,国投公司与厦门宙航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航公司)开展燃料油业务。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熊接受宙航公司总经理郭某请托,为其公司在与国投公司业务往来中提供便利,从中先后多次在熊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郭某所送的购物卡价值共计2.5万元。分别是: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价值0.5万元购物卡、2015年春节前收受价值1万元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收受价值1万元购物卡。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

1、2013年9月,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公司)因资金紧张,遂通过签订《年度订货合同》与龙岩市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发集团)下属公司国投公司合作,促使国投公司参与德泓公司的销售业务,合同上载明是开展代购代销业务(代购是国投公司采购德泓公司货物,国投收到德泓公司开出的发票5天内付款;代销是国投公司将代购的货物销售给德泓公司确定的三家下游客户,并给予100天的账期,100天后由三家下游客户支付货款给国投公司),但实际做实购实销,会计上做进销核算,形成国投公司、德泓公司与客户的三方贸易。但事实上《年度订货合同》只是框架协议,实际则是国投公司以本人名义实际签订《生产加工协议》,但不直接经办和控制货物,国投公司只参与资金流和票据流,货由德泓公司直接发货给下游客户,国投公司只凭德泓公司提供的发票直接付款。被告人熊作为国投公司总经理,在国投公司参与德泓公司、广州虎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辉公司)、福州中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厦门全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宇公司)等公司的三方贸易合作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合作前未对德泓公司、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等公司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和应有的偿还能力、经营周转能力以及融资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估且在贸易流程设计对国投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国投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未派员实质介入生产,也没有对货物流程进行实质把控,只对德泓公司提供的票据形式上审查后即付款,也没有找下游公司实地对账,而是依据德泓公司提供的盖有下游公司印章对账单进行对账付款。虽然合作之初,下游公司回款基本能在合同约定的账期内,后期货款开始出现账面逾期情况,且越积越多,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国投公司参与德泓公司三方贸易因国有公司人员经营管理决策渎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7115.6974万元(其中虎辉公司未收回6136.3624万元、中绿公司未收回979.3350万元)。

2、在国投公司参与德泓公司三方贸易后,国投公司在赚取利息、增加贸易量、做大现金流方面获得合同账面上的利益,同时,为了实现拥有自身实力及建设“百亿光电产业园”的目的,2014年初,工发集团决定让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合作成立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晖公司),并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要求对德泓公司等相关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被告人熊根据工发集团安排任尽职调查小组组长。2014年3月底,尽职调查小组依据德泓公司单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尽调工作,并未组织尽调小组成员按照尽调要求对德泓公司的相关情况以及数据进行调查、记录,也未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相关的尽调工作,便形成了尽调调查报告初稿。虽然,在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初稿中“合作风险部分”提及了“行业风险、价格下降风险、出资风险(德泓公司拟出资的厂房大部分均作为贷款抵押物,如无法顺利解押,则可能导致德泓公司无法按《合作投资意向书》要求如期出资)、技术风险、品牌风险…”等12项风险,但被告人熊作为尽调小组组长,仅将初稿通过邮件发送给林某,却并未组织尽调小组成员会签及形成正式的尽调报告上报国投公司及工发集团,造成尽调工作流于形式。2014年8月13日,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德晖公司,其中国投公司现金出资7800万元,持股比例65%、德泓公司以现金出资350万及以土地、厂房形式出资,持股比例35%。但实际中,德泓公司拟出资的土地及厂房均已抵押贷款,无资金进行解押。至2014年年底,德泓公司向工发集团申请5000万委托贷款,后工发集团通过华盛公司委贷给德泓公司帮其用于解押,之后,德泓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厂房才顺利过户至德晖公司。

德晖公司成立后,在对德泓公司及其指定的上游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和应有的偿债能力、经营周转能力以及融资能力的专业评估的情况下,德晖公司便参与到德泓公司多方贸易中,且确定了对国投公司极为不利的经营模式,即在生产销售方面:由德晖公司采购原材料生产灯具产品,主要卖给德泓公司,并给予德泓公司120天账期;在货物贸易方面:由总裁王勤荣确定的19家供应商采购照明成品卖给德泓公司,德晖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深圳市立宏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格瑞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亲艾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结算,货物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德泓公司,德晖公司没有实际见货入库,只做票据上的入库手续和成本核算,贸易销售给予德泓公司120天账期。

身为国投公司总经理及工发集团委派到德晖公司任董事的被告人熊,在已明知德泓公司实际已资不抵债、财务管理混乱及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做好德晖公司成立前的尽职调查;在公司成立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合同履行中未对生产、销售等流程真实性的进行介入监管;且在德泓公司延迟支付贸易款、德晖公司申请增加流动资金借款敞口等事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最终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德晖公司参与德泓公司贸易过程中,因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经营管理决策渎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有两部分:一是德晖公司对深圳市立宏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实际支付的采购损失38006.300974万元。二是德晖公司对德泓公司的应收债权损失1943.6888万元。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熊被本院传唤到案;到案后,供述反复,后期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

1、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国投公司出具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工发集团出具的会议纪要、关于熊同志的任职的通知、情况说明,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龙岩市国投公司出具的投资协议书、国福公司股东会会议议程及纪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优二进三”永峰纸业项目资金支付即收储情况、补充协议书、关于永峰纸业公司机器设备评估事项的函、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纪要、关于龙岩南纸公司、永峰纸业公司搬迁改造有关问题的请示、永峰纸业公司机器设备等清点移交记录表、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资产收购合同、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永峰纸业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搬迁补偿费用评估报告书、关于永峰纸业预支设备补偿款的申请报告、国投公司关于再预支龙岩永峰纸业公司设备收购款的请示、记账凭证、收款收据,2014年1月至12月销售华信(福建)石油燃料油明细表、销售上海华信石油燃料油明细表、购销合同、结算单、收货确认书、银行流水、德泓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及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和合同,营业执照、德晖公司章程,德晖公司董事会临时决议、关于增加流动资金借款的申请等书证;

2、证人阮某、黄某1、郭某、熊某、陈某1、邱某、赖某、黄某2、廖某、沈某1、吴某、江某、黄某3、沈某2、杨某、沈某3、林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的供述;

4、中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利用国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们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价值16.5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在担任国投公司总经理及受工发集团委派至德晖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47065.687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中收受宙航公司总经理郭某财物2.5万无异议,但认为是“礼尚往来”,对其余指控予以否认;对指控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部分予以否认,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熊的辩护人卢初恒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受贿罪

1、公诉机关指控熊收受阮某12万元贿赂不成立。因为阮某为了公司而个人送钱给熊,且没有告诉其他股东不合情理。特别是阮秀仁于2015年2、3月间送给熊5万元,目的是为了公司厂址搬迁及砂轮项目落地,但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有这项议题。

2、公诉机关指控熊收受黄某12万元款物不成立。因为黄某1与熊双方的陈述有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3、公诉机关指控熊收受郭某2.5万元购物卡属于“礼尚往来”,不能认定为受贿。

二、关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公诉机关指控熊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不成立。理由:1、德晖公司的损失责任不应由熊承担,因为熊仅仅是德晖公司的兼职董事,履行职务的场所仅仅是董事会,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科长都是工发集团委派,实际损失也是工发集团或其它子公司的损失;2、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全部是工发集团选派,由工发集团总经理指定熊为组长,熊也已将调查期间尽可能发现的风险作了相应的提示,报告草稿也已向工发集团总经理提交,熊没有过错;3、国投公司与虎辉公司、中绿公司贸易中的损失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与鉴定分析有矛盾,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被告人熊的辩护人张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熊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主要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经审理查明,工发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国投公司系工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德晖公司系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合资成立的控股公司,而德泓公司系由中方沈某3、王勤荣、马来西亚陈威雄、台湾林日健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熊在担任国投公司总经理、德晖公司董事期间,利用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及投资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或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阮某、黄某1、郭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16.5万元;被告人熊在任职期间,对国投公司的资金投入及德晖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贸易合作方面监管不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5121.99837万元。具体是:

一、受贿部分

1、2013年12月份,工发集团决定国投公司注资入股国福公司进行合作,具体合作事宜由国投公司董事长林某与总经理熊负责。2014年至2015年间,双方合作过程中,被告人熊接受国福公司总经理阮某的请托,希望为其公司在日后经营过程中获取国投公司资金支持以及相关项目落地等方面提供便利,从中先后多次在熊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阮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2万元。分别是: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取得被告人熊对国福公司的支持和关照,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阮某送给被告人熊现金2万元;

(2)2014年6月间,为了促成受电弓滑板项目能够落地,阮某与被告人熊在合肥出差考察项目时,送给被告人熊现金2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希望被告人熊继续支持国福公司的发展,多一些资金投入,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阮某送给被告人熊现金1万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与被告人熊搞好关系,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阮某送给被告人熊现金2万元;

(5)2015年上半年,为了国福公司厂址能够搬迁龙州工业园及弓滑板等项目能够尽快落地,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阮某送给被告人熊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证人阮某的证言,证明:国福公司系民营企业,股东有赵永胜和曹大力,其系该公司原总经理。2013年12月份,工发集团决定由国投公司对我们公司进行现金投资入股45%,由其和曹大力负责跟林某、熊商谈合作事宜。因为熊是国投公司总经理,为了与熊搞好关系,让他可以关照我们公司的发展,多给我们公司资金和项目支持,期间,其一共送了5次钱给熊,共计12万元:(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熊办公室泡茶聊天时,其拿出事先用信封装好2万元的纸袋,放到熊的办公桌后面,并对他说过年到了,这是一点小意思,希望以后能够多多关照我们公司,促进公司的发展,熊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也是在熊办公室泡茶过程中,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纸袋放在熊办公桌的内侧,并跟他说中秋节到了,就不买月饼了,让他自己拿去买点礼品,希望以后能够继续关照其公司,支持公司的发展,熊看了一眼,没说什么就收下了;(3)2014年6月份,其与曹大力、胡勇陪同林某、熊等人到合肥工业大学考察高铁受电弓滑板项目,为了让熊可以支持国福公司引进这个项目,促进公司发展,在当地一个酒店住宿时,其将用信封装了2万元的纸袋给了熊,并对他说拿去零花;(4)2015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在熊办公室泡茶聊天时,其将事先用信封装了2万元的纸袋放到熊的办公桌后,并跟他说过年到了,这是一点意思,拿去买东西,熊推辞了一下还是收下了;(5)2015年上半年,在熊办公室泡茶过程中,其将事先装有5万元的纸袋放到他办公桌内侧,并对熊说希望能把国福公司搬迁到龙州工业园。因为龙州工业园厂房、宿舍、水电都是现成的,租金也更便宜,而相比之下让其公司搬迁到高新技术区,还要新建厂房,至少比搬迁到龙州工业园多1000万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送钱给熊的原因:一是因为我们公司缺乏资金,而熊是国投公司的总经理,跟熊搞好关系,就是希望他可以帮我们公司说说话,给我们公司注入资金,促进公司的发展;二是搞好关系以后,有了他们的支持,公司在很多项目经营上,都会更加顺利。事实上,开始合作的时候我们公司就有收到国投公司的1125万元的资金投入,2014年12月份我们公司因为缺乏资金,经过国投公司的牵线,我们还向工发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华盛公司委托贷款了1000万元;另外,在2014年,我们公司与国投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滚动借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可以循环借款,具体借了多少其不清楚。

(2)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国福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成立,股东有阮某、赵某、曹某、国投公司,阮某任总经理,熊为该公司董事等情况。

(3)国投公司出具的与《投资协议书》,证明:甲方国投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与乙方阮某、赵某、曹某,丙方国福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有,国投公司注资于乙方全额投资的丙方,甲方向丙方注资总额1125万元,其中增加丙方企业注册资本450万元,其余675万元作为溢价入股条件,甲方注资后,丙方要改变目前的执行董事制,另外还规定了丙方章程修改、甲方回购请求权、乙方回购请求权等内容。

(4)国福公司提供的《股东会会议议程》、《发明专利证书》及《一种受电弓石墨基滑板的制备方法》,证明:国福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一种受电弓石墨基滑板的制备方法”的专利,发明人为阮某、吴鹏、刘少存及2015年4月30日在股东会上有商议与合肥工业大学材料院合作等情况。

(5)国福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证明:2014年12月31日,国福公司通过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的情况。

(6)被告人熊的供述(前期多次均能稳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期已翻供):其系国投公司总经理,其有收受国福公司阮某送的12万元现金,具体是: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阮某到其办公室拜访并拿出一个信封,说是给其过年的费用。阮某走后其看到信封里是两捆面值100元的现金,共计2万元。他这次送钱给其的目的是因为2013年12月份我们国投公司已经跟国福公司合作成功,希望在今后国福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多给予资金支持。

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阮某在其办公室拿了一个小信封给其,说是给其过中秋节用的,他这次来也是为了跟其维持关系,希望其以后可以支持国福公司的发展。等他走了以后,其看到信封里面是一扎面值100元的现金,共计1万元。

2015年的春节前的一天,阮某在其办公室谈公司的一些经营方面的问题,临走的时候给了其一个大信封,说给其春节用的,等他走了之后其看到是两扎面值100元的现金,共计2万元。他这次来也是借着节日的名义给其送钱,为了让其可以继续支持国福公司的发展。

2014年的6月底,阮某邀其和林某以及经开区的一些领导到合肥工业大学考察受电弓滑板项目,考察结束之后在入住宾馆前台,阮某给了其两扎面值100元的现金,共计2万元,说是给其的活动经费。他这次送钱就是为了能够让其支持把受电弓滑板项目能够做下来。

2015年2月底3月初左右,为了能够让国福公司的厂房搬迁到龙州工业园区内以及为了让砂轮、弓滑板项目能够尽快落地,阮某提了一个茶叶袋到其办公室,说希望其可以支持他将厂房搬迁到龙州工业园区,同时支持他将相关项目落地实施。其就跟他说会尽力帮忙,等他走了之后,其打开茶叶袋,看到有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有5扎面值100元现金,共计5万元。

2、国投公司在负责市政府确定的“优二进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主要工作职责就是由国投公司以合同的形式购买相关企业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资产,然后将相关土地上的设备建筑物予以拆除,净地交土地收储中心。其中黄某1的永峰纸业是其中要搬迁的公司之一。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熊接受永峰纸业老板黄某1请托,为其在龙岩市政府“优二进三”项目的补偿款拨付上能提供便利,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1所送的款物共计2万元。分别是:

(1)2013年春节前,黄某1希望被告人熊能够帮忙尽快拨付补偿款,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熊5张面值0.1万元米兰春天的购物卡,共计价值0.5万元;

(2)2013年中秋节前,黄某1希望被告人熊能将补偿款尽快拨付到公司,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熊3张面值0.1万元米兰春天的购物卡,共计价值0.3万元;

(3)2014年春节前,黄某1希望被告人熊帮忙尽快拨付补偿款,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熊现金0.5万元;

(4)2014年中秋节前,黄某1希望可以取得被告人熊的支持,将补偿款尽快拨付,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熊2张面值0.1万元米兰春天的购物卡,共计价值0.2万元;

(5)2015年春节前,黄某1希望被告人熊将剩余补偿款尽快拨付,在被告人熊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熊现金0.5万元。

本起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原永峰纸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我们永峰纸业属于市政府推进“优二进三”项目搬迁中的一个,当时我们公司除土地厂房以外的机器设备设施的补偿款大约2600万元要由国投公司支付,为了补偿款能尽快拨付,其于2013年至2015年间一共送了5次钱物给国投公司总经理熊,共计是2万元: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熊办公室商谈关于我们公司“优二进三”项目补偿资金何时拨付的事情,在聊天过程中其送给熊0.5万元购物卡或者现金,具体是哪种记不起来了,如果是购物卡的话就是用红包袋装的,每张0.1万元,共计5张,如果是现金的话,就是用信封装的,并说:过年到了,这是一点小意思,买点过年礼品,希望熊能够帮忙尽快拨付补偿款;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也是在熊办公室,在泡茶过程中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张购物卡,每张价值0.1万元,共计0.3万元的红包袋递给熊,并说:中秋节到了,其没买东西,这是一点意思,希望将剩余的补偿款尽快拨付到我们公司,熊客气一下就收下了;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也是到熊办公室泡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其送给熊0.5万元购物卡或者现金,具体送的是哪种也记不起来了,也是对熊讲,希望可以尽量帮忙,把我们公司的补偿款尽快拨付,过年到了,这是一点小意思,拿去买点东西,熊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并说会尽量帮忙;4、2014年中秋节的一天,在熊办公室泡茶聊天的过程中,其送给熊一个红包袋,里面装有每张价值0.1万元的购物卡2张还是3张,并对熊说,中秋节到了,拿去买点东西,希望可以多支持,将补偿款尽快拨付。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熊办公室泡茶聊天的时候,其送的是0.5万元购物卡还是现金,具体送的是哪种现在记不起来了,并对熊说,过年到了,拿去买点年货,希望可以多帮忙,将补偿款尽快拨付。到2015年上半年补偿款已经全部拨付,其就没有再送钱或者购物卡给熊了。

(2)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永峰纸业成立于2003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黄仁海,股东有黄某1、倪清培,及该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变更、董事会变更等具体情况。

(3)侦查机关提取的《“优二进三”永峰纸业项目资金支付及收储情况》、2013年和2014年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关于永峰纸业公司机器设备评估事项的函》,证明:国投公司于2013年3月收购永峰纸业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其中,机器设备评估值为2692.88万元,国投公司已实际拨付机器设备的补偿款2683.62万元给永峰纸业,土地房产补偿款6207.16万元给龙州运输有限公司的事实。

(4)侦查机关提取的龙岩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关于龙岩南纸公司、永峰纸业公司搬迁改造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岩永峰纸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等清点移交记录表》、《龙岩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资产收购合同》、《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龙岩永峰纸业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搬迁补偿费用评估报告书》、《关于永峰纸业预支设备补偿款的申请报告》、《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再预支龙岩永峰纸业公司设备收购款的请示》、《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材料,证明:国投公司于2013年3月8日与永峰纸业签订收购合同,确定收购该公司有关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价格、国投公司向永峰纸业拨付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补偿款的具体情况。

(5)被告人熊的供述(前期多次均能稳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期已翻供):其在担任国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其中一大块业务是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优二进三”项目的补偿款拨付,当时黄某1的永峰纸业就是其中要搬迁的公司之一,一共要补偿黄某1公司机器设备款2600多万元。为了让其帮忙能尽快拨付补偿款,以及希望其帮忙涉及机器设备的税款问题能否让政府承担,黄某1从2013年至2015年间,均会在每年春节和中秋前送钱或购物卡给其:

2013年春节前,黄某1到其老办公室,给了其用米兰春天的袋子装的5张米兰春天的购物卡,面值是0.1万元的,共计是0.5万元,并说这是春节的一点小意思,希望其可以尽早启动他们公司的“优二进三”项目。

2013年中秋节前,黄某1到其新办公室,给了其用米兰春天的购物袋装的面值0.1万元的购物卡3张,共计0.3万元,让其中秋节买东西,希望我们可以继续尽快将永峰纸业“优二进三”项目往前推进。

2014年春节前,黄某1到其办公室,双方聊了一些项目的相关工作,临走的时候给了其一个信封,说这是过节的一点意思,希望其可以继续尽快把这个项目完成。等黄某1走了后,其打开信封看到里面是0.5万元现金。

2014年的中秋节,黄某1到其办公室,给了其用米兰春天的购物袋装的面值0.1万元的购物卡2张,共计0.2万元,并说这是中秋节的一点意思,希望其可以继续加快进度推动项目。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因为永峰纸业“优二进三”的项目基本上完成了,黄某1来其办公室,给了其一个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说这是一点意思,一是感谢其一直以来的支持,这个项目就快完成了;二是机器设备的税收方面让其帮忙争取由政府出,因为当时那一块的税收他们公司自己先支付了,另外还有一些尾款需要其帮忙尽快支付。

3、2013年下半年,国投公司与宙航公司开展燃料油销售业务,被告人熊从中接受宙航公司总经理郭某请托,为该公司与国投公司销售业务往来中提供便利。从2014年至2016年间,在熊办公室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郭某所送的购物卡价值共计2.5万元。分别是:

(1)2014年中秋节前,郭某通过邮寄的方式送给被告人熊5张面值0.1万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共计价值0.5万元;

(2)2015年春节前,郭某在被告人熊办公室泡茶聊天过程中,送给被告人熊10张面值0.1万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

(3)2016年春节前,郭某在被告人熊办公室泡茶时,送给被告人熊10张面值0.1万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共计价值1万元。

本起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宙航公司总经理,2013年前其公司与厦门华信公司发生燃料贸易,但该公司有三个月付款期,导致其公司资金回笼不及时而需要向银行贷款。而与国投公司发生贸易后,国投公司都是直接付款,不会拖欠,所以,从2013年9月开始至今都与国投公司还有贸易往来。因为熊是国投公司总经理,且与国投公司贸易往来回笼资金快,为了跟熊搞好关系,希望可以与国投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往来,更好促进公司的发展,其在2014年至2016年间,有送购物卡给熊:1、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国投公司熊5张大润发的购物卡,每张价值0.1万元,共计0.5万元。邮寄之后,其就打电话让熊注意查收;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从厦门到龙岩参加德晖公司的一个晚会,在熊办公室泡茶聊天过程中,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面值0.1万元的10张大润发购物卡的信封递给熊,共计1万元,并对他说春节到了,让他拿去买点东西,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合作顺利;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当时陪厦门华信公司的人到龙岩春节拜访并联系业务。其单独到熊办公室泡茶过程中,递给他一个信封,里面有10张大润发的购物卡,每张价值0.1万元,共计1万元。并对熊说,过年到了,一点意思,希望之后可以多加支持,继续合作愉快,熊客气一下就收下了。除了上述购物卡以外,其还邮寄过一些黑枸杞、铁皮石斛、海参、西洋参等礼品给熊。

(2)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宙航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及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出资等具体情况。

(3)侦查机关的《2014年1月至12月销售华信(福建)石油燃料油明细表》、《销售上海华信石油燃料油明细表》、《购销合同》、《结算单》、《收货确认书》、《企业询证函复印件》等书证材料,证明:2014年至2016年度,国投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宙航公司订购燃料油,尔后,国投公司又作为供方将燃料油销售给华信(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华信石油公司等买卖及收付款情况。

(4)被告人熊的供述(前期多次均能稳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期已翻供):2013年下半年开始国投公司与宙航公司有燃料油贸易业务,其作为国投公司总经理,郭某为了维持好双方良好的贸易关系,使今后的贸易更加顺畅,郭某送了其2.5万元购物卡:1、2014年中秋节前,郭某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其寄了0.5万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当时郭某打电话说寄了一点购物卡,让其拿去中秋节买东西,其收到以后看到是5张大润发的购物卡,每张价值0.1万元,总共0.5万元;2、2015年春节前,郭某到龙岩其办公室拜访,给了其一个信封,说是给其过节用的,这是一点购物卡。等他走了以后打开看是10张面值0.1万元的大润发购物卡,总共1万元;3、2016年春节前,郭某跟厦门华信公司人一起到龙岩来拜访其,他趁大家不在的时候,在其办公室给了其一个信封,说一点意思给其过年用。等他走了以后打开看是10张面值0.1万元的大润发购物卡,总共1万元。

4、另查明,被告人熊收受他人所送的钱和购物卡后,一部分用于老家修建房屋,另一部分转账给其大姨儿子杨斌,其余款物被被告人熊平时花销用掉。

本起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熊《银行流水》、《开户情况》,证明:被告人熊于2013年12月2号通过ATM柜员机转账5万元给杨斌;2013年12月3号通过ATM柜员机转账5万元给杨斌;2014年4月16日通过ATM柜员机转账5万元给杨斌;2014年4月17日通过ATM柜员机转账5万元给杨斌以及同日通过转账支取给杨斌5万元的情况。

(2)被告人熊的供述(前期多次均能稳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期已翻供):其收到的钱物在2013年至2014年间,其通过转账方式给了大姨儿子杨斌25万元,其他的一部分约7、8万元拿回老家永定抚市镇盖房子了,还有就是自己平时花销用掉了。

(3)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熊之兄,在老家抚市镇上有将老房子拆掉新建,没有房产证的,总共盖了4层半,房子是其父亲和我们七个兄弟姐妹合资建的,主体大概花了10来万,装修10来万,总共花了24万元左右。钱大部分都是其父亲出的,我们每个兄弟姐妹有约定每人大概出2万元,如果熊有出钱就是2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部分

1、2013年9月,工发集团决定由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开展贸易合作,介入德泓公司与下游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的三方购销业务,并签订了相关购销业务合同。但身为国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熊在履职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德泓公司存在无货虚假贸易情况失察,又不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致使德泓公司拖欠巨额逾期货款无法追回,造成特别重大的国有资产损失。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国投公司无法收回虎辉公司货款计6136.3624万元、无法收回中绿公司货款计979.335万元。

2、2014年初,工发集团决定让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合资成立德晖公司,并成立尽职调查小组以评估合作风险,确定由被告人熊担任尽职调查小组组长,但身为国投公司总经理、尽职调查小组组长的熊等人未认真履职,使此次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明知德泓公司无资金入股的情况下,放任工发集团贷款5000万元帮助德泓公司土地、厂房解押并入股,以满足国投公司出资7800万元占65%的股权,德泓公司出资4200万元占35%股权的要求,并于8月13日成立了德晖公司。此后,由国投公司及德晖公司介入德泓公司与虎辉公司、中绿公司等公司的经营贸易活动,但在贸易合作过程中,确定国投公司和德晖公司凭票据立即支付给德泓公司提供的下游公司货款,但却给予德泓公司120天的资金回笼账期,导致德泓公司充分利用此种经营模式,采取私刻公章制作假订货单、假对账单等非法手段进行虚假空转贸易,骗取工发集团、国投公司的资金投入。身为国投公司总经理、德晖公司董事的被告人熊在与德泓公司贸易合作中严重缺失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深圳市立宏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实际支付的采购损失计38006.300974万元。

本起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侦查机关提取的2014年3月德泓公司《尽职调查报告》,证明:该报告中特别指出了12项合作风险,其中含出资风险:1、行业风险,公司主要产品处于整体产业链的下游运用产品,产业技术难度与投资门槛较低,本土企业占绝大部分,生产厂家目前约2500家左右,竞争激烈,处于无序竞争阶段;2、价格下降风险,LED照明产品应用日益普及,上游外延片和芯片在技术成熟的同时迅速扩大产能,主要原材料成本的大幅下降给LED灯具产品降价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如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成本控制不力,不能使成本下降速度同步于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则可能会丧失产品性价比优势;3、出资风险,德泓公司拟出资的厂房大部分均作为贷款抵押品,如无法顺利解押,则可能导致德泓公司无法按《合作投资意向书》要求如期出资;4、技术风险,LED照明行业是技术与知识密集型行业,一方面如公司未来科研开发上投入不足、产品升级跟不上LED技术进步的步伐,则将面临着失去产品优势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可能会因为外部条件改变等原因而流失,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5、品牌风险,虽然德泓公司这两年来品牌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不论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品牌知名度不高;6、产能不足风险,根据统计,公司2011-2013年主要产品产量为44,472,718只(或台),其中17,017,427只(或台),占比38.26%是通过委外加工完成的,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线生产工人较难招聘和公司生产自动化程度不高;7、人才流失风险,随着LED照明行业竟争加剧,人才流动加快,公司研发团队和营销团队的中坚力量存在流失风险;8、销售渠道风险,一是公司销售渠道刚处于组建投入期,渠道规模较小。二是销售渠道合作主要基于产品性价比优势和营销团队的贡献,合作基础薄弱,议价能力较差。三是公司前五大销售客户所在销售额比重较大,订单客户较为集中;9、物流成本风险,公司物流成本主要来自于与原材料采购流程成本和产成品配送成本,由于地域原因和配套产业链不足,导致公司物流成本较高;10、财务管理风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未建立一支成熟的管理团队,导致账务不清和资金划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公司财务整体规划和财务决策能力;11、成本管理风险,未来LED行业的竞争是成本优势的竞争,而德泓公司尚未建立一套成本管理体系,二是粗放式的以订单为导向下发采购、生产指令,过程管理较为粗糙;12、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争议风险,由于研发团队和研发职责主要由德泓公司负责,这与龙头公司0DM的定位有一定冲突。

(2)侦查机关提取的《“dahom”品牌等LED照明产品委托代工生产合同》、国投公司与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书》、《购销合同》、《年度订货合同》、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分别与国投公司、德泓公司三方签订的《贸易及生产加工合作协议》,证明:一是2013年、2014年间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之间存在三方贸易的事实。二是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德泓公司委托德晖公司代工生产,双方签订的代工生产合同中,第5条规定,“产品交付验收后,由受托方(德晖公司)根据实际交付产品的数量于次月3号前双方进行对账,并于10号前确认对账单开具正确无误的增值税发票,委托方(德泓公司)从交货的次月1日起120天内支付价款”。第9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未按合同第5条约定的条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支付受托方为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合理费用;并且无正当理由逾期达30天的,受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委托方解除合同”。

(3)侦查机关提取的工发集团《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证明:①(2014)56号会议纪要,议题一是关于德晖公司运营资金支持事宜。会议原则同意德晖公司申请2015年度1亿元流动资金敞口的请求,资金占用费由经营班子依实际筹资成本水平适当确定。会议要求,德涨光电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与抵押措施,须实质性介入德晖实业的生产经营,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管控。文未注明会议议题一熊列席;②(2014)59号会议纪要,议题四是关于支持德晖公司发展有关事项。会议同意:1、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德泓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年利率9%;2、为德晖公司提供1亿元流动资金敞口支持,资金占用费由经营班子依实际筹资成本水平适当确定;3、德晖公司各股东应尽快到位资本金,我方以现金先行注资到位,德泓公司根据《合资协议》约定以土地、厂房方式注资,45天内将土地厂房过户至德晖公司名下。文未注明议题四熊列席;③(2015)20号会议纪要,议题二是关于光电照明产业发展的思路及相关事项,其中,会议同意:一是尽快完成德晖公司12000万元资本金的到资事宜。二是继续给予德晖公司流动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15000万元。三是同意德泓公司延迟支付贸易款,须8月份前结清全部欠款;欠款部分不与德晖公司的资金支持、德晖公司与德泓公司的结算货款挂钩;延迟支付货款应支付违约金按最低月1.5%计算,与货款回收时间挂钩;具体由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商谈。文未注明熊等6人列席。④(2015)44号会议纪要,议题四是关于增加德晖公司5000万元流动资金支持事宜,会议同意,向德晖公司增加流动资金敞口5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8.1%。

(4)侦查机关提取的国投公司出具的《在三方贸易中收付款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三方贸易过程中,国投公司向德泓公司累计未收回资金7115.6974万元,其中虎辉公司6136.3624万元,中绿公司979.335万元。

(5)侦查机关提取的国投公司《营业执照》、《国投公司章程》,证明:国投公司法人、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经营范围及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等主要职权情况。

(6)侦查机关提取的德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情况说明》,证明:一是德晖公司类型、法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二是证实该公司股东有国投公司以货币出资占65%比例、德泓公司货币、土地房产形式出资占35%比例;三是证实工发集团派出到该公司的董事负有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和义务。

(7)侦查机关提取的德晖公司《董事会临时决议》、《关于增加流动资金借款的申请》,证明:一是2015年8月19日德晖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决定,在公司尚未形成融资能力前,向工发集团申请增加流动资金借款敞口5000万元,熊有签字同意。二是证实2015年8月20日,德晖公司向工发集团申请增加流动资金借款敞口5000万元的事实。

(8)证人证言:

①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国投公司项目部经理,2013年下半年,国投公司开始陆续以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开展三方贸易。三方贸易的流程情况是:国投公司首先与虎辉公司、德泓公司签订《年度购货合同》,之后,德泓公司的财务人员将订货单、收货确认函、发票等相关材料拿给国投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将相关材料交给我们项目部,我们项目部会将这些相关材料扫描进电脑,通过OA办公系统流程提交给时任国投公司总经理的熊审批,根据审批单,再到综合部盖章确认后,由财务部工作人员将相关资金转账给德泓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走的贸易流程也是一样的。我们项目部只对采购数量和销货数量进行核对是否一致,没有对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的收货确认函真实性去核对,也从来没有与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过,我们的下游公司都是由德泓公司的工作人员去联系。三方贸易是如何洽谈的其不知道,熊有交待,集团公司同意开展三方贸易业务,其作为项目部的负责人,也就只有执行。在国投公司与虎辉公司、德泓公司三方贸易中,国投公司未收回6000余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在国投公司与中绿公司、德泓公司三方贸易中,国投公司未收回970余万元(具体金额不清楚)。

②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国投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9月王勤荣带他们的财务经理廖某到国投公司熊办公室,熊说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有贸易往来,有关业务要求其与廖某对接。之后,廖某带着德泓公司的财务人员沈某1、黄某3、沈某2等人到其办公室做具体贸易对接,包括开对账单、发票、订单等。每个月下旬,德泓公司财务沈某1会把订单(本月贸易金额)通过QQ发给其,其根据沈某1提供的盖有虎辉、中绿、全宇三家公司公章的《产品订购单》、《收货确认单》、《对账单》等单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沈某1把德泓公司开给国投公司的发票给其并核对无误后,其就会把以上三家公司的发票、对账单等财务单据给沈某1,由沈某1再转交给虎辉、中绿、全宇三家公司,但其不能确定沈某1是否有转交。

我们国投公司和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有签订《买卖协议书》、《购销合同》、《年度订货合同》,合同审批流程是业务部门审核,最后熊审批,具体谁草拟的这些合同其不清楚。具体操作程序是国投公司向德泓公司购买产品,国投公司再将产品销售给虎辉、中绿、全宇三家公司。但资金流转却是,国投公司支付贷款给德泓公司,由德泓公司向虎辉、中绿、全宇三家公司收回货款,而不是由国投公司向这三家公司直接收回货款,其中还根据约定给予德泓公司100天账期。国投公司从没有直接和这三家公司取得联系,所有对账单、发票、订单都是通过沈某1来交接。货款支付是根据工发集团资金安排、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当月的贸易量,一批支付给德泓公司当月应付贸易货款。其有向德泓公司沈某1要上述三家公司的联系方式,但沈某1不肯给,其也把这个情况向熊汇报过,熊也没做具体的指示。我们仅核对对账单,就确认这三家公司收到货物。到目前为止虎辉、中绿二家公司加起来还欠我们公司7000多万元。

虎辉公司提供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委托代理人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上面所盖的国投公司的印章也不是我们公司盖的章。

③赖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工发集团会计部经理兼德晖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德晖公司整个财务管理工作。2014年8月13日,国投公司与德泓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德晖公司,国投公司出资7800万元,占65%的股权,德泓公司出资4200万元,占35%的股权,但德泓公司现金出了350万元,剩余的以土地、厂房出资。德晖公司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产品出入库规定、资金管理制度、报销管理制度、合同审批制度等。财务支出制度有设定审批权限,正常的审批流程是要经过分管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再到总裁批准,固定资产采购超过30万元以上的,需董事会批准,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副董事长批准。产品出入库管理,德晖公司如果有收到德泓公司的订单,经总裁批准后形成生产制造单,采购部根据订单进行材料采购,计划部组织材料入库,生产部再进行生产,仓库根据计划部的通知发货给德泓公司,德泓公司进行收货确认,同时就形成了德晖公司和德泓公司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根据代工合同约定的4个月的账期来收款,因为德泓公司超出了4个月未支付德晖公司的应收账款,造成应收账款逾期较大。为此,其有向工发集团总会计师谢文胜、总经理林某,国投公司总经理熊汇报过,其也向德泓公司沈某3、王勤荣催过款。其多次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林某、谢文胜、熊等领导汇报德晖公司销售及应收账款情况,提示应收账款遂月增加,至2016年5月高达3.5亿元,提示逾期风险,但林某、熊等领导均未明确回复,也没有进一步指示。我们也有要求德泓公司提供实际客户欠款情况,但德泓公司不配合。

④沈某3的证言,证明:其原系德泓公司董事长、德晖公司董事,德晖公司其实都是德泓公司的人员在管理,所以工发集团给德晖公司资金支持就是给德泓公司的支持。德泓公司与国投公司、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的“三方贸易”中绝大部份是虚假的贸易,是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

⑤林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工发集团总经理、国投公司董事长、德晖公司董事长。2013年9月,德泓公司因资金紧张,希望国投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国投公司考虑合作可以增加贸易量、做大现金流,也可以赚取一些利息,同意合作。合作的方式有二种:一是材料采购,由国投公司采购原材料,再将原材料销售给德泓公司,并且给予德泓公司3个月的账期,其实质就是我们国投公司将资金提供给德泓公司使用3个月。二是代销业务,具体是德泓公司与国投公司、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分别签订代销商品的业务,由德泓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国投公司,国投公司立即支付现金,然后国投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德泓公司的下游虎辉、中绿、全宇三家公司,并给予3个月的账期。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德泓公司直接将货物给下游公司,德泓公司提供相应的票据让国投公司付款,也相当于国投公司给德泓公司3个月的资金使用期。这三家公司都是德泓公司指定的,在合作过程中,因国投公司没有派员实质介入德泓公司与下游公司的贸易,不经过国投公司的仓储环节,只对德泓公司提供的收款、付款、合同、确认单、物流单等票据经形式上审查后即付款,形式上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直到年月德晖事件发生以后,其才从德泓公司那里了解到,德泓公司和下游公司之间存在虚假贸易。也就是说,在年月之后,德泓公司实际未提供货物给下游公司,但为了要继续占用国投公司的资金,以虚假供货并经下游公司确认的方式让国投公司付款,将国投公司的资金先骗取注入德泓公司后,国投公司以应收下游公司账款的方式挂账,直到最后,虎辉公司尚有余万元,中绿公司尚有900余万元未收回。

在成立德晖公司之前工发集团决定由其负责组织对德泓公司成立尽职调查小组,组长是熊,副组长是陈某2。2014年3月(具体哪天忘了),尽调小组工作人员向其汇报尽调情况,熊还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过调查结果。尽职调查报告中有揭示德泓公司的土地、厂房等已抵押银行贷款,可能存在无资金去银行办理解押土地、厂房贷款,无法注资德晖的风险。其没有理会尽职调查报告初搞提示的财务风险,也没有形成正式的材料,成员也没有签字,没有形成正式的尽职调查报告。虽然其知道德泓公司的财务资金很困难,企业盈利不明确,土地、厂房均在银行抵押贷款中,负债多,与德泓公司合作存在很大的风险,但在工发集团召开班子会上,其没有将德泓公司尽职报告拿到工发集团班子会上商讨,在讨论成立德晖公司时,其作为主汇报人,有将德泓公司存在财务资金困难,土地、厂房在银行抵押尚未解押,无法如期注资德晖公司等情况隐瞒。为了能帮助德泓公司土地、厂房解押,在工发集团班子会议上,其提出了德泓公司需要向工发集团借款的请求,通过让华盛公司以委贷方式借款5000万元给德泓公司,其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增加了工发集团要多投入5000万元的风险。根据德晖公司章程,国投公司是现金出资7800万元占股份65%,德泓公司是现金入股350万元,其余是将厂房及土地过户到德晖公司的名下占股份35%,总计是4200万元。

在德晖公司申请2015年度1亿元流动资金敞口时,在德泓公司没有办法提供担保与抵押物的情况下,促成工发集团借款给德晖公司生产经营,也没有让国投公司实质介入德晖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管控。2015年9月初,德晖公司的财务赖某有向其和熊等董事报告德泓公司与德晖公司的代工合作过程中的委外加工方面存在问题。但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采取实质措施去深入调查,结果到了2015年12月时,财务部门报告委外加工确实存在虚假贸易情况,特别在2016年7月王勤荣出逃以后,发现德泓公司与德晖公司代工合作过程中,委外加工大部分都是虚假的空转贸易。通过虚假空转贸易,使得德晖公司的资金更快速地流入了德泓公司,在短时间内,造成德泓公司对德晖公司的逾期应付款达到3亿多元。而赖某每个月都有发送电子邮件讲德泓公司逾期账款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应停止向德泓公司供货,解除合同,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等强硬措施,但事实上没有采取强硬措施。

2015年8月19日,德晖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意德泓公司延期支付到期货款总额度5000万元,实际上没有这个会,是沈某3、王勤荣事先和其沟通后,其和沈某3、王勤荣事先签字,之后其叫秘书邹军将会议决议给熊、林俊辉补签字。这样做延缓了德泓公司逾期账款暴露的问题,存在逾期账款加大的风险。

⑥黄某2的证言,证明:其原系德泓公司副总、德晖公司副总,德晖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数额巨大这件事情其不清楚,但公司开会的时候在会议上有听到过,因其分管的是后勤管理工作,不参与实际经营,无法发表意见。德泓公司和德晖公司与国投公司、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虚假贸易的事情有所耳闻,但不清楚。

⑦廖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德泓公司副经理,2013年9月的时候,在贸易过程中,对账单需要对方公司的印章,对方公司又不可能提供盖好公章的对账单给德泓公司,我们就向王勤荣、沈某3汇报这个情况,王勤荣、沈某3就交代其及沈某1到外面刻对方公司的章。我们是通过电子邮件,发模板到永定坎市一家叫“天鹅广告”的店铺刻的印章,包括虎辉公司、国投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后期还刻了包括与德晖公司合作的福建经协、牛晶电子等全部公司的印章。因为在整个贸易过程中都是虚假贸易,没有实际货物往来,但贸易合同都需要盖章,对账单这些都需要对方公司的印章确认才有效,德泓公司这边又急于收款,为了便捷,节省时间,资金及时到德泓公司的账户,所以就私刻这些印章。盖了假印章的确认单,能够让国投公司误认德泓公司有供货给下游公司,国投公司才会根据虚假对账单的金额支付货款给德泓公司。德泓公司和下游公司实际没有货物贸易,只是开票业务。我们称这种贸易为“三方贸易”,在“三方贸易”过程中,德泓公司除了正常合同之外,提供给国投公司的虎辉公司、全宇公司、中绿公司的对账单、订货单全是假的,是为了骗取国投公司的资金。

⑧沈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德泓公司的会计,2013年9月开始,德泓公司与国投公司有签订代购销合同,国投公司与虎辉、中绿、全宇公司有签订代购销合同,但都是虚假贸易,是纯开票业务。这些虚假贸易往来是,德泓公司开票给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开票给虎辉、中绿、全宇公司、这三家公司再开票给德泓公司。资金流转是国投公司支付货款给德泓公司、德泓支付货款给虎辉、中绿、全宇公司、这三家公司支付货款给国投公司。

当时国投公司提出要虎辉公司、中绿公司、全宇公司的对账单才能付款,于是其就和廖某向总经理王勤荣汇报,王勤荣就叫我们做假,并按排廖某刻假印章、安排其做假对账单,然后由其把假对账单给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就会把钱打进德泓公司的账户。另外,虎辉公司的企业询征函上盖的也是假公章,因为当时国投公司要把企业询征函直接寄给虎辉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其听说此事后,向王勤荣汇报,王勤荣就派人把国投公司寄的快件拦下来,并盖上虎辉公司的的假公章后在广州寄给国投公司。

⑨吴某、江某、黄某3、沈某2等人的证言,她们均系德泓公司的财务人员,均证实受王勤荣、沈某3的指派为德泓公司私刻包括国投、虎辉、中绿、全宇等多家公司在内的各种假公章的事实。

⑩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原系虎辉公司董事长,2012年底,王勤荣在广州和其商量互相帮助做大德泓公司和虎辉公司营业额,互相将客户介绍给对方。2013年间,王勤荣打电话说国投公司也想做大营业额,一起加入我们贸易中来,当时,沈某3正和胡守斌商讨成立合资公司的事,于是其和胡守斌到龙岩认识了工发集团的杨董事长和林某,同意国投公司加入我们之间的贸易中来。但虎辉公司、德泓公司、国投公司之间从来没有实际货物贸易,至于虎辉公司和国投公司签订的《年度订货合同》,以及虎辉公司、德泓公司、国投公司三家签订的《贸易及生产加工协议》,还包括产品总代理销售协议、三方合作协议等一系列的合同,在其看来就是一个贸易框架合同。具体操作是德泓公司开票给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再开票给虎辉公司,虎辉公司再按照德泓公司的要求开票给德泓公司或德泓公司指定的下家客户。资金流转是德泓公司或德泓公司的下家客户把货款打给虎辉,虎辉扣除1%-2%的利润后将其余货款打给国投公司。其公司没有向国投公司提供过盖了章的“对账单”,我们公司盖章流程是有严格规定的,对外必须要其签字才能盖章。

?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原系龙岩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该公司是工发集团下属的国有全资子公司。2014年,工发集团总经理林某召集其和熊等人开了一个关于成立对德泓公司尽职调查小组人员会议,会上林某口头指定熊为组长,其为副组长,要求在3月底完成对德泓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我们接到任务后,就开始分工对德泓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由于时问紧,只能由德泓公司单方面提供包括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产品类别情况、产品销售数据,财务数据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基于以上数据来做尽职调查报告,但没有办法和能力识别德泓公司提供的数据真伪性,如果德泓公司提供的数据是假的,我们所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肯定是错误的。2014年4月初的时候,其将尽职调查报告发了电子邮件和打印了一份纸质的给组长熊,并向其汇报德泓公司尽职调查基本情况,但成员没有签字,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报告。

(9)中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7)第2127-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国投公司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二部分,一部分是国投公司参与德泓公司三方贸易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国投公司参与德泓公司代购代销贸易中,造成损失合计7115.6974万元,其中,虎辉公司未收回6136.3624万元,中绿公司未收回979.335万元。

第二部分是截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