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421刑初20号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林某控,2018年被告人林某在担任明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林业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方面为他林某便利,非法收受山场采伐业主林绍光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具体分述:1.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在明溪县雪峰镇阳光新城小区门口收受山场采伐业主林绍光所送人民币10000元;2.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在明溪县雪峰镇阳光新城小区门口收受山场采伐林某绍光所送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明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000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林绍光、黄日生的证言、行政记过处分决定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人事任免通知、聘任书、合同、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以及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在担任明溪县林业局夏阳林业站站长期间,因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款6000元,于2017年3月6日被明溪县监察局作出记过处分决定。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明溪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当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被行政处分后,又在担任明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太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