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号 (2018)赣71刑初3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以赣检铁分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8年8月3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9月3日公诉机关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12月3日本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2018年11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葛某、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指控:
(一)、受贿罪。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担任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成都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成都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总工程师室、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土房处、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联系各客专公司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朱某、姚某、唐某1、马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8.5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9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某的个人财产及支出合计985.78万元。除个人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384.22万元,受贿犯罪所得98.5万元,说明来源的138.66万元外,袁某某对折合人民币364.4万元的不能说明来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袁某某个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指控的受贿罪,被告人袁某某无异议,提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能够退缴赃款,请求从宽处罚。对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袁某某提出:支出方面,麓山国际房产的两个车位中,有一个12万元的是开发商赠送、其没有支付现金。收入及财产来源方面,①其任职、挂职的非规范性收入应计入总收入中;②借杨成勇100万元,还有20万元没有归还;③老母亲给自己的即使没有50~60万元,最低也有20~30万元;④老丈人给了20~30万元;⑤打牌斗地主赢的钱不止18.66万元。
辩护人提出:(1)受贿罪中,指控袁某某收受中铁四局马某9万元、中铁八局杨某11万元、中铁建工李某26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受贿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退缴了赃款。(2)巨额来源不明罪中,对袁某某的收入控方没有穷尽;老丈人给袁某某的30万元应计入其合法来源。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袁某某的主体身份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经中国共产党铁道部党组任命为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成都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正局级),成都铁路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有:分管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土房处,联系各客专公司(筹备组),组织管理局管和局管合资大中型项目建设,推进工程项目实施,协调建设工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全面工作,具有对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关合同审核联签表进行审批的职权等。
该节事实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人事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铁道部党组的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局党委《关于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成都铁路局的任免通知,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二)收受贿赂98.5万元的事实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担任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成都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成都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朱某、闵某、姚某、唐某1、马某、杨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酒店等处,先后11次收受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院)总经理朱某、副总经理闵某送予的9.5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招标公告、工程验收报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中铁二院在成都铁路局中标或施工的铁路项目有5个,与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相关的或中标的地铁工程项目有9个。
(2)证人朱某(中铁二院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为了搞好和袁某某的关系,让他在一些设计方案上少挑毛病,2009年至2012年期间,逢年过节给袁某某送过7万元。2009年至2012年四个春节,每次送1万元,共4万元。2009年至2011年三个中秋节,每次送1万元,共3万元。都是在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的。
(3)证人闵某(中铁二院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年之后,中铁二院在成都铁路局主要承揽的项目有成渝、成贵、成昆铁路等大的项目。为了得到他对中铁二院的关照,我送过四次钱给袁某某,一共送了2.5万元。第一次是在2009年元宵节前后,我通过成都铁路局计划处处长林华把袁某某约出来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魏某,饭后送袁上汽车时,我送了一盒茶叶和1万元,这1万元用信封装好和茶叶放在一个袋子里,袁某某收下后就走了,这1万元是魏某帮我准备的。还有三次是和袁某某一起打牌斗地主,①2009年中秋节前,我和魏某请袁某某在龙腾饭店吃饭,饭后开始打牌斗地主。②2009年10月份,在贵阳机场的贵宾厅候机时,我、魏某、袁某某三人打牌斗地主。③2012年10月在西昌的西昌宾馆,饭后我、魏某、袁某某三人打牌斗地主。每次打牌之前我给他5千元作为“底分”,三次一共给了1.5万元。
(4)证人魏某(中铁二院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我先后给了袁某某2.5万元。第一次是在2009年,中铁二院副院长闵某想认识袁某某,我通过同学成都铁路局计划处处长林华约袁某某在成都海港城酒店吃饭,吃饭前,闵某叫我准备一些茶叶和1万元钱,我将钱用信封装好了放在装茶叶的礼品袋里,这些是闵某送给袁某某的。第二次在2011年或2012年的时候,我和袁某某在西昌或攀枝花调研时,送给他5千元作为打牌的“底分”。第三次在2009年或2010年,在贵阳机场打牌,送给他5千元作为“底分”。第四次在2009年或2010年,我、袁某某、闵某在成都一家酒店吃饭,饭前打牌时,我们送给他5千元作为“底分”。
此外,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总经理朱某叫我准备钱说是请成都铁路局的人吃饭,记得是三次,时间大概是2009年春节、中秋节及2010年春节的时候,每次1万元,用信封或纸袋装好交给朱某。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中铁二院在成都地铁有设计业务,需要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组织专家组对中铁二院的施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认证意见。2009年至2012年期间,中铁二院总经理朱某逢年过节给我送过7万元。具体有:2009-2012年春节,在我办公室(2009-2010年春节在成都铁路局办公室,2011-2012年春节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办公室)每次1万元,共4万。钱都是百元面额,用信封装好,是否还带了其他礼品我记不清了,一般朱某会带下属。2009-2011年中秋节,朱某也以过节拜访的名义到我办公室送了钱,每次1万元,共3万元。
2009年,闵某通过成都铁路局计划处处长林华约我一起吃饭,饭后闵某送给我1万元。2009-2010年,我和闵某一起陪同上级领导查勘新建线路,工作之余或是候机期间,斗过三次地主,斗地主前闵某给我发过“底钱”,每次5千元,共1.5万元。
中铁二院送钱给我,一是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对他们的工作和业务进行关照;二是希望在规划和设计方面不要为难他们,我是中铁二院的业主方代表。后来我不担任总工程师和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了,中铁二院就没有送钱了。
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驻成都办事处主任姚某送予的4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09-2014年,中铁一局在成都铁路局在建或者中标项目有6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地铁项目有2个。
(2)证人姚某(中铁一局驻成都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我一共送给袁某某4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了袁某某轨道公司办公室,临走时塞给了袁一个信封,信封里装有1万元,并说过节意思下。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我分别去了袁某某轨道公司办公室、成都铁路局办公室以节日拜访的名义送给了袁某某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共2万元。2013年春节前,我去了袁某某铁路局的办公室以节日拜访的名义送给他1万元。
给袁某某送钱,主要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一是掌握一些工程上的信息,好及时向领导汇报;二是希望他能在职权内给我们单位领导面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我担任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中铁一局的局领导带着驻成都办事处联络人姚某一起到我办公室来拜访。与姚某认识后,2011年至2014年间,姚某在每年春节或中秋节会单独一人到我办公室,代表中铁一局来拜访,每次会送给我1万元左右的现金或购物卡。如果姚某还带了小礼品(茶叶等),就会把现金放在礼品袋里。姚某一共拜访我五六次,共送给我5~6万元或购物卡。
姚某是代表中铁一局送钱和购物卡给我,一是跟我搞好关系;二是希望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得到我的认可和表扬,或是让我帮他们协调与站段间的纠纷和矛盾,在信誉评价和招投标方面提供帮助。
3、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成都城市名人、瑞城名人酒店,先后9次收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总经理唐某1送予的13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09-2014年期间,中铁二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及在建的铁路项目有19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标的项目有3个。
(2)证人唐某1(中铁二局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9-2014年期间,我多次以逢年过节拜访的名义送给袁某某共计13万元。①2009-2010年四个春节,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共8万元。②2013-2014年春节,在袁某某的办公室给他拜年,走的时候送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共2万元。③2011年端午节前,请袁某某在城市名人酒店吃饭,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④2011年中秋节前,请袁某某在成都瑞城名人酒店吃饭,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⑤2012年中秋节,我到袁某某的办公室拜访,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
中铁二局在成都铁路局有许多工程项目在建,我逢年过节拜访袁某某是希望他在地铁工程、铁路工程的在建项目上能够多关照中铁二局,在以后新的项目上给中铁二局多多支持。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中铁二局总经理唐某1在逢年过节或者吃饭期间送给我13万元。①2009-2012年这四个春节前后,唐某1以拜年的名义来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一共4次,共计8万元。②2013年、2014年春节,唐某1以过年拜访的名义到我路局办公室,每次给我1万元,共给我2万元。③2011年端午节及中秋节,唐某1分别在成都城市名人、瑞城名人请我吃饭,每次饭后都送给我1万元,共2万元。④2012年中秋节,唐某1又以过节拜访的名义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
唐某1代表中铁二局送钱给我,是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对中铁二局在成都铁路局的局管项目继续关照,如果有新的线路开工,希望也多多关照中铁二局。
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副总经济师马某送予的9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1-2016年期间,中铁四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的铁路项目有11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约的地铁项目有3个。
(2)证人马某(中铁四局副总经济师)的证言证明,我先后给袁某某共送了10万元。①2011年春节前,在袁某某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②2012年、2013年春节前,在袁某某轨道公司的办公室,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共计4万元。③2011-2013年的中秋节,以过节的名义去了袁某某的办公室,每次是送些茶叶另外再给1万元,共3万元。④2014年春节前,在袁某某成都铁路局的办公室,送给他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2011年春节、中秋节及2012年春节去拜访袁某某的钱是我让刘斌准备的,2012年中秋节以后是我让郭某1去准备的。
送钱给袁某某的原因:袁某某是成都铁路局的副局长又是轨道公司总经理,我们四局希望袁某某在承接地铁工程和铁路工程方面多关照。
(3)证人李某1(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职员)的证言证明,2011-2012年间,我先后按马某的要求给了他5万元。2011年春节前,2万元;2011年中秋节前,1万元;2012年春节前,2万元。
(4)证人郭某1(中铁四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2016年间,我先后按马某的要求给了他5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1万元;2013年春节前,2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1万元;2014年春节前,2万元。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①2011年、2014年春节,马某都以拜年的名义来我办公室拜访,每次送给我1万元,钱用信封装好,共2万元。②2012年、2013年春节,马某也以拜年的名义来我办公室拜访,每次送给我2万元,钱用信封装好,一共4万元。③2011年至2014年中秋节,马某都会以过节的名义来我办公室拜访,每次给我1万元,钱用信封装好,共4万元。
马某送钱给我,一是代表中铁四局客套性的拜访我,希望跟我搞好关系;二是在工程质量、进度上多肯定少批评;三是在工程验收的时候和站段多协调,减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四是希望中铁四局能够在成都铁路局多揽些项目。
5、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总经理张某1送予的8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中铁五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的铁路项目共有14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地铁项目有1个。
(2)证人张某1(中铁五局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为了和袁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项目上给予中铁五局帮助,2011-2014年我分6次共送了8万元给袁某某,都是在他的办公室里。2011年春节,1万元;2011年中秋节,1万元;2012年春节,2万元;2013年春节,1万元;2013年中秋节,1万元;2014年春节,2万元。这8万元钱是我让卢某1准备的,我跟卢某1说了这些钱是用来送给袁某某的。
(3)证人卢某1(中铁五局成都分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张某1曾6次让我准备了8万元,说是拜访袁某某时要送的。2011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每次1万元,共2万元;2012年春节后,2万元;2013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每次1万元,共2万元;2014年春节前,2万元。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2014年期间,中铁五局总经理张某1逢年过节在我办公室共送给我8万元。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每次1万元,共2万元;2012年春节,2万元;2013年春节及中秋节,每次1万元,共2万元;2014年春节,2万元。给我送钱是希望在成都地铁公司及成都铁路局局管范围多承揽些工程。
6、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袁某某在酒店先后5次收受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总经理杨某送予的11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0-2013年,中铁八局在成都铁路局的中标及在建的铁路项目有22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标及在建的地铁项目有3个。
(2)证人杨某(中铁八局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袁某某到成都地铁任总经理之后,我开始和袁某某有来往,当时中铁八局想承揽地铁工程,所以我就出面请袁某某吃饭,一共有6次,其中5次共送了11万元。①2010年9月,我带了办公室副主任陈子豪和二公司总经理敬某、电务公司总经理张某2和桥梁公司总经理米某请袁某某在成都潮皇阁酒店吃饭,张某2准备了茶叶和2万元,米某准备了2盒茶叶和1万元,都是用纸袋子装的。送袁某某走的时候,张某2和米某把准备的钱和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共送了3万元。②2011年春节前后,我请袁某某在成都的一饭店吃饭,米某准备了1万元、茶叶、烟,敬某准备了2万元、茶叶、烟,饭后送袁某某走的时候,敬某和米某把准备的钱和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这次共送给袁3万元。③2012年春节前后,我请袁某某在成都的一饭店吃饭,三公司总经理周某1准备了2万元、一盒茶叶,敬某准备了1万元、一盒茶叶,现金都是装在放茶叶的袋子里,饭后送袁某某走的时候,敬某和周某1把准备的钱和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这次共送给他3万元。④2012年中秋节,我请袁某某在成都的一饭店吃饭,经营部部长赵某1也去了,他把1万元放在装月饼的袋子里,饭后送袁某某走时,赵某1把准备的钱和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⑤第五次2013春节前后,我请袁某某在成都的一饭店吃饭,饭后送袁某某走时,张某2把装有烟和1万元的袋子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
送钱原因:中铁八局想在成都地铁公司和成都铁路局承揽工程,希望袁某某多关照。实际上,袁某某任副局长期间,他在中铁八局承揽工程上给予了关照。
(3)证人张某2(中铁八局电务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3年,我陪袁某某吃过两次饭。第一次是2010年9月份,杨某在成都潮皇阁酒店请袁某某吃饭,要我陪同,一起的还有陈某1、敬某、米某。杨某让我准备一些礼物和2万元,我将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和一盒茶叶装在了一个纸袋子里,饭后我把这纸袋子放在袁某某汽车的后备箱里,他收下了。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杨某请袁某某在成都一品大街吃饭,一起的还有陈某1,杨某让我准备点东西和1万元,我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和2条“软中华”装在一个纸袋子里,饭后我将上述钱物一起送给了袁某某。袁某某是成都铁路局的领导,我们电务公司又在成都铁路局有一些项目,希望袁某某能够在项目上多关照。
(4)证人敬某(中铁八局第二工程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我陪袁某某共吃过3次饭。第一次2010年9月份,杨某请袁某某在成都潮皇阁酒店吃饭,让我一起去,陪同的还有陈某1、张某2、米某。袁某某走的时候,我看到米某和张某2送了茶叶放在袁某某的后备箱里,袁某某收下后就走了。这次我没送东西。第二次2011年春节,杨某请袁某某在成都的一个饭店吃饭,叫我一起去,我准备了一盒茶叶、两条烟还有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饭后我将这些钱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这次米某也去了,他给了袁某某茶叶和烟,一起放在袁某某汽车后备箱里。第三次2012年春节前后,杨某请袁某某在成都的饭店吃饭,杨某要求我参加,周某1也去了,这次我准备了一盒茶叶和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饭后我将这些钱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我看见周某1也放了一盒茶叶到袁某某的后备箱里,袁某某收下东西之后就走了。以上三次送礼的情况事后都向杨某汇报了。
送钱原因:我们公司在成都铁路局有不少工程项目,希望他对二公司的工程项目多关照。
(5)证人米某(中铁八局桥梁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为了得到袁某某在成都地铁项目上对八局桥梁公司的关照,两次应杨某要求陪同袁某某吃饭,共送给袁某某2万元。第一次2010年9月份,杨某请袁某某在成都潮皇阁酒店吃饭,要我去,陈子豪、敬某、张某2也在。我将准备好的2盒茶叶和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装在了一个纸袋子里,饭后送袁某某走的时候,把这些钱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第二次2011年春节前后,杨某又叫我陪他和袁某某吃饭,敬某也在。我将准备好的一盒茶叶、两条中华烟和1万元用一个纸袋子装着,在饭后送袁某某走的时候,把这个纸袋子放在他汽车的后备箱里。
(6)证人周某1(中铁八局第三工程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杨某请袁某某在成都的一家饭店吃饭,杨某要求我参加,敬某也在,饭后送袁某某走的时候,我把装有一盒茶叶和2万元的纸袋子放在了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敬某也把一盒茶叶放在了他的后备箱。事后我向杨某做了汇报。
送钱原因:一方面是过节问候;另一方面希望与袁某某搞好关系,对我们的在建工程多多关照。
(7)证人赵某1(中铁八局副总经济师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中秋节前,在成都一品天下柴门饭店,我陪八局总经理杨某和袁某某吃饭,陈某1也在。我带了一盒月饼,然后还在装月饼的袋子里放了1万元,饭后我便把这1万元和一盒月饼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送钱是杨某安排的。
(8)证人陈某1(中铁八局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份到2013年底,杨某请袁某某吃饭,我一共参加过六七次。记得参加过的有敬某、张某2、米某、周某1、赵某1等。吃完饭后,我都要先去给袁某某开汽车门,这些参加宴请的子公司总经理都会准备好礼物,放在袁某某的汽车后备箱里。
(9)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2013年期间,杨某送给我11万元。①2010年9、10月份,杨某请我在成都潮皇阁酒店吃饭,当时带了一帮人,杨某送给我3万元、小礼品,3万元放在礼品袋里。②2011年、2012年春节前后,杨某又请我出去吃饭,吃饭的时候每次都给了我3万元,共给了2次,共6万元。③2013年春节,杨某以拜年的名义给了我1万元。④我不记得是2011年中秋节还是2012年中秋节,杨某以过节的名义来拜访,给了我1万元。记得当时杨某带了月饼,1万元钱放在月饼袋里。
杨某是代表中铁八局送钱给我的。送钱目的:第一,出于礼节性的拜访和我搞好关系;第二,希望对中铁八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给予肯定和表扬;第三,和站段对接的时候,希望我出面协调,减少矛盾和刁难;第四,希望在成都铁路局和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多承揽工程项目。
7、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董事长王某1、驻成都办事处主任吕某送予的7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2-2014年间,中铁十一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及在建的项目共有13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标的地铁项目1个。
(2)证人王某1(中铁十一局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为获得袁某某对中铁十一局在成都地铁及成都铁路项目上的关照,在2011-2014年间分5次由自己或者吕某送给袁某某8万元。①2011年3月底4月初,我和吕某一起去了袁某某的地铁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吕某就将一个装有茶叶和2万元的袋子留下了。之后,我交代吕某逢年过节要带礼物和红包代表我去拜访袁某某,吕某说会照办。②2011年中秋节前,我打电话交代吕某要去拜访袁某某。没过几天,吕某就给我回话说去过了,给袁某某送了一盒月饼和1万元。③2012年春节前,吕某向我报告,他代表我去拜访了袁某某,送了些腊肉,还有2万元。④2013年中秋节前,吕某向我报告说他代表我去拜访了袁某某,送了袁某某一箱水果、一盒月饼,还有1万元。⑤2014年春节前,吕某向我报告说,他代表我给袁某某送了些海鲜及2万元。
(3)证人吕某(中铁十一局驻成都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应董事长王某1的要求,为了获得袁某某对中铁十一局的关照,2011-2014年间利用逢年过节的名义,分5次送给袁某某8万元。第一次2011年3月底4月初,王某1带我去袁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我给他送了一盒茶叶及用信封装的2万元,茶叶和2万元装在一个纸袋子里。这之后王某1就交代我以后逢年过节要去拜访袁某某。第二次2011年中秋节前,我一个人去袁某某地铁公司办公室,给袁某某送了一盒月饼及用信封装的1万元,月饼和1万元都装在纸袋子里。第三次2012年春节前,我一个人去袁某某的办公室,给袁某某送了腊肉、一袋水果和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第四次2013年中秋节前,我一个人去袁某某成都铁路局办公室,给袁某某送了水果和月饼,还有信封装的1万元。第五次2014年春节前,我一个人带了点年货以及用信封装的2万元,到了袁某某成都铁路局的办公室,他说要放在他车上,于是我就把年货连同2万元放在袁某某汽车后备箱里。事后我都向王某1做了汇报。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①2011年春节前后,王某1来成都轨道公司办公室拜访我,送了2万元。②2012年春节前后,吕某来成都轨道公司办公室拜访我,送我2万元。钱一般是用信封装好的,有时会带点礼品,钱就放在礼品袋里。③2011-2013年中秋节,吕某以过节拜访的名义来我办公室拜访,每次给我1万元,共3万元。④2014年春节前后,吕某来成都铁路局办公室拜访我,送了1万元。
王某1、吕某代表中铁十一局送钱给我,希望在成都地铁公司、成都铁路局多承揽工程,对已承揽的项目多肯定多表扬。
8、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8次收受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郭某2送予的12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2-2015年间,中铁十二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或在建的铁路项目有17个。
(2)证人郭某2(中铁十二局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为了与袁某某搞好关系,多承揽地铁项目及铁路项目,2011-2015年以逢年过节拜访的名义在袁某某的办公室共送给他12万元。第一次2011年春节,2万元;第二次2011年中秋节,1万元;第三次2012年春节,2万元;第四次2012年中秋节,1万元;第五次2013年春节,2万元;第六次2013年中秋节,1万元;第七次2014年春节,2万元;第八次2014年中秋节,1万元。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2014年期间,中铁十二局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郭某2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以拜访的名义给我送过钱。①2011-2014年这四个春节,郭某2都会来我办公室,每次送我2万元,共8万元,郭某2一般不带礼品,钱都是用信封装好。②2011-2014年这四个中秋节,郭某2也都会来我办公室拜访,每次送给我1万元,共4万元。
郭某2来拜访我,是希望我能够对中铁十二局多多关照,对中铁十二局的在建项目多肯定、多表扬。在未开工的项目,希望多考虑中铁十二局,能让他们多承揽些工程项目。
9、2011年底、2012年年底,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三局)总经理雷某、中铁十三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送予的4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成都地铁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2011-2012年间,中铁十三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或在建的项目有3个,在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标项目有2个。
(2)证人雷某(中铁十三局总经理)的证言证明,袁某某任成都铁路局的副局长,分管成都铁路局在建项目和地铁项目工程,为了让袁某某对我们在建项目多关心,在工程份额上多考虑我们中铁十三局,我拜访过袁某某两次,共送给他4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底,我和成都地铁项目部经理徐某一起去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2盒茶叶和2万元,这是去之前徐某准备好的。第二次是2012年底,也是和徐某一起去拜访袁某某,在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2盒茶叶和2万元。
(3)证人徐某(中铁十三局二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应中铁十三局董事长雷某要求,为了得到袁某某对中铁十三局地铁项目和铁路项目上的关照,于2011年底、2012年底共送给袁某某4万元。第一次2011年底,雷某到成都拜访轨道公司领导,当时我兼任成都地铁项目的项目经理,雷董让我准备一盒茶叶和2万元,陪同拜访袁某某。于是我从项目上提了2万元,用牛皮纸信封装好放在茶叶盒底下,在袁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第二次是2012年底,雷某到成都开会,把我从深圳叫过来说袁某某到成都铁路局任副局长了,我们去拜访他,与他搞好关系,看看以后有没有机会在成都局揽点铁路工程。这时我虽任二公司总经理,但还兼任了成都地铁四号线一期项目经理,于是我从成都四号线一期项目提了2万元,用牛皮纸信封装好放在茶叶盒底下,在袁某某办公室送给了他。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中铁十三局董事长雷某和成都地铁项目负责人徐某送给我4万元。①2011年春节后,徐某陪同董事长雷某一起到成都地铁轨道公司拜访,送了我2万元。②2012年我回成都铁路局之后,徐某陪同雷某到成都铁路局办公室拜访,送了我2万元。
中铁十三局送钱给我,一方面想让我帮中铁十三局恢复在成都铁路局的投标资格,另一方面感谢我在成都轨道项目方面对中铁十三局的关心,希望我继续关照,多做些地铁工程。
10、2014年7、8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副总经理卢某2送予的2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证明,2014年间,中铁十六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的或在建的项目有4个。
(2)证人卢某2(中铁十六局副总经理兼西南指挥部指挥长)的证言证明,2014年7、8月份,我以西南指挥部名义和袁某某约好在他办公室见面,我拎了一个宾馆用的大纸袋子,里面有两本书、一个剃须刀还有2万元,钱是用外面买的信封装的,我把纸袋子放在沙发边的地上,当时没说送钱物的事,后来袁某某也没有叫我把东西拿回去。
送钱原因:一是十六局在成都铁路局有两个项目涉及工程变更,希望袁某某能给予关照;二是和他搞好关系,希望单位的信用评价排名靠前,因为工程的信用评价,袁某某有决定权。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8月份,巴达铁路开通前,我在成都铁路局会议室约谈了中铁十六局董事长孔令健和副总经理卢某2,要求他们按时保质完成巴达铁路建设。约谈之后,卢某2送了点小礼品给我,另外在小礼品袋里放了2万元。
送钱给我,一是跟我搞好关系;二是我作为成都铁路局的主管领导,对中铁十六局的现场施工不满意,给我送钱希望减少影响,并希望我对他们的工程能够给予肯定和表扬,提高工程单位的信誉评价度。
11、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酒店,先后4次收受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总经理文某送予的7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证明,2012至2014年期间,中铁十七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及在建的铁路项目有13个。
(2)证人文某(中铁十七局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至2015年1月,为了获得袁某某对中铁十七局在成都铁路项目及地铁项目上的关照,多承揽工程,在信誉评价方面不要为难中铁十七局,分别让西南片区前指挥长徐海青(已故)、西南片区副指挥长申某共准备了8万元及茶叶等礼品送给袁某某。①2011年3、4月份,我跟徐海青一起去拜访袁某某,我让徐海青准备了茶叶和2万元,在袁某某的轨道公司办公室送给了他。②2012年春节后,我和申某去袁某某的轨道公司办公室拜访,送给他茶叶和2万元,这是我事先让申某准备的。③2013年,我和申某去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土特产或者衬衫和2万元,钱用信封装好放在礼品的外包装袋里,袁某某收下了。④2014年3月,我和申某去袁某某的铁路局办公室送给他一盒茶叶、1万元,钱用信封装好放在外包装袋里,他收下了。
(3)证人申某(中铁十七局西南指挥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6年,应文某要求送给袁某某6万元及茶叶等礼品,希望袁某某能够对中铁十七局的工程项目提供关照。①2012年春节后,文某让我准备好2万元及茶叶陪他去拜访袁某某,钱用信封装好放在礼品袋的最下面,我们在袁某某的轨道公司办公室送给了他。②2013年3、4月份,文某让我准备衬衫和2万元,钱用信封装好放在礼品外包装的最下面,在袁某某的成都铁路局办公室送给了他。③2014年3月份,文某让我准备了一盒茶叶和1万元,钱用信封装好放在茶叶的外包装袋里,在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了他。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中铁十七局原负责西南片区的副总经理文某在2011年-2013年春节送给我6万,每次2万元钱,其中2011年、2012年春节是在我轨道公司办公室,2013年春节是在我成都铁路局办公室。2014年春节,在成都铁路局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文某送给我钱的时候,应该送过一些礼品,送礼品的时候就会把钱放在礼品里面。
送钱给我,一方面感谢我对中铁十七局的关心和照顾;另一方面跟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方面给予指导和关照。
12、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酒店,先后3次收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副总经理邓某送予的6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证明,2012-2013年间,中铁十八局在成都铁路局中标或在建的铁路项目有8个。
(2)证人邓某(中铁十八局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我分管西南片区的生产和市场承揽。2011年上半年,我让老乡练发盛帮约袁某某一起吃饭,饭后我、练发盛陪袁某某打牌,蒋某在一旁端茶倒水,打牌前我拿了2万元给袁某某,说是打牌的“底锅”,这2万元钱是蒋某带来放我这的。2012年春节前,我叫蒋某买了烟和茶叶,2万元用信封装好放在茶叶袋里,在袁某某路局办公室送给了他。2013年春节前,我和蒋某一起去袁某某路局办公室,送了烟、茶叶和2万元。
送钱给袁某某,一是我局的在建项目希望得到袁某某的关照;二是和他搞好关系,希望能多接点工程。
(3)证人蒋某(中铁十八局西南区域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证言证明,2011-2013年间,为得到袁某某的关照,陪同邓某多次拜访袁某某,送给他6万元。①2011年邓某请袁某某吃饭,将2万元作为打牌的“底锅”送给了袁某某。②2012年春节前,在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烟和茶叶还有2万元。③2013年春节前,在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了他2万元和茶叶。这些财物都是邓某让我准备的。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至2013年期间,中铁十八局副总经理邓某分三次送给我6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5月份或者6月份的时候,我在成都轨道公司担任总经理,成都局局领导邀请我一起吃饭,说十八局副总经理想见我,碍于情面我去了。饭后,我们斗了几把地主,斗地主之前,邓某给了我2万块底钱。第二次是2012年下半年,邓某到我成都铁路局的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钱是用信封装好的。给钱时,邓某说中铁十八局在渝利铁路项目有一个标段,让我有空去现场指导工作。第三次是2013年,邓某又到我成都铁路局的办公室,给了我2万元,记得这次钱是放在礼品袋里。
邓某送钱给我,是希望我对中铁十八局多关照下,因为如果工作做得不好,我跟他们领导汇报的话,对他个人影响不好。
1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西南公司经理李某2送予的6万元。
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证明,2012至2014年间,中铁建工在成都铁路局中标及在建的铁路项目有11个。
(2)证人李某2(中铁建工西南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2014年,为获得袁某某在工程验收、信誉评价等方面的关照,多承揽工程,我三次陪同段某1拜访袁某某,送给他6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下半年,我准备了一些茶叶和2万元,用手提袋装好,在袁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后,我也准备了茶叶、2万元,在袁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后,这次我也准备了茶叶、2万元,在袁某某的办公室给了他。
(3)证人段某1(中铁建工总经理)的证言,2008年7月至2016年5月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一共去袁某某办公室拜访了他3次,分别是2012年下半年、2013年及2014年春节,陪同的有李某2。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2014年,段某1在春节或者工作拜访的时候,在我办公室总共送给我6万元,每次2万元,段某1每次都会带随行人员。送钱给我,是想多做站房建设项目,在建的站房工程希望得到我的关照和认可。
关于袁某某收受中铁四局马某9万元、中铁八局杨某11万元、中铁建工李某2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经查,①书证证明中铁四局、中铁八局、中铁建工及其下属公司在成都铁路局及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有在建或中标的项目。②行贿人马某、杨某、李某2的证言证明送钱目的,是希望袁某某能够对其在成都铁路局及成都地铁项目上给予关照或承揽更多的工程项目。对此,袁某某亦是明知的。③被告人袁某某关于收受上述3人贿赂的供述在先且比较稳定,其关于受贿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的供述不仅能够与行贿人的证言印证,且得到相关证人李某1、郭某1、周某1、赵某1、张某2、敬某、米某、陈某1、段某1证言的佐证。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贿赂款。至于袁某某收受马某钱款的数额,控方已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巨额财产326万元来源不明的事实
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儿子留学等及结余的个人财产合计985.78万元,除个人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384.22万元,说明来源的177.06万元,受贿犯罪所得98.5万元外,袁某某对32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1、袁某某用于个人购房、购车、儿子留学等及结余的个人财产合计985.78万元。
序号
支出及结余项
金额(万元)
合计(万元)
(1)
购买房产、装修
①格林威治庄园房产及装修支出42.84;②麓山国际房产及装修支出277.845;③天合凯旋南城房产及装修支出79.9。上述支出计400.58。
985.78
(2)
购车
42.75
(3)
翻新乐至县老宅
35
(4)
给陈英
317.6
(5)
给赵蕾
40.65
(6)
日常支出
15.38
(7)
退、补款
74.78
(8)
银行存款结余
59.04
(1)证实格林威治庄园、麓山国际、天合凯旋南城房产及装修支出400.58万元的证据有:
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载表、买卖合同、契税、缴款凭证,袁某某建设银行尾号5168账户明细,证人何某1、何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21日,袁某某以29.9116万元的价格购买乐至县格林威治庄园20幢2单元3楼17号,缴纳契税0.598232万元。2011年何某1帮袁某某装修该房产;2012年5月21日,袁某某通过5168账户转款12.3321万元至何某1的女儿何某2建行账户上。上述支出计42.84万元。
②房屋所有权登记记载表、买卖合同、契税、缴款凭证,袁某某银行明细,证人蔡某、赵某2的证言及装修记录,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2月17日,袁某某以190万元的价格从蔡某手上购买麓山国际房产,缴纳契税2.58万元。从物管买了两个车位,一个13.5万元、一个12万元,13.5万元是银行转账、12万元是现金支付;2012年7月23日,袁某某为两车位分别纳税0.405万元、0.36万元。2015年底至2017年1月,袁某某共给赵某2用于房屋装修现金59万元。上述支出计277.845万元。
③成都市不动产房屋信息摘要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契税、缴款凭证,袁某某建行明细,证人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袁某某以66.067万元的价格购买凯旋南城1幢2单元13楼1304室,缴纳契税1.974万元。装修是袁某某委托付某照看、验收的,装修款11.8631万元于2015年7月23日由袁某某汇至付某账上。上述支出计79.9万元。
(2)证实购车支出42.75万元的证据有:
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交强险缴款单,刷卡凭证、购买车辆缴款单及袁某某建行尾号5168账户明细证明,2017年1月16日,袁某某在成都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车一辆,发票价38.5万元、汽车购置税为3.64万元、商业险1.2492万元、交强险为950元、车船税720元;1月23日成都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0.8万元。
②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袁某某提出换一辆车,买车的钱都是袁某某出的,当时在4S店里买的保险,花了1万多元。
③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年初购买了一辆奥迪车,花了40多万元。
(3)证实翻新乐至县老宅转给杨成勇35万元的证据有:
①袁某某建设银行明细、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前后翻新乐至县老宅,2014年3月12日袁某某通过建行尾号5168账户向杨成勇转款35万元。
②证人袁某1(袁某某的大弟)、袁某2(袁某某的二弟)、袁某3(袁某某的姐姐)的证言,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乐至县老宅翻新,是袁某某叫一个姓杨的来做的。
(4)证实给陈某2317.6万元的证据有:
①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袁某某通过其两个建行账户向陈某2转款117.6万元。其中,尾号5168账户自2011年11月3日至2014年8月29日,7次转款共计48.8万元;尾号4480账户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29日,5次转账共计68.8万元。
②陈某2的招商银行尾号1754账户明细证明,2014年3月11日转账存入熊某的100万元(一笔30万元、一笔70万元);2014年4月24日现金存入100万元。
③证人陈某2(袁某某的前妻)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正式与袁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袁某某陆续给儿子的学费及生活费大概有100多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2014年初,我打算投资移民,袁某某联系熊某、杨成勇各借了100万元,熊某的100万元是转到招行账户,同一天转了一笔70万元,一笔30万元。杨成勇的100万元,是杨成勇的司机送来的,当时用点钞机数了钱,存入我招行账户上,我写了借条,杨成勇的司机拿到借条后就走了。至今这200万元借款我都没有归还。
④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袁某某建行尾号5168、4480账户明细证明,2014年袁某某找我借钱,2014年3月11日我转了100万元给陈某2。2015年1月袁某某还了50万元给我,2015年6月用他在我这里理财的50万元本金还给我,这样100万元借款就清了。
⑤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前妻陈某2办出国移民和儿子出国留学,个人支付了310余万元。其中,2011年以来通过转账给陈某2用于儿子出国留学费用共计110余万元,2014年向熊某和杨成勇各借款100万元。借熊某的100万元我分两次归还了,每次50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熊某。借杨成勇的100万元分三次还了90万元,还欠10万元。
(5)证实转账40.65万元给赵某2的证据有:
①袁某某建设银行尾号4480账户明细证明,2009年4月4日,袁某某转账10.65万元至中铁八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7月5日转账10万元至赵某2建行尾号4057账户;2011年12月19日转账20万元至赵某2中信银行尾号5239账户。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及纳税单证明,2009年赵某2购买西子香荷5栋1单元2604号;2010年9月赵某2购买中和吉龙一街188号2栋1单元1403号房产。
③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我购买了中铁八局开发的西子香荷小区的房子,购买时袁某某陪着去的,首付款是30万元左右,当时自己卡里钱不够,袁某某刷了10万余元;装修西子香荷房子时,袁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转了10万元给我;2011年购买黄金时代小区房子,购房款总共45万元,袁某某出了20万元,是转到我的中信银行账户上。
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我给赵某2大概30~40万元,记得比较大笔的有两次,一次赵某2还西子香河小区按揭款时,给了赵某210万元或20万元;另外一次,赵某2购买黄金时代小区的房子时,给了赵某220万元。都是通过转账支付的。
(6)证实日常支出15.386万元的证据有:
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综合处出具的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证明,按成都市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数据,2009-2016年日常支出合计为15.386万元。
(7)证实退、补款74.7881万元的证据有:
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回单、银行收款凭证及成都铁路局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10月11日、2017年3月5日,袁某某通过其建行尾号5168账户向成都铁路局廉政账户先后退交5万元、50万元。
②成都铁路局财务处支付袁某某奖励明细、银行收款凭证、回单及收据证明,2015年12月11日,袁某某通过其建行尾号5168账户向成都铁路局上交奖励款15.6万元。
③成都铁路局办公室财务科出具的说明、扣发明细证明,2013年5月,成都铁路局财务从袁某某工资中扣外委代建考核奖1.6万元。
④建设银行回单及银行收款凭证证明,2016年11月14日,袁某某通过其建行尾号5168账户向成都铁路局补交党费2.5881万元。
⑤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向成都铁路局廉政账户退了5万元;2017年3月向廉政账户退了50万元;2015年,路局组织违规收入的清退,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了23万元左右给路局财务。
(8)证实袁某某各银行账户余额共计59.04万元的证据有:
①中国建设银行查询单及明细证明,截止2017年6月,袁某某建行尾号5439账户余额346.17元;尾号5168账户余额为13.397万元,美元5万元(2017年1月5日购汇价34.455万元);尾号4480账户余额为40.91元。
②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查询单及明细证明,截止2017年6月,袁某某工商银行尾号3359账户余额为11.1606万元。
③中国银行查询单及明细证明,截止2017年6月,袁某某中行尾号17514账户结余为0元。
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印象中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开户了,现在手上有两张建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其中一张现有余额11万元左右,另外一张基本没有什么交易,也没有余额。
2、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工资、奖金及其说明并经查证属实的个人收入为384.22万元。
序号
来源
项目
金额
(万元)
合计
(万元)
(1)
成都铁路局发放
工资、奖金及其他
230.43
384.22
(2)
部门发放
奖金
54.02
(3)
离婚分得钱款
陈英转账
20
(4)
出售房产收益
金牛区红旗巷3号2单元6层12号房产
64.8
(5)
投资理财收益
购买理财产品
9.795
(6)
利息收益
建行、工行账户利息
5.17
(1)证实成都铁路局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款项计230.43万元的证据有:
①成都铁路局办公室财务科出具的袁某某工资明细及袁某某建行银行尾号5168账户明细证明,自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间,袁某某的工资收入为225.165万元,均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至袁某某建行银行尾号5168账户上。
②袁某某建设银行尾号5168工资账户还接收了路局代发的报销款等费用5.23万元。
(2)证实路局相关部门发放奖金共计54.02万元的证据有:
①成都铁路局财务处支付袁某某奖励明细银行收款凭证、回单及收据证明,2010年9月至2015年3月,财务处支付袁某某地方政府奖励25.9万元。
②成都铁路局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所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所自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向袁某某发放外委工程代建奖共计5.2万元。
③成都铁路局经营开发处的情况说明证明,多元经营集团公司2009-2015年间共计向袁某某发放安全效益责任考核奖4万元,按季分3次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未曾给袁某某发放过现金和红包。
④成都铁路局信息技术所的情况说明、奖励通知、转账凭证、分配表证明,成都铁路局信息技术所2009年度发放给袁某某奖励1千元;2010年发放1.5千元。
⑤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证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袁某某任成都轨道公司总经理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成都铁路局进行核发,其它收入由轨道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审批并轨道公司发放的收入项目17项共计1.9722万元。
⑥证人张某3(成都铁路局总工程师室主任)证言及总工程师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任总工程师室主任,奖金、工资都是路局财务直接发放到工资卡上。从2012或者2013年开始,我们总工程师室向路局申请过外委工程单项奖,奖金来源是地方外委单位给路局财务处的,发放范围是局领导、业务处室和下面的相关科室,通过银行发放至袁某某个人工资卡,2014年或者2015年停发。另外,2009年、2010年春节聚餐时,给袁某某发放了各2千元现金红包,共计4千元。
⑦证人靳某(驻成都铁路局军代处主任)、刘某1(驻成都铁路局军代处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刘某1受主任靳某委托看望袁某某,送给其3千元礼金。除此之外,军代处没有发过其它钱给袁某某。
⑧证人余某1(成都铁路局收入处副处长)证言证明,2006年以来,路局工作人员只有一张工资卡,正常的工资、奖金发放都是打进工资卡的,只有一项奖金是发放现金。因为成都铁路局纳税地是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区每年初都会对纳税多的单位给予奖励,报路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2009年至2012年每年都有,局领导的标准是4万元左右,袁某某应该领了15~16万元。2015年中央巡视组要求对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这种地方政府奖励进行清退,我记得袁某某退了15.6万元,退款是有凭证的。
⑨黄织、渝利、南涪、渝涪、乐巴、巴达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域铁路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保卫战备处(护路联防办公室),成都铁路局达州、贵阳建设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以来,上述单位从未给袁某某发放过工资、现金(含会议费、红包)。
⑩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关于袁某某奖金的情况说明,2015年9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因原成都铁路局违规发放奖金,对时任局党委书记王晓州、总会计师赵山作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在该笔违规发放奖金中,没有对袁某某进行过发放。
?银行账户明细证明,除多元发放的4万元转入袁某某工商银行尾号3359的账户,其余钱款均转入袁某某建设银行尾号5168的账户。
(3)证实离婚分得20万元的证据有:
①离婚协议书、建设银行明细证明,2010年7月4日,陈某2在取得离婚证时转款20万元到袁某某5168的建行账户上。
②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离婚时袁某某提出要20万元,因此,2010年7月转了20万元到袁某某工资账户。
③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7月与陈某2协议离婚时,陈某2转给他20万元。
(4)证实出售金牛区红旗巷3号2单元6层12号房产得款64.8万元的证据有:
①委托书、公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金牛区红旗巷3号2单元6层12号房产系袁某某所有,2016年12月袁某某全权委托周某2将该房产出售给周政安、周彩玲。
②建设银行明细证明,2017年1月5日周某2转账62.8万元至袁某某5168建行账户。
③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想为儿子买套房,等儿子回国后居住,就通过中介与要出售房屋的袁某某联系上了,和他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协议,约定价格是64.8万元,签完协议先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之后,办理好手续后通过银行转了62.8万元给袁某某。我用朋友周政安、周彩玲的名义买的房。
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将房屋卖给了周某2,手续全权委托周某2办理,卖了60多万元,房款是周某2转账给我的。
(5)证实理财盈利9.795万元的证据有:
①信托合同、银行明细证明,2013年8月熊某投资四川信托宜宾中泽项目300万元,合同上注明袁某某投资50万元,袁某某5168建行明细显示,2013年10月9日转50万元给熊某。2014年9月17日收到熊某分两笔转来的3万元、2.25万元;袁某某建行4480账户显示,2015年6月23日收到熊某转来的4.545万元。
②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袁某某放了50万元到她那理财,2015年6月份结束,分三次转给了袁某某理财盈利9万多元,均是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袁某某的。
③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通过熊某购买理财产品,总计收益约10万元。
(6)证实个人账户利息收益5.1693万元的证据有:
①袁某某的建行账户明细证明,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尾号5168账户活期利息总额为0.9586万元,定期账户结息0.39万元;尾号4480账户活期利息总额为0.5453万元,定期利息总额为1.5132万元;3814080151130166973账户2014年8月31日开户存入40万元,2016年3月13日转账销户,共结息1.5553万元。
②袁某某的工商银行明细证明,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袁某某在工商银行开立的442202001005822537账户和44×××37账户利息总额为0.2069万元。
3、能够说明来源的177.06万元
序号
来源
金额(万元)
合计(万元)
(1)
离婚前存款
70
177.06
(2)
向他人借款尚未归还
40
(3)
亲属出资、赠与
50
(4)
红包、打牌底花及盈利
17.06
(1)证实离婚前存款70万元的证据有:
①袁某某建行尾号4480账户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09年1月5日开户,陆续有现金存入。2010年6月2日,70万元转至周某3账户,7月7日该笔钱款从周某3账户转回。
②证人周某3(袁某某的大学同学)证明,2010年的时候,袁某某说有笔钱要在我这放一下,没说原因,我同意后,袁某某将他的身份证、建行卡和密码给了我,让我帮忙转钱,我就在建行铁道支行新开了张卡,将袁某某卡里的70万元转到新卡上,过了一个月,按袁某某的要求将70万元连同利息转回他的卡上。
③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月前,大概有60~70万元的现金放在家里,这些钱陈某2不知道。在与陈某2闹离婚期间,于2009年在建行新开账户,陆续将钱存入该账户,后在离婚前借用周某3账户,将70万元转至周某3账上,离婚后转回。
(2)证实向他人借款尚未归还40万元的证据有:
①证人张某4(袁某某的高中同学)的证言证明,2016年春节后,袁某某说在天府新区买了一套房,想借40万元,后来又说了几次借钱的事,我不好驳他面子,就从家里保险柜中拿出20万元,交给了袁某某,没有打借条。
②证人刘某2(袁某某的同事)、牟某(刘某2的小姨子)、刘翔宇(刘某2的儿子)的证言证明,2017年2、3月份的一天,袁某某打电话说要借10万元,我当时没在成都,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就和老婆说了,老婆找朋友借的,钱打到了牟某账户,由儿子刘翔宇取出后送到袁某某办公室。
③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端午节前后,为了装修麓山国际的房子向张某4借款20万元,到现在还没有归还。2017年4、5月,向刘某2借了10万元,给赵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