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案号 (2019)赣1023刑初157号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受贿罪
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在担任南丰县莱溪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负责人、全省官方兽医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动植物检疫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方式为请托人李某、符某、傅某等人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收受李某、符某、傅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3200元。
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被告人胡某2016年至今任莱溪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负责人、全省官方兽医,专人负责对莱溪乡境内的畜禽进行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畜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胡某徇私舞弊,采取伪造、变造的方式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305张,为李某、傅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同事介绍认识了抚州市临川区的牛商贩傅某,傅某向胡某提出以每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支付500元的好处费让胡某帮助其虚开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胡某同意了。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傅某通过微信将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需填报的相关内容发给胡某,胡某在没有看到牛也没有对牛进行检疫的情况下,按照傅某微信转发的相关内容在全国卫生监督网的开票系统上填报内容,为傅某虚开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276张,并将动物牛的启运地点伪造成南丰县莱溪乡辖区内,同时配备相应的南丰县莱溪乡辖区内牛耳标。之后,胡某通过南丰至抚州的班车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及相应号码的牛耳标带给傅某,傅某持胡某虚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将非莱溪乡辖区内的未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的273车牛贩卖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顺金肥牛饲养有限公司(乐清市红源屠宰加工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胡某通过微信收受傅某的好处费1362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9年7月初,江西吉安人李某、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和龚建(在逃)合伙做生猪贩卖生意,并在南丰县生猪时认识了胡某。2019年7月中旬,李某和符某找到胡某许诺每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支付3000元好处费让胡某帮助其虚开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胡某答应了。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报的部分内容发给胡某,胡某在没有看到生猪也没有对生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按照李某微信转发的相关内容在全国卫生监督网的开票系统上填报内容,为李某等人虚开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29张,并将动物生猪的启运地点伪造成南丰县莱溪乡辖区内,同时配备相应的南丰县莱溪乡辖区内牛耳标。之后,胡某和李某等人约定在南丰县高速收费站路口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及相应号码的牛耳标带给李某等人。2019年9月5日,李某等人持胡某虚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编号为3600978919)到云南省非洲猪瘟封锁区域内违规跨省调运生猪,将非洲猪瘟封锁区内的病猪冒充南丰县莱溪乡辖区内检疫合格生猪,在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的情况下违规跨省调运,被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执法人员查获。之后,云南省将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的情况上报给了国家农业农村部,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胡某收受李某等人现金及微信转账的好处费共计87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生活开支。
另查明:1、2016年3月10日南丰县农业局任命被告人胡某担任南丰县莱溪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负责人、莱溪乡兽医站副站长。江西省农业厅确定被告人胡某为官方兽医。
2、被告人胡某已退缴非法所得22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符某、傅某、周某、刘某、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帮李某等人虚开检疫票及收取好处费的明细单,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至2019年胡某开票系统存根,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至2019年胡某开具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傅某微信转账给胡某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胡某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赣农牧函[2019]29号文件、农牧便函[2019]901号文件、云防指[2019]9号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3600978919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河南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留验观察通知书、保存留验物品处理通知书、富宁县猪样品采样表、兽医实验检测原始记录及结果等,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4日胡某领取及归还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的登记记录,胡某工商银行南丰支行开户信息及流水,彭某提供的明细分类帐及欠条、胡某1提供的欠条及微信还款照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公安机关相关案卷材料,胡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胡某任职文件官方兽医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负责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检疫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305张,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系初犯、退缴了非法所得2232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退缴非法所得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书的幅度范围内对被告人胡某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胡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二十二万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灿辉
人民陪审员 房海鸥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