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721刑初169号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阮超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担任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期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赖某1(已判决)、黄某1、周某、郑某谋取利益,收受赖某1、黄某1、周某、郑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7.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赖某3(已判决)为赖某1谋取利益,收受赖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6.2万元的事实
2010年下半年,赖某1在被告人卢某某的同意和关照下,在赣县韩坊圩镇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从中赚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卢某某多次收受赖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
后赖某1因“生意”不好,向被告人卢某某提出想到赣县城区开动漫城。2011年上半年,经被告人卢某某介绍,赖某1认识时任赣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同案人赖某3。赖某1告知同案人赖某3准备在赣县城区开设一家动漫城,请他多关照,同案人赖某3承诺只要手续齐全,一定给予支持。
2011年6、7月份,在赖某1开办的赣县梅林镇创维路“豪激动漫城”开业前,被告人卢某某和同案人赖某3明知赖某1开动漫城设有赌博机且该动漫城即将开业,两人商量每人出5万元“借给”赖某1从中牟利。之后两人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向赖某1提出共同“出借”10万元给赖某1。赖某1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案人赖某3是赣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为了感谢被告人卢某某之前的关照同时为了得到同案人赖某3对动漫城今后的庇护、关照,便在自己资金充裕不需要借钱的情况下接受了他们“出资”的10万元。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赖某1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行贿,分别每月送给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案人赖某3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现金。
2011年底,赖某1在赣县光彩大市场新开一家“广场动漫城”。被告人卢某某和同案人赖某3再次商定每人各出5万元“借给”赖某1,赖某1为了继续得到两人的关照便同意。同案人赖某3交给赖某15万元现金,被告人卢某某因拿不出现金便没有给付5万元给赖某1。之后,赖某1不管动漫城收益好坏均像往常每月送给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案人赖某37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现金,直至2013年7、8月份动漫城被关闭。
自2011年7月至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同案人赖某3多次共同收受赖某1以支付“利息”的方式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卢某某个人获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2010年底,黄某1在赣县韩坊镇经营一家游戏机店,放置赌博机,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关照,被告人卢某某多次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3、2011年春节期间,周某对其韩坊煤矿使用储存雷管炸药事项,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关照,被告人卢某某收受周某给予的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1000元。
4、2012年春节期间,郑某想和亲友打带彩的麻将组织赌博,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关照,被告人卢某某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赖某1、黄某1、郑某组织他人赌博,仍然利用自己作为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的身份,包庇、纵容赖某1、黄某1、郑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9月在接受会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询问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4日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万元;于2019年3月29日经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积极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已受党纪政纪处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担任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期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赖某1(已判决)、黄某1、周某、郑某谋取利益,收受赖某1、黄某1、周某、郑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7.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赖某3(已判决)为赖某1谋取利益,收受赖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的事实
赖某1向被告人卢某某提出想到赣县城区开动漫城。2011年上半年,经被告人卢某某介绍,赖某1认识时任赣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同案人赖某3。赖某1告知同案人赖某3准备在赣县城区开设一家动漫城,请他多关照,同案人赖某3承诺只要手续齐全,一定给予支持。
2011年6、7月份,在赖某1开办的赣县梅林镇创维路“豪激动漫城”开业前,被告人卢某某和同案人赖某3明知赖某1开动漫城设有赌博机且该动漫城即将开业,两人商量每人出5万元“借给”赖某1从中牟利。之后两人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向赖某1提出共同“出借”10万元给赖某1。赖某1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案人赖某3是赣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为了感谢被告人卢某某之前的关照同时为了得到同案人赖某3对动漫城今后的庇护、关照,便在自己资金充裕不需要借钱的情况下接受了他们“出资”的10万元。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赖某1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行贿,分别每月送给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案人赖某3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现金。
2011年底,赖某1在赣县光彩大市场新开一家“广场动漫城”。被告人卢某某和同案人赖某3再次商定每人各出5万元“借给”赖某1,赖某1为了继续得到两人的关照便同意。同案人赖某3交给赖某15万元现金,被告人卢某某因拿不出现金便没有给付5万元给赖某1。之后,赖某1不管动漫城收益好坏均像往常每月送给被告人卢某某与同案人赖某37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现金,直至2013年7、8月份动漫城被关闭。
自2011年7月至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同案人赖某3多次共同收受赖某1以支付“利息”的方式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卢某某个人获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赖某1、赖某2、赖某4翔等人的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明:赖某1等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赣县豪激动漫城、赣县广场动漫城、赣县先明游戏室的个体信息、娱乐经营许可证办证资料等,证明:赣县豪激动漫城、赣县广场动漫城、赣县先明游戏室的企业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证照办理等情况。
(3)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单位人员登记表、中共赣县县委关于莫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变动审批表、中共赣县县委关于曾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赣州市赣县区委关于赖某3同志免职的通知等,证明:同案人赖某3于2003年4月30日任赣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于2018年9月28日被免去区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刑终384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赖某3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为逃避打击,以赖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请吃喝、贿赂等手段拉拢公安机关民警充当其犯罪组织的“保护伞”。2011年以来,由赖某1经手,以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的名义向赣县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纪检书记赖某3、赣县区公安局韩坊派出所原所长卢某某行贿共计46万元。赖某3、卢某利用其身份多次为该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打招呼、说情,干扰执法活动,包庇、纵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该组织成员逃避刑事追究。赖某1犯行贿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其知道卢某某任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后,找到卢某某说要在韩坊圩镇上摆放几台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卢某某同意了。其在韩坊圩上摆了两台赌博机,给了卢某某两条中华香烟,大概价值一千元。后来,卢某某把时任赣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赖某3介绍给其认识。认识赖某3后不久,豪激动漫城即将开业之际,其和卢某某、赖某3三人在赖某3的办公室里,赖某3和卢某某说他们每人打算出5万元总计10万元借给其开动漫城。当时其心里非常不愿意,因为动漫城已经装修好马上要开业了,不需要他们的钱来投资,但是考虑到他们是公安局的领导,管得着便答应下来了。过了十来天的一天上午,在赖某3的办公室里,赖某3和卢某某各拿了5万元钱给其,其按要求当场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2年年初,广场动漫城开业前一天,卢某某和赖某3约其到赖某3的办公室打算每个人再拿出5万元借给其。赖某3当场给了其5万元现金,卢某某当时说现在手头比较紧张,先欠着。后来卢某某也没有主动把这5万元给其。其按要求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因为考虑到他们两个人是公安局的,卢某某是派出所所长,赖某3是公安局纪委书记,两个动漫城在开业前就准备要放赌博游戏机的,其也希望动漫城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他们的关照、帮助。两个动漫城加起来一共给赖某3和卢某某46万左右,平均每人23万元左右。赖某3、卢某某借钱后,赖某3帮助过其。动漫城被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梅林派出所查处后,其告诉过赖某3,赖某3说他会处理好。其在韩坊圩上摆了两台赌博机时找过卢某某,卢某某也同意了,没有查处过。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其曾把其位于赣县区光彩广场的一套店面出租给赖某1经营动漫城。
(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其曾把其位于赣县梅林镇光彩大市场创维路19号的一栋自建房出租给赖某1用于开动漫城。
(4)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明:豪激动漫城和广场动漫城都是其弟弟赖某1开的,开到了2013年。赣县光彩市场的豪激动漫城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是赖某1,主要经营打渔机电子游戏机。2011年7、8月钟某被赖某1店内的员工张某1打伤,后来公安机关以调解结案,是赖某1去找了赖某3,屈斌帮忙调解。
(5)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公安局南塘派出所的负责人,其在梅林派出所工作期间,赖某3因为赖某1案件3次给其打电话。2013年的一天其和梅林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到光彩大市场发现广场动漫城摆放赌博机。在砸赌博机时,赖某3打电话给其说这个场子是其小弟赖某1开的,要求其关照。2014年11月份,其出警查缴光彩大市场的赌博机抓到了3个人。在办案过程中其接到了赖某3的电话说这个场子也是赖某1的。2016年7、8月份其在办理赖某1等人犯罪的专案过程中,赖某3打电话向其问案情。
(6)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王母渡派出所所长。赖某3平时生活中和赖某1三兄弟来往较密。其在梅林派出所及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期间2次根据举报到赖某1的豪激动漫城和广场动漫城出警,对赌博机进行销毁。其中有一次,上午砸完赌博机后,中午吃饭时赖某3给其打电话,斥责其不关照他的亲戚赖某1,说其翅膀硬了,砸他亲戚的场子,一点面子都不给,以后不要落到他的手上不然整死其。其表示公事公办。事后其向治安大队队长彭某和局长黄某4汇报了此事。
(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2011年其是梅林派出所所长。2011年有一个晚上,赖某3叫其去客家文化城吃夜宵,期间介绍了赖某1叫其关照一下。在2012年4、5月份到2013年6月集中清理赌博机活动期间,赖某3多次电话找过其要求其关照赖某1的动漫城。其查处赖某1的赌博机时怕接到赖某3的干扰电话便会将手机关机也指示其他干警关机。2013年6月之后,有多个民警包括刘某3、潘某等人都向其反映过接到过赖某3要求关照赖某1的电话。
(8)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政府副处级待遇干部,其2011年6月任赣县公安局局长。在2013年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彭某、治安大队教导员黄某3、梅林派出所所长何某等人向其反映过当时的公安局纪检书记赖某3会电话威胁恐吓带队对光彩大市场赌博机整治工作的黄某5。因为这个事情,赖某3还带他亲戚到其家中准备送给其老婆3-5万元现金,当时其不在。其老婆当场拒绝了。第二次赖某3拿了一包钱一个人到其办公室行贿,其将赖某3拦住并把钱退回。其还接到多人反映赖某3威胁查处赖某1的民警。其安排政委找了赖某3谈话,收效甚微,之后其严厉指责赖某3必须关停赌博场所,之后赖某3拖延了几个月才关停。
(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警长,其在负责光彩大市场警务室工作3个月期间,其听同事提醒说,赖某1和公安局纪委书记赖某3关系很好,查处的时候赖某3会来打招呼。其去查处过赖某1的赌博机。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警长,其在参与2013年查处豪激动漫城赌博机的统一行动时,在现场其接到了赖某3的电话,赖某3说这是他侄儿赖某1的,要其关照一下。
(1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副所长。赖某1开了豪激动漫城和广场动漫城。大概是2012年其接到过赖某3的电话要其关照赖某1的动漫城。
(1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公安局正科级干部,其知道张某2等人聚众斗殴案,后来是转给了刑侦大队办理。治安大队和梅林派出所的人会向其汇报在执法过程中赖某3会打电话要求他们给予关照。黄某5因为查处广场动漫城被赖某3骂了。甘某也因为查处赖某1的动漫城被赖某3骂了。
(1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赣县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黄某5向其汇报在查处赖某1的动漫城时赖某3打电话威胁他,之后他们分别向副局长郭某和局长黄某4汇报了此事。赖某3还因此当面斥责他说“你不得了啊没有向分管领导报告就查动漫城”之后还在一起吃饭的酒席上刁难、辱骂其。因为查处力度大,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赖某1的两家动漫城转入地下经营状态。
(1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其与李某1、李某2等人与赖某1、赖某2、赖某4翔、罗某等人在铝厂附近斗殴,赖某1、赖某2、赖某4翔带了几十号人,还带了管制刀具等,其与李某1、李某2等人被打伤。梅林派出所除了向其录了一次口供外并没有抓人。后来屈斌和赖某3找到其并一起吃饭,赖某3说赔点钱给其就算了,第一次没调好,赖某3还把其叫到办公室说赖某1去坐牢他也会让其去坐牢。过了几天屈斌打电话说赖某3安排吃饭。当晚其同意51000元调解,因为怕赖某3真会抓他去坐牢。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钟某被打伤且车子被砸,其被打伤在床上躺了一个月,后来听说动漫城那边赔了钱。
(16)证人赖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卢某某介绍其认识赖某1。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和卢某某、赖某1三人约在一起,卢某某提出每人出5万元借给赖某1一起开动漫城,其同意了。其在办公室把5万元现金给了赖某1,赖某1当场写了一张借条。2011年11月份,赖某1开第二家动漫城,要其再借5万元,其答应了。其在办公室把5万元拿给了赖某1,赖某1又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一直到2014年初,赖某1总计拿了至少24万元给其。在动漫城营业期间,有一次动漫城因为涉赌被公安机关查处,赖某1打电话给其,要求其给相关民警打电话关照一下。其当时给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副所长甘某打了一个电话要其关照。后来赖某1的动漫城又被查处了,其打了电话给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黄某3要其多关心赖某1。在2014年初,赣县公安大力整治动漫城的时候,赖某1的两家动漫城都关停了。赖某1也没有再拿钱给其。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2010年3月份调到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工作后,赖某1找到其说希望在韩坊圩镇上摆放几台赌博游戏机,其同意了。后来赖某1在韩坊圩上摆了两三台赌博机,其不会去查处,在此期间赖某1每个月会给其好处费几百到一千元不等,其收受了赖某1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赖某1和其说小乡镇赌博机生意不赚钱,想到县城开动漫城,其便介绍时任赣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的赖某3与赖某1认识。之后,赖某3提出和其一起各借5万元给赖某1收利息,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赖某1同意,并说有钱大家一起赚,以后还要他们多关照。2011年11月左右,赖某1想在赣县广场再开一家动漫城,赖某3提出和其一起每人再借5万元给赖某1,也还是按月息2分算,其当时也表示同意。赖某1说反正有钱大家赚。因其手头经济比较紧张,没有钱拿给赖某1,后来赖某1一直没有找其要这5万元钱。赖某1总共拿了46万余元给其和赖某3,其中赖某3分得24万余元,其分得22万余元。赖某1开动漫城是不需要借钱的,他们几兄弟有能力开起来,他自己也没开口要向其和赖某3借钱,他只是需要公安民警的身份和职权来关照他的赌博机经营活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关于起诉书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收受赖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犯罪事实,因仅有被告人卢某某自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足,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二)2010年底,黄某1在赣县韩坊镇经营一家游戏机店,放置赌博机,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关照,被告人卢某某多次收受黄某1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卢某某是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2010年底,其在韩坊镇一个姓刘的残疾朋友店里放了两台单机系列游戏机,为了让卢某某关照其在韩坊镇的游戏机,其分两、三次给过卢某某现金共计七、八千元钱,还送过一些烟酒给卢某某。赖某1在赣县区光彩大市场创维路租赁店面经营豪激动漫城。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黄某1在韩坊镇经营了一家游戏机店,放置了两台赌博机,希望其关照,其默认允许,不去查处。黄某1每个月会送给其几百元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现金,被告人卢某某收下了这5000元至6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三)2011年春节期间,周某对其韩坊煤矿使用储存雷管炸药事项,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关照,被告人卢某某收受周某给予的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卢某某是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其在韩坊煤矿负责管理生产,生产需要用到炸药,买炸药需要当地派出所所长签字审批,希望和卢某某搞好关系,让卢某某关照。2011年春节期间,其到卢某某的办公室里,送了个1000元红包给卢某某,并和卢某某说谢谢其平时的关心。卢某某当时就收下了红包。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明:韩坊煤矿开采煤矿要使用雷管炸药进行爆破,使用、储存雷管炸药要其给予关照。2011年春节期间,韩坊煤矿管理生产的周某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现金红包,其当场收下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四)2012年春节期间,郑某想和亲友打带彩的麻将组织赌博,请托被告人卢某某关照,被告人卢某某收受郑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赖某1、黄某1、郑某组织他人赌博,仍然利用自己作为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的身份,包庇、纵容赖某1、黄某1、郑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9月在接受会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询问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4日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万元;于2019年3月29日经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卢某某是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在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其会在韩坊镇和亲戚朋友之间打打带彩(现金)的麻将,当时因为查的比较严,怕韩坊派出所会来抓赌,就找到卢某某,要卢某某关照一下。后来有一天其到韩坊派出所找卢某某,拿了1万元的现钞给卢某某,并和卢某某说其在春节期会打打麻将,要关照一下。卢某某当时也没说什么,就把这l万元钱收了起来。在2011年、2012年春节其间,其没有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郑某找到被告人卢某某说春节期间想组织赌博,和亲友打带彩(即现金)的麻将,要其关照,不要去查处,其同意了。郑某在其车上给了其现金1万元作为好处费。韩坊派出所没有安排警力去查处他们赌博。在接受会昌县监察委调查期间,其于2018年11月12日、11月14日分别交款10万元、14万元到了会昌县国库账户上。
3、本案综合书证
(1)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办理通知书、会昌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赣县监调证〔2019〕004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由会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卢某某涉嫌受贿问题,会昌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决定对卢某某涉嫌受贿罪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2月25日将被告人卢某某证据卷复印件送交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
(2)会昌县人民法院会法建〔2019〕3号司法建议书、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回复函,证明: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向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卢某某参与的受贿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20日复函会昌县人民法院,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已于2019年3月8日对卢某某有关涉嫌受贿等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3)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赣县监立字〔2019〕4号立案决定书,证明:经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8日决定对卢某某的违法问题予以立案,于2019年3月29日向卢某某宣布立案决定。
(4)会昌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卢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的涉案款物情况说明、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卢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案款物的说明、卢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回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证明:2018年9月16日会昌县监委对卢某某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卢某某涉案款物24万元已由卢某某主动在2018年11月12日缴交10万元、2018年11月14日缴交14万元至会昌县财政国库账户。
(5)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卢某某接受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期间的表现说明、归案经过、会昌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廖某的说明,证明:2018年9月14日,会昌县监察委员会在立案调查赣州市监察委指定办理的原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赖某3涉嫌受贿罪一案;9月21日上午,会昌县监察委员会找同案人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卢某某调查,由廖某告知卢某某准备接受询问,并通知卢某某到局长办公室,卢某某到案后被办案人员带至赣州市公安局办案区谈话室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卢某某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真诚悔罪悔过,除交待清楚了赖某1所供述的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2万元的事实外,还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担任韩坊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1、郑某、周某等人现金的事实,并将其所收受的现金24万元于以退清。2019年2月25日,会昌县监委将卢某某案证据材料两卷移交给赣县区监察委。2019年3月8日,赣县区监察委对卢某某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3月29日,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卢某某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接受讯问谈话。接受调查期间,卢某某如实供述了本人的违法问题,对违纪违法问题有较好认识。在2018年11月将其涉案款上交给了会昌县财政国库账户。
(6)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卢某某出生于1975年5月25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在辖区内有犯罪记录。
(7)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单位人员登记表、中共赣县县委关于莫然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给予卢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变动审批表、中共赣县县委关于曾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证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0年4月5日任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决定给予被告人卢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8)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赣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9)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卢某某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函、起诉意见书、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逮捕证,证明: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10)中共赣县纪委关于给予卢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证明:因2015年5月9日凌晨2时,赣县韩坊煤矿二工区临时存放点内9箱计重216公斤的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被盗,被告人卢某某作为赣县公安局韩坊派出所所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于2016年3月25日被中共赣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向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卢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该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适当调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已受党纪政纪处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某所退赃款23.6万元(公诉机关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君琦
人民陪审员 谢彦萍
人民陪审员 黄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