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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791刑初283号受贿、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1  浏览:

​案由    受贿 诈骗   

案号    (2019)赣0791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李某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李某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乡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2018年1月至4月期间,李某某伙同凤岗镇城管执法中队长陈某(已判刑),利用陈某的职务便利,在凤岗镇开展查违拆违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受凤岗镇冈孜村违章建房户肖某4、肖某5、肖某9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5.4万元、陈某分得5.1万);同时,李某某还隐瞒其非凤岗镇城管队员的事实,以能够帮忙打点关系搞违章建筑为由,骗取凤岗镇冈孜村村民肖某6等人22.5万元,所得款项均被李某某用于购买六合彩赌博及日常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2018年年初,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岗孜村莲塘一组村民肖某4想在自己主房旁边违章新建三层房屋,为防止被城管拆除,肖某4通过肖某1找到李某某帮忙,李某某请求陈某关照肖某4,陈某表示要收取3.6万元左右好处费。之后,李某某向肖某4提出要6万元作为打点的费用,肖某4同意并于当日交给李某某3万元现金。肖某4建好第二层房屋后,肖某4将剩余3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开车到陈某家附近,在自己车上交给陈某2万元现金,陈某予以收下。肖某4违章的三层房屋建好。2018年2月10日,李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向陈某转账1.6万元。李某某拿给陈某3.6万元后,剩余2.4万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31日,凤岗镇政府将该违建房拆除。

2、2018年4月6日,肖某5通过肖某1介绍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在知道肖某5和他哥哥肖某9想建违章房后,提出要出钱打点关系。肖某5向李某某的要求并表示他们兄弟两人各要建一层的违建房,李某某表示肖某5的房子要收2.2万元、肖某9的房子要收2.3万元,肖某5和肖某9同意李某某的要求。第二天,肖某5在村里给了李某某4.5万元现金。4月8日,李某某向肖某5索要了2条软中华香烟。4月9日,李某某向肖某9索要2条香烟。陈某在巡逻的时候发现肖某9准备搞违章建筑后,李某某在微信上和陈某讲肖某9这个房子包给他做了,得来的钱算陈某一份,叫陈某不要去拆,陈某予以默认。之后李某某在陈某家附近给了陈某1.5万元现金,剩余3万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29日,凤岗镇政府将肖某5、肖某9的违建房拆除。

二、诈骗罪

1、2018年2月11日,肖某6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层违章建筑以后,在肖某4的介绍下就找到李某某要帮忙在房屋后面建三层违章建筑。李某某以要找领导帮忙需要给钱为由,要求肖某6当天需要先给5万元,肖某6同意了并在当天给了1万元现金及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给李某某。2月14日,李某某打电话给肖某6说还需要1.5万元,肖某6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转给李某某1.5万元。在肖某6转账之后几个小时,李某某再次打电话给肖某6,称之前的钱都已经送给上面的领导了,需要再给他1000元辛苦费和4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其中香烟送到肖某1家。肖某6于2月14日18时许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李某某1000元,并送了4条软中华香烟到肖某1家,之后肖某6搭建了一栋三层的违建房。2018年6月3日,凤岗镇政府将该违建房拆除。

2、2018年2月,张某1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6建了房子以后,在肖某1沙场喝茶时候把想建房子的事说了以后,肖某4把李某某介绍给了张某1。张某1向李某某表示要加建二层违建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以后,以要给钱才保证执法队不会来拆除为由,向张某1提出需要4万元。过了几天,张某1在赣丰路上给了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之后开始建房。在建房时,李某某催促张某1支付其余款项,张某1在赣丰路上又给了李某某2万元现金,并表示只想建一层了,但李某某表示不能少。之后张某1搭建了一层违建房。

3、2018年3月2日左右,肖某7在看到肖某4建了新房子以后,通过肖某4联系上了李某某要求帮忙搞个一层的违章建筑。李某某在看过建房位置以后提出要2.5万元现金和3条软中华香烟。3月6日左右,肖某7在赣丰路李某某的车上给了李某某2.5万元现金和3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之后肖某7搭建了一层违建房。2018年5月27日,凤岗镇政府对该违建房进行了拆除。

4、2018年3月,肖某2(曾用名肖某13)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层房子后,通过肖某4联系上李某某帮忙搞一层的违建房。李某某到了肖某2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积后提出要2万元打点关系,另外再给他2条软中华香烟。肖某2在三江桥头给了李某某2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之后搭建了一层违建房。

5、2018年3月份,肖某3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7建了房子以后,和他父亲肖某10商量也要建一层房子,在肖某4的介绍下在肖某4家里认识了李某某,肖某3把建房的事告书李某某以后,李某某说要4万元打点关系。肖某3在家外面给了李某某4万元现金,之后肖某3新加了一层违建房。2018年10月,凤岗镇政府对该违建房进行了拆除。

6、2018年4月份,蒙某1和肖某4提出想建房子的想法后,肖某4表示可以帮忙联系李某某,后来蒙某1在肖某1沙场喝茶时候,李某某找到蒙某1问其是否想建房子,蒙某1说想建个厨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和面积以后,提出要给2万元钱就可以保证建的时候执法队不会来干涉,蒙某1同意了。事后蒙某1在肖某1沙场附近给了李某某1.9万元现金,之后建了一层违建房。

7、2018年4月,肖某8在通过肖某5知道可以在肖某1沙场找到了一个执法队长帮忙建房子,肖某8找到肖某1讲建房子的事。过了几天,李某某就到了肖某8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积后提出要2.5万元和3条中华烟打点关系。之后肖某8在三江桥头给了李某某2.5万元现金和3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后开始建房。2018年4月13日,该违建房在建设过程中被凤岗镇城管发现并拆除。2018年5月份,李某某退还了2万元给肖某8。

2018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南门口停车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中队长陈某,利用陈某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元,其个人分得5.4万元、陈某分得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对受贿罪无异议,对诈骗罪有异议。起诉书中指控的中介人肖某4,肖某4没有做过媒介和中介,肖某6在起诉书中说的,我没说过,在建房之间都协商好了多少钱,不存在说转了钱过后要向他们要辛苦费,肖某7是21000,香烟只收了一条,肖某6的收了6.6万,烟三条,起诉书中写了4条。张某1、肖某2、蒙某1,这三个人找过其,但是他们的钱其没有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李某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李某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乡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2018年1月至4月期间,李某某伙同凤岗镇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某(已判刑),利用陈某的职务便利,在凤岗镇开展查违拆违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受凤岗镇冈孜村违章建房户肖某4、肖某5、肖某9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5.4万元、陈某分得5.1万);同时,李某某还隐瞒其非凤岗镇城管队员的事实,以能够帮忙疏通关系搞违章建筑为由,骗取凤岗镇冈孜村村民肖某6等人22.5万元,所得款项均被李某某用于购买六合彩赌博及日常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2018年年初,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岗孜村莲塘一组村民肖某4想在自己主房旁边违章新建三层房屋,为防止被城管拆除,肖某4通过肖某1找到李某某帮忙,李某某请求陈某关照肖某4,陈某表示要收取3.6万元左右好处费。之后,李某某向肖某4提出要6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肖某4同意并于当日交给李某某3万元现金。肖某4建好第二层房屋后,肖某4将剩余3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开车到陈某家附近,在自己车上交给陈某2万元现金,陈某予以收下。肖某4违章的三层房屋建好。2018年2月10日,李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向陈某转账1.6万元。李某某拿给陈某3.6万元后,剩余2.4万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31日,凤岗镇政府将该违建房拆除。

2、2018年4月6日,肖某5通过肖某1介绍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在知道肖某5和他哥哥肖某9想建违章房后,提出要出钱疏通关系。肖某5向李某某的要求并表示他们兄弟两人各要建一层的违建房,李某某表示肖某5的房子要收2.2万元、肖某9的房子要收2.3万元,肖某5和肖某9同意李某某的要求。第二天,肖某5在村里给了李某某4.5万元现金。4月8日,李某某向肖某5索要了2条软中华香烟。4月9日,李某某向肖某9索要2条香烟。陈某在巡逻的时候发现肖某9准备搞违章建筑后,李某某在微信上和陈某讲肖某9这个房子包给他做了,得来的钱算陈某一份,叫陈某不要去拆,陈某予以默认。之后李某某在陈某家附近给了陈某1.5万元现金,剩余3万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29日,凤岗镇政府将肖某5、肖某9的违建房拆除。

二、诈骗罪

1、2018年2月11日,肖某6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层违章建筑以后,在肖某4的介绍下就找到李某某要帮忙在房屋后面建三层违章建筑。李某某以要找领导帮忙需要给钱为由,要求肖某6当天需要先给5万元,肖某6同意了并在当天给了1万元现金及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给李某某。2月14日,李某某打电话给肖某6说还需要1.5万元,肖某6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转给李某某1.5万元。在肖某6转账之后几个小时,李某某再次打电话给肖某6,称之前的钱都已经送给上面的领导了,需要再给他1000元辛苦费和4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其中香烟送到肖某1家。肖某6于2月14日18时许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李某某1000元,并送了4条软中华香烟到肖某1家,之后肖某6搭建了一栋三层的违建房。2018年6月3日,凤岗镇政府将该违建房拆除。

2、2018年2月,张某1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6建了房子以后,在肖某1沙场喝茶时候把想建房子的事说了以后,肖某4把李某某介绍给了张某1。张某1向李某某表示要加建二层违建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以后,以要给钱才保证执法队不会来拆除为由,向张某1提出需要4万元。过了几天,张某1在赣丰路上给了给了李某某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之后开始建房。在建房时,李某某催促张某1支付其余款项,张某1在赣丰路上又给了李某某2万元现金,并表示只想建一层了,但李某某表示不能少。之后张某1搭建了一层违建房。

3、2018年3月2日左右,肖某7在看到肖某4建了新房子以后,通过肖某4联系上了李某某要求帮忙搞个一层的违章建筑。李某某在看过建房位置以后提出要2.5万元现金和3条软中华香烟。3月6日左右,肖某7在赣丰路李某某的车上给了李某某2.5万元现金和3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之后肖某7搭建了一层违建房。2018年5月27日,凤岗镇政府对该违建房进行了拆除。

4、2018年3月,肖某2(曾用名肖某13)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层房子后,通过肖某4联系上李某某帮忙搞一层的违建房。李某某到了肖某2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积后提出要2万元疏通关系,另外再给他2条软中华香烟。肖某2在三江桥头给了李某某2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之后搭建了一层违建房。

5、2018年3月份,肖某3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7建了房子以后,和他父亲肖某10商量也要建一层房子,在肖某4的介绍下在肖某4家里认识了李某某,肖某3把建房的事告书李某某以后,李某某说要4万元疏通关系。肖某3在家外面给了李某某4万元现金,之后肖某3新加了一层违建房。2018年10月,凤岗镇政府对该违建房进行了拆除。

6、2018年4月份,蒙某1和肖某4提出想建房子的想法后,肖某4表示可以帮忙联系李某某,后来蒙某1在肖某1沙场喝茶时候,李某某找到蒙某1问其是否想建房子,蒙某1说想建个厨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和面积以后,提出要给2万元钱就可以保证建的时候执法队不会来干涉,蒙某1同意了。事后蒙某1在肖某1沙场附近给了李某某1.9万元现金,之后建了一层违章建筑。

7、2018年4月,肖某8在通过肖某5知道可以在肖某1沙场找到了一个执法队长帮忙建房子,肖某8找到肖某1讲建房子的事。过了几天,李某某就到了肖某8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积后提出要2.5万元和3条中华烟疏通关系。之后肖某8在三江桥头给了李某某2.5万元现金和3条软中华香烟(未鉴定)后开始建房。2018年4月13日,该违建房在建设过程中被凤岗镇城管发现并拆除。2018年5月份,李某某退还了2万元给肖某8。

2018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南门口停车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民: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基本情况、潭东派出所证明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4年10月11日,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

(3)抓获经过

证实:2018年12月10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章贡区南门口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4)中共赣州经开区纪委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清单

证实:2018年6月20日,中共赣州经开区纪委将李某某涉嫌诈骗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5)南康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2份

证实:张某1于1998年和2011年获得南康市建房审批,其中1998年获批100平方米、2011年获批180平方米。

(6)招聘公告、报名登记表、聘用合同、辞职申请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开招聘,于2016年8月7日入职凤岗镇综合执法队,于2017年5月26日辞职。

(7)李某某62×××36赣州农商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62×××42赣州农商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62×××14赣州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

证实:李某某62×××36赣州农商银行卡于2014年11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交易流水情况,显示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每月会有凤岗镇财政汇入工资;62×××42赣州农商银行卡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交易记录明细,记录显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每月会有三江乡财政汇入工资;62×××14赣州银行卡于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6月6日的交易记录流水情况,显示2018年2月11日,肖某6通过62×××70的银行卡往李某某卡内转入分2笔共转入50000元。

(8)陈某62×××26赣州农商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

证实:陈某62×××26赣州农商银行卡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日的交易流水情况。

(9)违法(章)行为告知书

证实:凤岗镇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对肖某5、肖某9、2018年5月24日对肖某10、肖某7、肖某6、肖某11、肖某4、2018年7月3日对蒙某3发出了拆违通知书。

(10)违建拆除现场对比照片

证实:凤岗镇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对肖某8在建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5月29日对肖某5、肖某9的违建房进行了拆除;5月31日对肖某11、肖某4、肖某6的违建房进行了拆除。

(11)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抄告单、三江乡特殊岗位自聘人员名单、辞职信

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招聘,于2017年5月入职三江乡城管队,于2018年5月23日提交辞职申请。

(12)李某某在蓝璞酒店开房及消费记录

证实:李某某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在蓝璞酒店开房145次,共消费50891元。

2、辨认笔录

(1)证人肖某1辨认笔录10份,分别辨认出肖某5、肖某11、肖某6、肖某4、肖某7、肖某8、肖某2、张某1、蒙某1是给过钱给李某某用于做违建的人;辨认出李某某是收受了肖某4等人钱财的人。

(2)证人肖某2辨认出李某某就是收受其2万元的人。

(3)证人张某1辨认出李某某是收受其钱财的人。

(4)证人蒙某1辨认出李某某是收受其1.9万元的李姓城管队员。

(5)证人肖某8辨认出李某某是收受其2.5万元的城管执法队员。

(6)证人肖某3的辨认笔录2份,辨认出肖某4就是外号“老叶”的男子;辨认出李某某是收他4万元建房款的城管。

(7)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10份,分别辨认出肖某1,辨认出肖某4就是“老叶”、肖某11就是“老叶”的哥哥,辨认出肖某6、肖某7是给他钱帮做违建的村民,有5份辨认笔录未辨认出给他钱帮做违建的村民。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

讯问及询问光盘15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李某某和询问证言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程序合法。

(2)电子数据

①肖某6手机银行转账截图5页

证实:肖某6在2018年2月通过手机银行向李某某转账5.6万元;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一共给了李某某6.6万元和4条软中华香烟。

②李某某与朱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证实:李某某与朱某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5月8日,李某某共向朱某转账417700元用于购买六合彩,朱某共向李某某转账六合彩中奖金额336930元。

4、证人证言

(1)同案人陈某的供述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我在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违章建筑,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包括巡查发现、及时制止,上报处置。李某某原来在凤岗城管执法队工作过,我们是同事,2016年他就离职了,去了三江乡城管执法队工作。

2018年李某某先后两次总共送过5.1万元给我,一次3.6万元,一次1.5万元,后来我陆续将5万元退回给了李某某。

(2)证人肖某1的证言

证实:2018年8月初,李某某分别收了肖某6、肖某11、肖某7、肖某5、肖某12、肖某4、肖某13、蒙某3、张某1共30万余元,其中肖某46万、肖某112.2万、肖某72万、肖某66万、肖某52万、肖某124万、肖某132万、蒙某32万、张某14万,之后允许他们搭建违章建筑,收费标准是每层起步价是2万到2.2万,而且还要拿两条软中华烟给李某某抽。

(3)证人朱某的证言

证实2018年2月份开始,李某某通过其帮忙买六合彩。

(4)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实李某某委托刘某帮他买六合彩1万元。

(5)证人肖某4(外号“老叶”)的证言

证实:2017年农历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受肖某46万元及1条硬中华香烟后,允许其建设了1栋3层的违章建筑;该建筑于2018年5月27日被拆除。

(6)证人肖某5的证言

证实: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肖某54.5万元及4条软中华香烟后,允许肖某5及其哥哥肖某9各建筑了一层违章建筑;两人的违章建筑在2018年5月20日被拆除。

(7)证人肖某6的证言

证实肖某6分三次送了钱物给李某某,总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某某55000元人民币,现金10000元,微信红包1000元,四条软中华香烟。

(8)证人张某1的证言

我一共有2处房子,第一个是1998年申请建设的一层100平米左右的,建好后还在顶上砌了2米多高的墙,但没有封顶;第二个房子是2011年南康政府部门同意建设的一栋3层半的房子。

2018年2月份的时候,我看到我们村一个外号叫“老叶”(经辨认系肖某4)的在过年的时候新开了地基建设了一栋3层的房屋,而且还有一个叫肖某6开了地基建了3层的房子。他们的房子建好后没有被拆,我就也想在1998年的那个房子上加盖一层。之后通过“老叶”联系到了一个姓李的城管队员,他说建一层要2万,我这个是加盖,要2.2万元。我就跟他说我这个有批示,能不能2万一层,我要加盖2层,他说可以,钱要一次性给他,我说我先给一万元现金,是在赣丰路上他车上给的,给完钱之后他说等他建房指示。后面房子开始建后他就叫我把剩下的钱给他,我就带了2万元找他,我在车上和他说只想盖1层了,不想再建2层了,能不能少点钱,他说不行,然后拿了钱就走了。我还在加建的时候,就有好多城管队员过来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说我这个有批示,还说和他们一个姓李的队员讲好了的,他们就没有说什么就走了。(9

(9)证人肖某7的证言

在2018年过年后,大概在2018年3月2日左右,当时我邻居肖某4建了一栋违章房屋,并问我是不是想要建房,如果想建趁现在"打点水"就能建,我考虑了一下,和他说了我想建一栋房屋,肖某4就帮我联系到一个叫李某某的人说了这件事。在我和肖某4说了这件事情后的第二天,李某某就打电话来问我要建的房屋大小和要建的层数,我告诉他我想建一间占地100平方米,层高1层的房屋,他便告诉我需要给他25000元现金还要给3条软中华就可以,并和我说大家都是这个价格,在我同意后,他让我准备好现金和烟,之后他会来我们家拿,于是我便到凤岗圩的中国农业银行拿我岳父温光明的银行卡取了2万元钱,另外还问我堂哥肖泽平借了3万元钱现金准备购买建筑材料和交给李某某。到了大概3月6日下午五六点钟,李某某就开车到了我们家门口的赣丰线马路上,打电话给我让我将钱和烟给他,并告诉我等通知什么时候建房,我是在李某某的深蓝色东风悦达起亚K4或者K5牌小轿车上把钱物给他的。到了3月7日,李某某就通知我说可以准备材料开始建房了,让我白天建房,并最好在2天内建好,我也就按他的要求将房屋建好了。建好了房子后,我和他就没什么联系了。直到5月20日左右,凤岗镇的城管执法队员就联系我说我违建了房屋,对我下发了《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并在5月27日组织人手对我建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在我收到《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后,我也向村里咨询了相关情况,并保证我建房只是因为实际需要,不是为了拆迁,我也可以立下字据承诺如果要拆迁,可以不给我违章建房的拆迁补偿,但是最后镇里城管执法队队员还是将我建的违章建筑拆除了。我的违章建筑拆除后当天晚上或是第二天晚上,李某某就来了村里肖某4家和我们几户(肖某5、肖某9、肖某6、肖某4、肖某11和我)商量,说会将"打水"的钱退还给我们,让我们不要去告他,这件事谈了两个晚上才谈妥,一开始他让我们给他一年时间,但我们不同意,到最后我们给了他一个月时间去筹钱退还给我们,也就是如果在6月30日前没有退钱,我们就去举报他。到了7月2日,李某某仍未将相关钱物退还给我们,我们几户就一同到了区纪工委举报反映这件事情。李某某一共收取了我25000元人民币以及3条软中华香烟。

(10)证人肖某2的证言

我是看到村里有其他人在2018年也在村里建房子,我就想看看能不能在2012年建的这一层房子的基础上再加建一层,我这个砖混的房子地基不好,我不敢往上加层,这个房子的边上是一个院子,本来就砌了一圈围墙,我就想挨着一层的把院子建成一层。一个在我这里做电工的叫肖某4(外号“老叶”)的就说他做了三层,我就问“老叶”怎么建起来的,“老叶”就说通过李某某建起来的,“老叶”当时就把李某某叫到了我家里,然后在我家看了一下现场,李某某就说我这里不能做,因为位置不好,影响好大,过了两天我就打电话给李某某,我就又问他能不能做,李某某就说做也可以做,但是要2万元,他说完要给钱以后,还说要给两条软中华烟给他自己抽,这也是他帮忙,我就同意了。我问他怎么给他钱,他就说把钱从到三江桥头,凤岗这边,我就问别人借了两万元。上午12多钟,我就带着钱和两条软中华到了桥头,我就把钱和烟给了李某某,他开着车来的,他就叫我这两天把房子建起来,我回去以后,我就叫了几个小工帮我把房子建好了。房子建好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左右被拆除。

(11)证人肖某3的证言

在2018年2、3月份左右,我看到我们村外号叫“老叶”的,还有我堂哥肖某7都新建房子,我就跟我爸肖某10商量自己家要不要建到一层来,因为“老叶”家就在我家前面,平时他也会到我大伯肖祖儒家喝茶,我也能听到他说他有关系可以新建房子。有一天我就去了“老叶”家里找他,我就问他的房子是怎样建起来的,他就跟我说他找了一个城管,给了点钱打点关系把房子建起来的,我就说我也想建,然后“老叶”就说可以帮我联系一下。过了几天,“老叶”就告诉我说联系好了那个城管,城管在他家喝茶,让我也过去找他,然后我就去了“老叶”家里,大概就聊了几句话,那个城管简单地问了一下我要建房子的情况,我告诉了他要新加一层,他就说要去我家里看一下,然后我和这个城管就去了我要建房子的地方,简单的看了一下之后,这个城管就说要拿4万元给他就能建起来,我也没有跟他还价,当时就想快点把房子建起来,我就答应了他,他就告诉我说等他们值班组值班的时候在开工建,然后他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有天晚上这个城管就来了我家问我拿钱,因为之前考虑要建房子了,我就事先已经把4万元现金取出来了,然后我就把这4万元现金给了这个城管,给钱的时候,他说在建的中途被拆的话就会把钱退给我,建好之后会不会拆就不敢打包票,然后告诉我说第二天可以建,让我不要在晚上建。到了第二天,我就叫人把新加的一层建好了。

在2018年10月份左右,城管说一定要把房子拆掉,我就自己慢慢拆掉了这一层。房子被拆后,“老叶”、肖某7和旁边几个建了房子的一起在“老叶”家商量叫这个城管退钱的事,我当时也在现场,但是我也没有说什么。

(12)证人蒙某1的证言

这栋房子地基是2003年建的,建好地基就开始建第一层,是一个厨房,占地面积70个平方,在2013年左右,第一层的楼面就开裂,我就砌了砖准备在做一层浇楼面,后面凤岗城管执法队就干涉了,不让我浇楼,知道2018年4月份左右,我看到同村的肖某4(外号“老叶”)在建房子,而且刚好这一层的楼面开裂,我就想新加一层,然后我就浇了楼面。我在过年前后经常会去我丈母娘家,她正好在“老叶”家附近,我去的时候就要路过“老叶”家,我就看到肖某4在新开基建房子,我看到他从第一层建到第三层也没有执法队的人过来,建好以后的一两个月也没有执法队的人过来拆,我就觉得他应该有关系,在4月的份的时候,我从他家路过,我就问他这个房子是怎么建起来的,“老叶”就说找了执法队的人,花钱走了关系,我就觉得这个关系应该挺硬的,他的房子到现在都没有问题,我就把我想建房子的事和他说了,“老叶”就说他会去帮我问一下这个姓李的执法队员,这个执法队员会经常过来这边,也会到肖某1沙场喝茶,我有一次在肖某1这里喝茶的时候,有个执法队员就主动问我是不是想建房子,我就说是,那个时候姓李的这个人是把我叫出来了,在外面问我是不是想建房子,我就说是,然后我就说能建的好,建的时候不会被拆就好,他就说他可以帮忙让我做好,然后他还问我有多少个面积,我就说就一个厨房,在2013年的时候已经砌了一些墙,大概70个平方。过了两三天,我和他到了肖某1的沙场喝茶,当时“老叶”和一些拉沙的司机也在沙场喝茶,他就把我叫出来了,说可以做,问我做不做,我就说能搞定的就做,他就说要2万元,我就说我这个面积这么小,能不能少一点,然后他就说给1.9万元,我就说我考虑一下来,我也要算下划不划得来,我说过两天在答复他,到时候再来沙场说这个事,他说好。我回家以后也思考了一下,材料都是2013年留下来的,花费没有那么大了,只需要点花点砂石和人工的钱就可以了,再加上一层楼面裂开了,我就合计了一下,就觉得可以。然后我就去沙场喝茶的地方告诉姓李的了,姓李的就说1.9万元。他说要1.9万元,我就说我只能给现金,他说可以,然后当天下午我在凤岗农业银行取了2万元左右,取到钱以后,我就把钱带到沙场,我把他叫到外面,把钱给他了。给了钱以后,他说会通知我哪天开始做,他说一天就要做好来。我就说好,我每天都会去沙场喝茶,然后他就通知我那天去做,我回去就花了一天时间就建好了。

(13)证人肖某8的证言

在2018年4月左右的一天,我听我爸说好多人都在建房子,我看到肖某5的房子也建好了,在我爸就问我再建到一栋房子的,我就找到肖某5,肖某5就说经常在肖某1沙场喝茶的一个执法队长,他说这个执法队长偏瘦,身高1.7米左右,我又把这个事和肖某1讲我想建个房子,我说你有没有执法队长的联系方式,肖某1就说我这几天很忙,他说要帮别人做事,叫我等几天再来,当天晚上这个执法队长就来了我家,他来以后就问我是不是想建一栋房子,我就说是,他就问我要建房的地方位置在哪里,我就告诉他在我居住的房子前面,他问我要建几层,要建多少个平方,我就说要建一层80个平方的,他就跟我说如果要建的话,要300元一个平方,80个平方就要25000元,三条中华烟,他说是给别人抽的,不是他自己抽的,因为当时我就想把房子建起来,我心里想是太贵了,但我不敢说出来,当晚我就默认了。到了第二天傍晚,我就打了电话给这个城管执法队长,我就跟他说我已经买好红砖了,准备开始建了,然后城管执法队长就跟我说:“我不叫你建,你怎么敢建。”他说要先把钱给他再建,然后我就问他怎么给钱,他就说会打电话通知我。到了第三天中午,这个城管执法队长就打了电话给我,问我知不知道三江大桥桥头,我就说知道,他说在桥头给钱。因为我在前几天就已经准备好了25000元现金,三条中华烟,我也是前一天在我弟弟开的一个小卖部买的,买烟花了1800元,所以我就骑着三轮车去了三江大桥桥头,当时我在靠凤岗这边的桥头等他,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开着一辆灰色的小轿车就过来了,然后我就把25000元现金和三条中华烟递给了他,他就告诉我明天中午12点开始建。到了第二天中午12点,我就开始建房子,大概建了3个小时的样子,有一个巡逻的执法队员就过来了,他就说谁是房东,然后我就过去,他说房子不能建要拆掉,我就说能不能通融一下,他就说不可以,一定要拆掉,等了半小时左右,他就叫了另外5个执法队员过来,把我刚砌好的墙全部拆了。

在城管拆房子的时候,我就打了电话给那个城管执法队长,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为什么有人来拆我的房子,他就说不是他们的队员拆的,这些是从区里面下来的人,让我走开一点,让他们拆,然后我就站在旁边看着他们拆,拆除后,过了一两个月,我就打电话给这个城管执法队长,我跟他说房子拆掉了就把钱退给我,他就说会退给我,当时他也没有说个具体退钱的时间。到了2018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就打电话给我,他让我过去三江大桥桥头拿钱,我就过去了,他当时还了我20000元,我就说还有5000元,他说钱已经被他消费了,现在很紧张,他就说先写个欠条给我,我就说你会还就不用写欠条,然后我拿完钱就走了,之后我听说他出事了,剩下的钱我想也拿不到了,我也没有联系过他了。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016年11月左右,我在赣州开发区凤岗镇执法队上班,2017年4月份左右离职;2017年7月1日开始在赣州市开发区三江乡执法队上班,2018年5月离职。执法队主要工作是圩镇整治,还有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进行管理等。2018年过年期间开始到2018年3、4月份,有几个凤岗镇岗孜村村民陆陆续续找我帮他们建违章建筑,因为我之前做过凤岗镇的执法队,他们认为我可以帮他们把违章建筑做起来,他们找我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他们把钱给了我姐夫肖某1,然后肖某1把钱给我的。我一共收了他们20多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他们6个人分别付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他们都是通过我姐夫肖某1联系我的,他们说要建违章房,他们让我帮个忙,看能不能把违章房建起来,我说只能保证他们把违章房建起来,但我不保证建起来之后房子会不会被拆掉。

最初是“老叶”找了肖某1,“老叶”听说我在凤岗城管执法队上班过,问能不能在凤岗找到关系,肖某1就找到我说了这个事,我刚开始我说找不到,隔了一段时间,肖某1又问我能不能找到关系,我就说要去问一下来,我就去问了凤岗执法队的中队长陈某,我说冈孜有人想建房子,能不能搞定,陈某就问我有多宽,我就说有七八十个平方,陈某就说如果要建,就2万元一层,建好以后出了什么问题他不管,他只保证做好,会不会被拆就和他没有。我从陈某上班的地方回来以后,我就打电话告诉了“老叶”,说我去找过人了,也和他讲了,只负责建好房子,不保证以后的事,而且还说了价钱,2万元一层,而且陈某还讲到只能白天做,晚上建影响不好。我还和“老叶”讲价钱还贵,不要去做,“老叶”想了一下表示要做,后来我就给“老叶”建议,让他和哥哥一起建,可以省点钱,因为他们的房子是在一起的,两家一起做算一层,“老叶”后来就和他哥哥商量,他哥哥就没有同意,“老叶”就说他还是要做。“老叶”就做了三层。我和“老叶”讲清楚了建一层2万,“老叶”就在开始建的时候他就在他家里给了我3万,后来建到第二层的时候又给了3万,也是在他家里给的我的钱。我在收到第一笔3万的时候,我当时通过微信转钱给陈某,转了两次,每次一万,但是陈某没有收,他说等一下,会给我打电话。后来他就给我打电话叫我送到他家附近,我就开着我老婆的赣B×××××到了陈某家附近,陈某就过来了,叫我把手机放在车里,人下车,跟着他走边点,我就拿了个装了3万的塑料袋子(不记得是红色还是黑色的)给了陈某,给了陈某以后,陈某就问我身上有没有监听设备,还摸了一下我的口袋,我就说没有,然后聊了一会,我就走了。这一次陈某没有给我任何钱,他问我要不要给我一点,我就说不要。因为陈某是管冈孜村,他是中队长,他可以尽量不派人往这边走。我在和陈某说过“老叶”想房子以后,陈某就可以安排队员不往这边路过,就不会被发现。

“老叶”的哥哥在“老叶”房子建到第二层的时候,就和肖某1讲,他也想做了,肖某1就和我说了,我当时还说了,这个不是浪费钱吗,还要花钱跑关系,“老叶”他哥哥还是要建,我就说要问到来,我就问了陈某,陈某说又要做啊,有点不愿意一样,因为“老叶”做的太慢了,陈某说要做也可以,要加钱,21000元,还问了我地方,陈某讲要尽快做好来,我就把陈某讲的话转告给了“老叶”哥哥,“老叶”哥哥也同意了,他说要建。我忘记在他家还是在三江桥头给的我的钱,给了21000元和一条硬中华。他做完第一层以后,他就又给我打电话说还想建一层,我就又把这个情况和陈某讲了,陈某就说可以。我打电话给“老叶”哥哥把钱送到三江桥头,我开车在桥头等他,他就给了我21000元和一条硬中华。我每次收到“老叶”哥哥的钱以后,我就打电话告诉陈某,陈某就告诉我到他家附近,我就开车过去,还是把手机放在车里,我就把42000元给了陈某,烟我自己留着,陈某拿到钱以后,他叫我也拿一万元去,他就给了一万给我。

肖某6通过肖某1传话说他也想建房子,我去了肖某6家里一趟,我看了一下肖某6家,也问了一下陈某,陈某就说要快,我问肖某6说要建多少层,他说要建三层,陈某就说还是21000元一层,后来肖某6说建两层,他在快建第二层的时候,他说还要做,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陈某了,陈某就说这个人这么难搞,每层要多一千元,一共是66000元。肖某6通过银行转账到我赣州银行卡上,通过银行转了三次钱(民警向我出示了转账记录,我看过后确认无误),第一次是4万元,第二次是转1万元,第三次转了5000元,还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还有一万我忘记是怎么给我的,他给了四条软中华到我肖某1,我去肖某1那里拿了两三条,我给了肖某1一两条。我在收到钱以后,我取了钱出来,我和陈某打电话,陈某就约我到他住的宿舍旁边,我就把4万元给他,第二笔钱送的时候,我把钱给他,他就说这次给1万就行了。我这次就得了16000元,和香烟。其他人的情况和这个差不多,我就是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

我收到的村民的钱都会先全部给他,差不多就27万左右。我每次给他钱,有时候他会给我钱,有时候又不会给我的钱。我也不会主动问他要。陈某给我差不多五六万元左右。

“老叶”他们拆了房子以后,就电话给肖某1,让他联系我怎么处理这个事,我就去了“老叶”家,那天收了钱的村民都来了,肖某6的叔叔来了,肖某6本人在外地,村民一起算了一下,包括烟钱,我一共收了他们27万左右,他们要求我把钱退还给他们。我说当时说了只保证建好,不保证拆,为什么又要反悔,他们就说不管这个,他们建房子也花了钱,要把收的钱还回去,我和他们协商的结果是一个月内凑钱还给他们。到了第二天,肖某6不答应,他说他叔叔答应的没用,时间太久了,我就又和他们在“老叶”家又协商了一下,我就表示谁家急就先还谁,“老叶”又不同意,他说要给就一起给,我就说一下给不了。第二次协商的时候是星期六,肖某6打电话说要星期一给,肖某6说不给就会去报案,他还说花点钱整死我,我没有搭理他。我和陈某说村民要求退钱,陈某说没有钱,当初答应的是包建好,不包拆,现在他们又要反悔。他说不管他的事,叫我不要去找他,叫我自己处理好。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某,利用陈某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元,其个人分得5.4万元、陈某分得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2.5万元(其中退还肖某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异议,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2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邓文科

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