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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281刑初101号贪污、滥用职权、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1  浏览:

​案由    贪污 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9)赣0281刑初101号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检部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徐永旺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及辩护人曹开阳、张智悦、米玉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共同贪污116576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徐永旺与被告人饶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未到景德镇市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昌江执法局)上过班的儿子徐致儒的名字添加至协管员工资发放名单内,侵吞公款116576元。

2.被告人饶某某贪污522208.21元。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饶某某以骗取协管员工资资金的方式侵吞公款135108.21元。2018年4月,被告人饶某某以虚列拆迁项目工程开支的方式套取337100元公款。2018年7月,被告人饶某某以虚列工程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5万元。

3.被告人徐永旺贪污42047元。2017年,徐永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虚假工资发放名单以虚列工资开支、冒领工资的方式侵吞公款38667元。2015年,徐永旺以骗取现金加班费及体制改革费的方式,侵吞公款3380元。

4.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金损失1276782.52元。2014年至2018年,饶某某、徐永旺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以虚列民工工资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造成1276782.52元不能说明去向,致使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5.被告人饶某某受贿5万元。2018年5月,饶某某收受了服装商人丁某5万元人民币现金。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徐永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悔罪。

被告人饶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饶某某不应承担徐永旺以其儿子徐致儒名义套取的犯罪金额。2.贪污以饶某2名义的工资款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3.滥用职权是为了局里各项做不了账的开支,主观恶性不强。4.受贿5万元是被动受贿,主观恶性不深。5.饶某某有积极退赃情节。6.饶某某有自首情节。7.饶某某以往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徐永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徐永旺以徐致儒名义套取工资和虚列拆迁工程套取公款的事实是监察机关尚未掌握时主动交代的,有自首情节。2.徐永旺揭发了同案人饶某某套取饶某2工资的贪污事实,有立功表现。3.徐永旺退缴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4.在滥用职权犯罪中,徐永旺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共同贪污116576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徐永旺心生贪念,与被告人饶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未到景德镇市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昌江执法局)上过班的儿子徐致儒(茶叶个体经营户)的名字添加至协管员工资发放名单内,并于2015年1月以徐致儒的名义办理社保、医保,由昌江执法局为其缴纳社保、医保费用。以骗取协管员工资奖金的方式侵吞公款84289.6元,并交徐致儒用于其个人开支;以骗取协管员社保、医保费用的方式侵吞公款35666.4元,归徐致儒个人所有。以上共侵吞公款1165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1.书证

徐致儒、饶某2参保缴费证明、情况说明,记账、支付凭证,费用报销单、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卡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虚构事实套取饶某2、徐致儒社保、医保缴费及工资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徐致儒的证言。我最近五年来,领取过昌江城管局协管员的工资,但没有在昌江城管局工作过,也不是昌江城管局的职工。父亲拿身份证给我办卡的时候,就一并给我以昌江城管局职工的名义办了社保、医保、费用缴纳和其他职工一样,由昌江城管局缴纳一部分,另外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从发放工资里扣除。

(2)杜某的证言。徐致儒不是我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在我单位上过班。饶某2具体有没有上班我不清楚,我在局机关工作期间,在局里没有看过饶某2上班。

(3)饶某1的证言。我在机关上班期间从没有看过徐致儒到我单位上过班。

(4)余某的证言。我在单位缴纳医保、社保名单看见我丈夫徐致儒的名字,才知道我公公徐永旺将徐致儒名字列入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江分局协管员名单缴纳社保、医保,到2018年4月停止缴纳社保、医保,具体金额以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江分局缴纳凭证为准。饶某2的社保、医保已经在2018年3月转昌江区工业园区缴纳了,徐致儒的社保、医保还是由我单位缴纳费用,2018年11月份按饶某某交代停掉。

(5)雷某的证言。我认识饶某2和徐致儒,但没有看过两人到执法局上过班,具体岗位是什么我也不太清楚。我也不知道饶某2和徐致儒以协管员身份在昌江执法局领取工资及缴纳社保、医保费用的事情。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因为我女儿饶某2也在昌江执法局挂名字领取工资,我就不好多说徐永旺什么,就默许徐永旺挂徐致儒名字领工资了,在徐永旺拿来的工资表上签字审批通过。

徐致儒从来没有来上过班,他只是挂个名字领工资,所以也从来没有安排过徐致儒的工作岗位。其实就是徐永旺想以他儿子名义,也领取一份工资,占点公家的便宜,我看他那么辛苦,跟着我做事也很忠诚听话,加上我女儿饶某2的事他也清楚并且经办发放,就默许他这么做了。饶某2的工资从2013年领到了2017年。2017年饶某2以临时工的身份安排进了昌江区统战办上班。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件事的错误,我不应该利用职权,贪图小利,以发放工资的形式侵吞公款。

(2)徐永旺的供述和辩解。我儿子徐致儒2009年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工作单位。饶某某于2013年8月到我单位任常务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他女儿饶某2在我单位上拿协管员工资但从未上过班,对此我就有想法。2015年我向饶某某提出我的想法时,饶某某同意了并嘱咐我一定要上班。由于徐致儒没有同意到我单位当协管员,回单位我找到饶某某,跟他说徐致儒不同意来上班,没办法,工资领不了,同时跟饶某某说让徐致儒在单位上办个社保和医保,饶某某同意了。到了2016年初,我向饶某某保证一定会注意,保证不让别人看到。在当月的协管员工资表制作过程中我就将儿子徐致儒的名字加入其中,呈报饶某某签批时我还特意指给他看了,意思是加名字上来是经过他同意的。从此以后,每次发工资我都将我儿子徐致儒的名字列入其中,包括发奖金等,还有医保、社保。

2014年以前我单位录用协管员只需领导一句话。徐致儒与我单位没有办理任何录用手续和签订录用合同。将徐致儒列入协管员工资发放名单中发放工资,没有经过局会议研究,只有我和饶某某知道。徐致儒没有到过我单位上过班,更谈不上履行我单位协管员的职责。

(二)被告人饶某某贪污522208.21元。

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饶某某在明知女儿饶某2不再继续担任昌江执法局协管员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饶某2担任协管员的名义继续领取工资奖金,并于2014年7月以饶某2的名义办理社保、医保,由昌江执法局为其缴纳社保、医保费用。以骗取协管员工资资金的方式侵吞公款107014.2元,并交于饶某2用于其个人开支;以骗取协管员社保、医保费用的方式侵吞公款28094.01元,归饶某2个人所有。以上共侵吞公款135108.21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饶某某从徐永旺保管的虚套工程款资金中,陆续拿走1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4月,省委巡视组巡视发现昌江执法局以虚列民工工资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的事实。饶某某为了隐瞒犯罪事实,避免个人被追究责任,同时也为了还清之前从徐永旺手中拿走用于个人开支的公款,交代徐永旺伪造拆迁项目工程合同,以虚列拆迁项目工程开支的方式套取337100元公款并据为己有。饶某某将其中37100元交给黎某用于支付虚列工程项目的税费、劳务费;12万元还给徐永旺以平掉之前陆续从徐永旺处拿走用于个人开支的公款;剩下的18万元加上之前从徐永旺处拿走用于个人开支的公款中结余的2万元,合计20万元一并交给了施泽华用于送礼“走关系”,企图隐瞒犯罪事实,逃避责任追究。

2018年7月,被告人饶某某为了安排家人、朋友去广西旅游,安排彭某以借支预付工程项目款的名义从昌江执法局财务账上支取5万元,并由彭某保管4万元,自己保管1万元。随后在广西旅游一行中,饶某某与彭某将这5万元全部用于广西旅游开支。2018年8月,饶某某交代徐永旺,以虚列工程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5万元,将之前的借支5万元平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1.书证

记账、支付凭证、合同、政府采购申请表、清单、发票、费用报销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景德镇市打击两违责任追究办法、关于集中打击农村违规建房的紧急通知等。证实饶某某虚列工程及挂名套取工资的贪污事实。

2.证人证言

(1)银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饶某某、彭某夫妻与他们一起去广西旅游的事实。

(2)黎某的证言。我这两年承接的昌江执法局的拆迁类工程有真有假。有的是实际做了事的拆迁工程,有的是为了走账套取资金签的虚假工程合同。2018年6月30日记账凭证47、48、50、52、53及附件的财务凭证的工程都是虚假的,都是饶某某和徐永旺为了走账套取资金,交代我签订的虚假合同。2018年6月,饶某某和徐永旺在昌江城管局的阳台上和我说,需要借我这里走一笔账,我问饶某某什么事,饶某某说你不要管,帮忙走一笔账就是,我说那可能需要十个点的税费,饶某某同意了,接着徐永旺就做了5份合同让我签字,总价337100元,扣除10%的税款,剩余的30万几千元的工程款我在饶某某的办公室全部交给了饶某某,我没有收手续费、劳务费或其他费用。今年4月份我陪饶某某夫妇、昌江区副区长余刚一起开车去上海做了一次体检。车子是饶某某他们借的商务车,体检费用都是各付各的,总共待了三天就回来了。之后过了大概一两个月,我又陪饶某某坐火车去上海做复查,车票是我订的,其他费用都是饶某某自己付的。

今年7、8月份,我还和饶某某一起去了一趟广西,同行的还是饶某某一家四口,彭某夫妇、李某、秦辉煌夫妇、施某等人。

经仔细核对银行交易记录,合同总金额确实是337100元,扣除10%税款,通过陈某1取现26万元,我个人从身上拿出4万元,凑齐30万元整。我直接带着钱到饶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将现金交给了饶某某。

(3)陈某1的证言。2018年7月9日我去银行一次性取现26万元交给了黎某。

(4)彭某的证言。2018年7月底8月初,饶某某带一家四人去广西给他岳母祝寿,带了我夫妻,还有黎某、李中义、施某等十几人去广西游玩。因为当时时间紧,饶某某就安排我找徐永旺打了一张5万元借条,其他借支手续是徐永旺办理的。两三天后,昌江区财政局将5万元直接打到我个人的建行账户。出发去广西时,饶某某说拿1万元给他,另外4万元放在我身上用于开支。我支付了租车费及司机工资,还有在广西的食宿费用,我身上的4万元全部在广西花掉了。从广西回来之后,饶某某就安排造了两份虚假合同,是用景德镇家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借用朋友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金额5万元,另外还以景德镇市家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了一份真实合同金额24800元,这个项目是我真实做了的。大概在支付24800元工程款时,徐永旺把我打的5万元借条还给了我,冲抵了5万元预付工程款,实际就是去广西借支的5万元。

2018年8月2日,昌江区财政局将5万元打入我的账户,我拿了1万元给饶某某,另外去广西游玩时,我还用手机支付或微信支付,总共把4万元全部用掉了。

(5)施某、李某的证言。陪饶某某到广西、上海,费用都是饶某某负责的。两次借的钱都没有用完,回来我都会写好开支明细交给徐永旺同他结了账。

(6)饶某2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本科毕业前几个月,我去昌江执法大队实习了几个月。单位每个月发我900元工资,2013年10月,我离开了执法局后,每个月还继续领取工资,这些钱我收到后都使用了。直到2017年上半年才停发工资,工资卡是由我保管的。从2013年10月至2017年6月我领取工资和奖金合计105251.4元。

我实际没有上班却默认了我爸爸饶某某继续以单位名义给我发放工资。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饶某某的供述。2018年上半年,我需要用钱的时候也都是从徐永旺那里拿,陆陆续续应该拿了12万元,主要用于我到上海看病动手术。

2018年4月,纪委巡视组对我局进行巡视调查的时候,发现了我局之前利用虚列民工工资套取资金的情况。因为之前套取的资金大部分是我经手使用的,而且其中也有一部分是用于我个人开支了。以黎某公司的名义走账套取一些资金用来请客吃饭、送礼跑关系。30余万元是我定的,黎某没有将套取的钱拿给徐永旺,而是直接交给了我。

2018年6月30日付景德镇市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炳发机械拆违费用68000元,52500元,77000元,74000元,65600元,合计337100元的工程开支就是我刚刚说的,为了走通关系,摆平巡视组和景德镇市纪委调查套取公款这件事,我交代徐永旺、黎某套取30余万元公款虚列的开支。这笔钱其实是一次套钱,只是做成5笔显得比较真实,工程合同也是我让徐永旺和黎某虚造出来的。

2018年8月我岳母过九十大寿,在7月底我叫彭某到徐永旺那里借了5万元,4万元放在彭某处,1万元放在我处。8月1日我租了我部中巴车,我一家四口、彭某夫妇、李某、黎某夫妇、秦辉煌夫妇、施某等人一同前往广西罗城县,费用基本上是用我交给彭某的4万元付的,我们在广西玩了8、9天。回来后我交代彭某和徐永旺将这笔开支做平,于是就有了这7万多元的虚假拆违合同。

2013年至2018年,我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我女儿饶某2以协管员的名义在昌江执法局挂名领取工资奖金,享受医保、社保,并对徐永旺以其儿子徐致儒的名义领取工资奖金予以默许,让其儿子徐致儒享受医保、社保,骗取了公款。

(2)徐永旺的供述。2018年6月30日5张总价337100元的开支项目是饶某某安排以机械拆违费用名义从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江分局账上套取的资金。黎某说你随便做了,饶某某接着说,你就按黎某说的写,多写几份合同。我将拆违合同拿给饶某某过目审阅,饶签好字说尽快办好,我说好,但是要走采购。饶某某说知道,我已经跟向军(采购办主任虞向军)说好了,你去办就是。我和黎某是按照饶某某安排套取的337100元资金,黎某并没有将现金交给我,我不知道该资金的用途。

2018年7月下旬,饶某某交代我帮彭某拟写一份拆违合同。过了一天后,彭来找我要合同,我说合同写好了,领导太忙没有签字。彭就说时间来不赢了。我说那只有先打借条借款,借款单的5万元按账务流程,随后我叫谭文新开具5万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冲掉彭某之前借支的5万元。

2018年6月,饶某某要去上海,又从我保管的公款里分两次拿走了4万元现金,每次都是饶某某自己来拿的,一次2万元。之后在2018年6月底,饶某某说七一活动他需要支付一些开支,让我拿了3.5万元给他,我就从保管的公款里拿了钱给他。因此饶某某实际从我处拿走了12万余元。之后饶某某从套取的30万元资金中拿了12万元还给我。

2018年7、8月份,饶某某交代彭某到我这里办理了一笔借支,从财务账上取走了5万元。之后饶某某交代我,虚造两份合同,以虚列工程开支的方式,将这笔5万元的借支冲抵掉。我听他这么说,就和彭某一起虚造了两份工程项目合同,加上之前彭某实际承接的拆除广告牌业务的工程款,一并将财务账目处理了。

(三)被告人徐永旺贪污42047元。

2017年,徐永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本应扣除职工工资的事实,私自篡改昌江执法局职工工资发放名单,将本应扣除的职工工资部分不予扣除,伪造虚假工资发放名单交饶某某审批,审批后再重做工资发放名单,将应扣除职工工资的金额添加至自己名下,以虚列工资开支、冒领工资的方式侵吞公款38667元并据为己有。

2015年,徐永旺对饶某某隐瞒事实,在工资发放表上增加徐致儒名字,以骗取现金加班费及体制改革费的方式,侵吞公款3380元并交于徐致儒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1.书证

扣减工资人员情况说明、干部调动介绍信等;徐永旺侵占职工工资明细、记账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表;记账、支付凭证、费用报销单、工资表,费用报销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资表;徐永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徐永旺以虚列工资开支、冒领工资的方式侵吞公款及以骗取现金加班费及体制改革费的方式,侵吞公款。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饶某某的供述。打入徐致儒个人银行账户工资2015年领取6、7月加班费及体制改革费共计3380元的会计凭证上的签字都是我本人签的。

(2)徐永旺的供述。2015年费用报销单和工资发放表中徐致儒领取6、7月份加班费及体制改革费共计3380元,是因为有一人没到岗,所以我就把我儿子的名字顶替上去,这笔钱也是我个人留下来了。这件事我没有告诉过饶某某和其他任何人。

2017年有一次发放奖励工资时,我决定在提供给银行用于代发工资的明细表上,将那些该扣的工资员工名额及工资数据删掉,然后将删掉的金额累计加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账号(我的工资卡)上,再将这篡改后的工资明细发放表连同银行支付令交银行代发放工资。钱成功到账后我就起了贪念之心,没有将这笔钱退回到单位而是自己予以侵吞用掉了。两次通过欺上瞒下的手段贪污了公款19840元和18827元,共计38667元的。这笔钱是通过扣减了胡成友、徐广保、张拥华、杨信、王夏五人奖励工资组成的。

徐致儒领取2015年6、7月份加班费和体制改革费共计3380元,是因为有一个人没到岗,所以我就把我儿子我的名字顶替上去,这笔钱也是我个人留下来了,有没有交给我儿子我记不清楚,这件事我没有告诉过饶某某和其他任何人。

(四)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金损失1276782.52元

2014年至2018年,饶某某、徐永旺合谋,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以虚列民工工资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1896805元,以虚列工程项目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1431077.6元,合计套取公款3327882.6元,其中2051100.08元用于公务开支,其余1276782.52元不能说明去向,致使国家资金遭受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1.书证

(1)关于要求解决集中整治和拆除“两违”建筑所需机械费用的请示、抄告单、预算指标通知书。证实2017年12月22日昌江区城管执法局向区政府打报告要求解决机械费用30万元,经朱区长批示,同意从财政资金账户解决。

(2)财务凭证(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工资表、借款单、支付凭证等)。证实2014年至2017年虚列民工工资套取资金情况。

(3)记账、支付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承诺书、合同、政府采购申请表、会议记录、借款单等。证实2017至2018年虚假合同套取资金情况。

(4)景德镇市云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2月28日景德镇市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汇入361105.6元到该公司账户。

(5)景德镇瀛鑫装饰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2月3日财政支付112000元,2017年5月18日预支迎宾大道围墙工程款备用金50000元,2017年6月12日财政支付工程款4730元。

(6)景德镇艳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月17日执法大队付工程款276000元,2018年2月13日昌江城管拆违工程款203500元。

(7)昌江区城管执法局零余额账户交易记录。证实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8)饶某某提供的凭证。证实饶某某支付的赔偿手机、医疗费、拆迁补偿费、困难补助等费用433222.48元。

2.证人证言

(1)杜某的证言。自我2017年3月分管两违工作以来,我局先后在吕蒙、洋湖滩、河西、三吕庙、石岭等地方进行拆违工作,还有下面中队的小型拆违工作,不是每一次拆违工作我都清楚。我单位请过社会上的公司进行过拆违工作。我分管以来先后请过彭某、黎某等人的公司进行过拆违工作,与彭某、黎某的公司联系都是饶某某亲自安排的。凭证上的签字是我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属实我不能确定,因为徐永旺经常在下班、开会的时候叫我签字,有时跟我说下票据内容,有时告诉我是领导交办,在这方面我把关不严,认识不到位。

根据回忆和我局财务记账凭证,这些开支记账凭证是虚假的:2018年6月的记账凭证记47、48、50、52、53的内容是假的,2018年2月的记69、70的内容是假的。

(2)徐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8月份注册成立了景德镇瀛鑫装饰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0日左右将该公司注销。2017年2月28日总价112000元的开支项目是虚假的。实际上我并未实施合同上的项目,是我叔叔徐永旺找我以2016创建零星工程款名义从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江分局账上套取的资金。

2017年6月30日总价54730元的开支项目是虚假的,实际上我并未实施合同上的项目。

(3)万某的证言。2018年2月28日99800元和2015月12月其中361105.6元的几份工程合同都是虚假的,都是饶某某和徐永旺交代,帮他们走账套钱用的。2017年底2018年初的时候,徐永旺在他办公室和我说,单位里有笔账需要从我这里帮忙走一下,我说好,税收还是老规矩10个点。之后徐永旺就拟好了一个合同,就是刚刚出示的2018年2月65号财务凭证后面的劳务用工协议,让我拿回去签字盖章。我将合同签好字盖好章后交给徐永旺。没多久在云天物业就到了一笔99800元(分五笔到账)的工程款,公司随即就扣除10%左右的税款,将剩余的9万元汇入我在九江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因为之前我刚好手上有现金,就先拿了4万元现金给徐永旺,等这笔虚假工程款到账之后,我又取了4万元现金给徐永旺。

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的时候,徐永旺在他办公室告诉我,领导要他通过我这里走一笔账,我说好,然后也还是行规十个点的税收。我看了下都是什么创建零星工程就没多问,直接把合同拿回去签字盖章了。之后我将签好字盖好章的合同交给了徐永旺,没多久就有一笔361105.6元的工程款到了云天物业的账上。实际上这个工程当然是没有做的,云天物业将这笔工程款扣除税费汇给我之后,我就将剩余的工程款扣除2万余元手续费,将30万元分两次10万元和2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徐永旺。

(4)彭某的证言。我于2011年左右注册成立了一家景德镇市艳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饶某某。2018年1月31日记账凭证7页报销金额276000元的开支项目是虚假的,实际上我并未实施合同上的项目,是饶某某安排我和徐永旺以执法大队付工程款名义从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江分局账上套取的资金。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元月初的一天,饶某某和我说需要从他单位套取一笔20余万元的资金,税金按8个点算,另外再适当给点劳务费,余下的套取资金全部给徐永旺,叫我去找徐永旺弄资料。2018年2月28日记账凭证7页报销金额115500元的开支项目和6页报销金额88000元的开支项目都是虚假的,实际上我并未实施合同上的项目,是饶某某安排我和徐永旺,以拆违工程款名义从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昌江分局账上套取的资金。

2018年2月的一天,饶某某打电话和我说要过一笔20来万账,税点按照8个点算,劳务费再适当给一些,叫我找徐永旺,他会和他说好的。第二天,我来徐永旺办公室后,我和徐永旺虚构了两份合同,合同价分别是115500元和88000元,总价203500元。

(5)程某的证言。我是景德镇市珠山区荷塘味道餐饮店店长。2018年8月的一天,朱礼兵(老板)安排我和徐永旺对接,叫我以发放店里员工工资的方法帮他单位过一笔账。我和徐永旺见面后,他对我说,他们单位有些开支不好在账上报销,叫我帮他忙。我将27名员工(含我自己)的信息收集好,包括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农行卡号复印件等交给了徐永旺。后来我又将员工一个月实际应该发的工资(大概7万余元)提供给徐永旺。不久,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农行帮我店里员工代发了工资。工资到账过后几天,我就拿了7万余元送到徐永旺办公室,徐永旺从中拿了2000元给我算作加油费、辛苦费。除去开支我实际给了徐永旺73500元。

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朱礼兵要我帮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开盒饭发票的办法过一笔账。徐永旺和我对接联系,我给他们单位开了6张发票,价值59994元。扣除税款、劳务费,去掉零头,我实际给了53500元现金给徐永旺。

(6)洪某的证言。我妻子开的昌江区青鸟科技贸易中心帮昌江城管行政执法局实施过网络工程项目。2018年5月左右的一天,徐永旺主动找到我说,昌江城管行政执法局要整体搬到新办公楼办公,需要设计布局和安装的网络系统,叫我做个方案来具体实施。徐永旺和我谈合同时,因徐永旺说有1万元开支需要加上去,我表示同意,就做了一个5万余元设计方案(含清单)。我把方案发给徐永旺时,徐永旺对我说局里还要加上4万元开支上去,叫我做一个9万余元的方案。最后我和徐永旺确定在真实合同金额上再加上帮他们过账的5万元,总共合同价为9万余元。我妻子将钱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取出5万元现金全部给了徐永旺,我妻子实际获得了49887元项目资金,税金是我妻子出的。

(7)欧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套取8.4万元的事实。

(8)陈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套取45600元的事实。

(9)邱某、吴某、杨某、熊某、汪某1、汪某2、王某、杜某、姜某等人的证言。

证实二被告人套取的钱用在如:奖励打击“两违”的民警和巡防员奖金,民警和巡防员的餐票、打车的车票,打两违工作经费,打击两违日常开销,纯净水、方便面、雨鞋、电筒等,提供定盒饭的服务,给昌江区公安分局购买电脑、空调及办公经费支出,慰问资金,协管员因公受伤治疗借款,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拖车修理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饶某某的供述。2018年,为了处理一些没办法报账的违规开支,其中也包括我个人开支,我利用我的职权,交代徐永旺以虚列工程、业务开支的方式,套取了公款资金放在账外,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各项开支。2018年1、2月份,春节前的时候,因为需要走访、请客等一些开支,另外我过年期间开支也比较大,需要用钱的地方也很多。于是我告诉徐永旺,春节期间需要用钱,想办法从公账上套取一点现金出来用。我说你去做几份假合同,通过彭某、黎某他们的公司走账。他每次拿工程开支凭证给我签字审批的时候,也向我汇报了哪笔工程款是虚假的。前后套取约50万元现金之后,我在春节前分两次从中拿了36万元用于各项开支。

2018年2月,因为在“两违”拆除清零行动中,昌江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四个派出所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以我和区领导商量,要帮公安部门解决部分经费,发放一些额外的“辛苦费”。之后在春节前我就和徐永旺交代,让他虚列工程开支,除了之前所说的走访费用之外,再套取一笔20万元左右的资金出来,到时候交给派出所作为经费。在春节前一两天,徐永旺告诉我,已经将20万元公款套取出来了,我让他将20万元现金拿给我,然后我再打电话分别通知昌江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四个派出所的负责人,将17万元现金分别交给公安分局治安5万元,站前派出所5万元,吕西派出所1万元……西郊派出所3万元,昌南派出所1万元,余3万元我就放在身边,用于过年期间各种请客吃饭、走访送礼等。

2018年1月31日付景德镇艳志房屋拆迁有限公司276000元,2018年2月28日付云天公司劳务派出所服务、物业卫生费99800元,2018年2月28日付彭某拆违工程款115500元,2018年2月28日付在场公司拆违公程款88000元,就是2018年春节前我交代徐永旺套取公款的虚假工程开支。工程都是虚假的,合同也是虚造的,凭证上面的饶某某签字都是我本人签字,我和徐永旺总共应该套取了51万元公款。

2013年8月,我到昌江执法局任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当时昌江城管执法局单位资金很紧缺。随着上级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领导来昌江城管执法局检查工作也多起来了,单位接待等开支随之越来越多。因八项规定抓得严,一些接待吃法、烟酒、茶叶等不好做账的非正常开支,所以我就问徐永旺有什么方法处理不好开支的账。徐永旺说可以以虚列民工工资套取资金。2014年初开始,我安排徐永旺通过以虚列民工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的,虚套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这些不好开支的平账。2015年之后,虚套资金主要去向是不好做账的非正常开支,也包括少部分单位正常的零散开支。2014年开始,前几次是直接制作虚假民工工资表套取资金的。之后徐永旺先办借支手续,经我签字同意后直接把钱交给我或放他那儿在我的安排下使用,过了一段时间后,再伪造民工工资表冲抵个人的借支往来。

2014年虚套资金520130元,这些都是我安排徐永旺用于套取单位资金的会计凭证。2015年虚套资金555610元。2016年虚套资金566185元,2017年虚套资金704880元,2018年虚套资金903242元,上述虚套的资金财务签批都是我本人签的。

(2)徐永旺的供述。最早是单位领导有一些不好做账的开支,所以尝试采取虚列民工工资套取资金。2014年初,因为饶某某吩咐我,让我用付民工工资的方式准备些钱给他。最早几次是直接造假的劳务民工工资给他签字,报账后把套取出来的钱交给他。后来就采用先借支后平账的方式。就是我以打借条的方式,拿给饶某某签字后把钱拿出来,事后再造假民工工资表冲抵我个人借支往来。我以这种方式套取单位资金一直持续到2017年年底。每年通过民工工资套取出来的具体数字我可以翻阅财务凭证梳理出来。饶某某是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我不清楚,我经手收到了饶贵给我的4万元左右,用于办公室的日常开支矣一年三节走访,因当时我没有登记账目,现在也无法证实开支的真实性。从虚套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包括正常开支和非正常开支。因我个人为了方便、偷懒,有时会将正常的单位日常开支直接用虚套资金开支,省下正常报账的繁琐。经核对,虚套资金总计3327882.6元。我上面所说的假民工工资里面没有真实的民工工资。全部民工工资表里的签名都是我代签的,民工的名单也是假的,我是没有真实发放的,钱都是从单位账上虚套出来的。我每次套取资金的情况及交给饶某某使用的资金从没有记过账,也没相关记载。虚套资金是饶某某安排的,资金使用也是饶某某,他是单位一把手,应该对这些行为负责的,我只是做些抄抄写写的事情,基于上述这些想法,所以我从没有过对虚套的资金去向做记载或记录账外账的想法。

(五)被告人饶某某受贿5万元。

2013年至2018年,饶某某对服装商人丁某予以照顾,使其多次中标昌江执法局服装业务项目,且从不拖欠业务款。2018年5月,饶某某收受丁某为了感谢帮忙送其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1.书证

丁某所在河南省项城市佳佳服饰有限公司与昌江执法局购买服装的资金明细。证实从2014年11月至2018年7月双方交易14次,金额1795274元。

2.证人证言

(1)施某的证言。在饶某某被留置前五六天,饶某某在我车上交给我一个文件袋,里面装了一些材料,饶某某交代我替他保管好,另外在今年饶某某被留置前两三天的一天,饶某某坐李某的车子过来找我,然后饶某某直接就拿给我一个苏烟硬盒子,告诉我里面有五万元我答应了并将钱交给我老婆保管。

(2)丁某的证言。2014年开始,我通过景德镇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姚进认识了饶某某。之后我就与昌江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商谈承接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及配饰等相关业务。两次服装采购都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正规招投标,我都是以河南周口庄吉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投递标书。2018年5月,我带着5万元现金到饶某某家,饶某某一直推辞着说不要,我将袋子塞给他之后我就离开了。之后我和饶某某没有见过面。我送钱给饶某某是因为饶某某这些年来在生意上对我颇多关照,我想保住昌江区城管局这个长期客户,另外我也希望在结款的时候能够快一些,所以想和他搞好关系。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饶某某的供述。2018年5月份左右,我收受了服装商人丁某送给我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2018年5月份左右一天星期天的上午,我在家休息,丁某拎着一个包来到我家里。丁某说感谢领导这几年对我生意的照顾,一边说着丁某就从包里拿出5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在桌上。我就推辞着说不要,丁某就直接离开了。我一直想将这5万元还给她,但是没找到机会。

(2)徐永旺的供述。2014年以来丁某陆续和我单位做了10多笔城管服装、配饰生意。饶某某安排我具体经办采购事项。2017年10月、2018年2月的两次采购金额分别达到50万元、80万元,我按照饶某某安排,在招标前都和丁某进行了采购城管服装、配饰等物品的种类、数量的洽谈。饶某某和我说过业务款快点结清给丁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永旺退赃295393.56元,饶某某退赃102万元,其他人员退赃484236.6元,全案合计退赃1799630.16元。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还有:

(1)被告人任职基本情况。证实饶某某、徐永旺任职时间、职务。

(2)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前身设立依据及名称变更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2017年12月更名为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为事业单位。

(3)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及各股(室)岗位职责的通知。证实2018年8月21日饶某某主持全局工作,杜某分管财务及各岗位职责;2015年2月7日饶某某常务副局长主持分局全面工作;2017年3月7日饶某某常务副局长主持分局全面工作,主管包括财务。

(4)昌江区委关于提名饶某某等同意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8年2月8日饶某某任昌江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5)饶某某、徐永旺工资变动情况。证实饶某某系公务员工资,徐永旺系事业干部工资。

(6)2016年人员编排分布及责任区域详表、关于李中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6年徐永旺任大队长,工作范围承担分局的财务收支的统一管理,负责各类票据(含罚没)的管理;2017年3月27日徐永旺任办公室主任。

(7)饶某某干部人事档案。证实2018年8月21日饶某某任中央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员会书记,2013年8月5日饶某某任景德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昌江分局常务副局长(正科级)。

(8)户籍及前科信息。证实饶某某、徐永旺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

(9)景德镇市昌江区劳动人事局文件。证实徐永旺于1992年10月15日经市人事局批准为聘用制干部。

(10)到案经过。证实徐永旺接到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利用拆迁工程项目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的部分犯罪事实,且积极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所得;饶某某接到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上缴违法违纪所得。

(11)搜查笔录、扣押、返还财物、文件清单、缴退賍凭证。证实2018年12月11日上缴扣押的徐永旺现金49300元,假币570元被银行收缴;2019年1月7日遐还徐永旺银行存折、银行卡以及联想电脑主机。2018年10月30日饶某某涉案款30万元扣押并上缴;2019年1月2日退还扣押的饶某某办公室联想电脑主机1台;2018年12月3日施泽华上缴其保管的饶某某涉案款20万元;2018年12月6日施某上缴其保管的饶某某涉案款5万元;2018年12月11日徐致儒上缴徐永旺涉案款155693.56元;2018年12月22日杜某上缴涉案款5万元;2018年12月26日徐某上缴涉案款16730元;2018年12月26日黎某上缴涉案款3.71万元;2019年1月2日彭某上缴涉案款4.95万元;2018年12月30日银某上缴涉案款72万元;2018年12月28日徐致儒上缴徐永旺涉案款3.04万元;2019年1月2日徐致儒上缴徐永旺涉案款6万元。以上合计,徐永旺退赃295393.56元,饶某某退赃102万元,其他人员退赃484236.6元,全案合计退赃1799630.1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以虚列工作人员任职名单套取工资及虚构工程开支等套取公款的方式贪污公款,其中饶某某、徐永旺共同贪污公款116576元,另饶某某个人贪污公款522208.21元,徐永旺个人贪污公款42047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为了处理单位没办法报账的违规开支,经被告人饶某某、徐永旺合谋,二人以虚列工程开支等方式套取公款,其中127.68万元不能说明去向,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饶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永旺在共同犯罪中,听从饶某某的指使和安排,系从犯。对徐永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饶某某对徐永旺以其儿子徐致儒名义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是明知的,且有充分证据证实,故饶某某对相关贪污数额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辩护人辩称饶某某有自首情节,但根据乐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饶某某、徐永旺均是在接到乐平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后,由乐平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与景德镇市昌江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一同陪同下归案的。被告人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从主观上看,饶某某接到纪委工作人员通知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对其纪律调查还是留置,故不属自首。

被告人徐永旺的辩护人辩称徐永旺以徐致儒名义套取工资和虚列拆迁工程套取公款的事实是监察机关尚未掌握时,主动交代的,属自首情节。经查,徐永旺主动交代的套取工资的贪污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的罪名不同,且其供述的贪污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在事实上亦没有密切的关联,故应认定为主动交代了不同种罪行,指控其贪污事实部分构成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纳。

被告人徐永旺的辩护人辩称徐永旺揭发了同案人饶某某套取饶某2工资的贪污事实,有立功表现。经查,徐永旺在获知了同案人采取的贪污手段后,而与其使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贪污,其作为同案人本应当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而其自身贪污的事实与饶某某的贪污事实在方式、手段、程序上是密切相关联的,是其自首或坦白应当包含的条件,故该行为不构成立功。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饶某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旺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其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永旺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徐永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永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永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汪锦红

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

人民陪审员  黄雪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