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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赣0702刑初46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2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赣0702刑初466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廖美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担任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河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老板林某、卢某、孙某1,赌场老板杜某,赣州华宝家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2,水某七里村委会主任赖某,江西客家印象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等七人钱物共计人民币36.3万元、黄金90克。

另外,曾某某还存在玩忽职守的职务违法行为,其在处理刘某4团伙涉黑的相关案件时,接受相关人员请托和利益输送,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刘某4及其团伙长期逍遥法外。

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在蔡某、彭某某职务违法案件审查调查中发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河派出所所长曾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的线索。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组成核查组于2019年4月8日至15日进行了初步核实。4月17日,由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曾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调查组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正在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开会的曾某某回沙河派出所等待,之后由调查组办案人员将其从沙河派出所带至赣州市党风廉政教育兴国管理中心谈话室接受调查。同日,对曾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曾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的事实,认罪悔罪,并配合录制了忏悔视频。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在留置期间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6.3万元、黄金90克,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罪的所有犯罪事实,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3、主体身份材料、归案经过、刘某4案案件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已如数退赃,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河派出所负责所辖地域的治安秩序、户籍、居民身份证、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和特业、娱乐场所的管理。2007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被任命为沙河派出所教导员,2014年8月被任命为沙河派出所所长。2014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其担任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沙河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收受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老板林某人民币20万元、黄金90克。

2014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先后在沙河派出所辖区内的赣州火车站附近、唐苑大酒店附近、武龙大桥桥头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为了得到被告人曾某某的关照,同时也为了让被告人曾某某同意自己以后继续在沙河派出所辖区内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林某先后分数次送给被告人曾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黄金90克。被告人曾某某收下上述财物后,默许林某在沙河派出所辖区内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未对该场所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1)2014年10月的一天,林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西凤酒专卖店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林某在被告人曾某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曾某某黄金90克;

(3)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林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西凤酒专卖店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5年9月初的一天,林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西凤酒专卖店门口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5)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林某在沙河中学旁一个洗车店边,在被告人曾某某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6)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林某在赣州市章贡区瑞安家园地下停车场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0万;

(7)2017年3月的一天,林某在赣州市章贡区瑞安家园地下停车场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关单位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赣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林某、邓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收受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老板卢某人民币2.3万元。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卢某的妻子彭晓敏与他人合伙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与站东大道交汇转盘处的宏源大酒店一楼店面开设摆有赌博机的“XX动漫城”。为了得到被告人曾某某对“XX动漫城”的关照并同意其以后继续经营,卢某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共计2.3万元,被告人曾某某收下后,未对该场所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1)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卢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客家风情园门口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卢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西凤酒专卖店,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0.5万元;

(3)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卢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被告人曾某某家楼下,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0.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案卷材料等书证,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收受开设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老板孙某1人民币2.3万。

2013年6月至2015年底期间,刘某1(外号“根白子”)和孙某1合伙在沙河镇站东大道永昌寺旁开设了一家摆有赌博机的游戏厅。为了得到被告人曾某某的关照,刘某1和孙某1经商量后,由孙某1经手,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共计2.3万元,被告人曾某某收下后,未对该场所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1)2014年10月的一天,孙某1在赣州市章贡区客家风情园门口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0.8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孙某1在赣州市章贡区客家风情园附近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0.5万元;

(3)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孙某1在赣州市章贡区客家风情园附近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0.5万元;

(4)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孙某1在赣州市章贡区客家风情园附近被告人曾某某的车上,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0.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1、刘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收受赌场老板杜某人民币6万元。

2015年2月,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杜某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向赌客放高利贷,不仅未依法进行查处,反而出借人民币10万元给杜某,以收取高额借款利息的方式收受好处费。而杜某为了与被告人曾某某搞好关系,取得被告人曾某某对自己的关照和保护,同意了这种操作模式,于2015年3月在沙河镇站东大道君悦莱投资公司办公室以支付高额利息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曾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4月,在同样的地点、以同样的方式送给被告人曾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2015年5月份,因听说杜某赌博输了很多钱,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被告人曾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将该10万元钱从杜某处收回。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杜某在沙河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场、赌博、在赌场放高利贷,也未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015年11月,杜某因开设赌场,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查处,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杜某、邓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收受赣州华宝家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2经手送出的人民币2.7万元。

赣州华宝家俬有限公司系位于沙河派出所辖区赣州章贡高新区的一家企业。为了与被告人曾某某搞好关系,得到被告人曾某某的关照,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2代表该公司于2015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在曾某某办公室送钱给被告人曾某某,共九次,每次0.3万元,共计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曾某某收下了。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收受水东镇七里村委会主任赖某经手送出的人民币2万元。

2015年4月15日,沙河派出所对孙某2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孙某2等5人采取刑事拘留。孙某2等人的家属为将孙某2等人办理取保候审,找到被害人张某3等人的亲戚张某1,要求调解并付给张某12万元的打点关系费用。张某1将上述2万元交由水某七里村委会主任赖某,委托其打点关系。

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赖某在沙河派出所被告人曾某某办公室向被告人曾某某提出了给该案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请求,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曾某某收下了。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被告人曾某某安排办案民警给孙某2等5名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5年6月9日,孙某2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孙某2等人故意伤害案卷材料,证人张某1、赖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收受江西客家印象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经手送出的人民币1万元。

2018年4月19日,邱某2华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沙河派出所立案并刑事拘留。邱某2华的妺妺邱某1找到罗某帮忙找关系为邱某2华办理取保候审。罗某找到被告人曾某某,向他提出了给邱某2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请求。被告人曾某某了解案情后,安排办案民警给邱某2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2018年4月27日,邱某2华被取保候审。

2018年5月中上旬的一天,为表示感谢,罗某受邱某2华妹妺邱某1之托,在沙河大道西凤酒专卖店送给被告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曾某某收下了。

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在他人的职务违法案件审查调查中发现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的线索,遂组成核查组于2019年4月8日至15日进行了初步核实。4月17日,由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指定,赣州市章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调查组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正在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开会的被告人曾某某回沙河派出所等待,之后由调查组办案人员将其从沙河派出所带至赣州市党风廉政教育兴国管理中心谈话室接受调查。同日,对被告人曾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曾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在留置期间还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已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邱某2华盗窃案案卷材料、归案经过说明、举报相关线索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邱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外,被告人曾某某还存在玩忽职守的职务违法行为,其在处理刘某4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案件时,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和利益输送,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刘某4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逍遥法外。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西省公安机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件、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材料、受案登记表、刘某4案起诉书、销售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赵某、涂某、曾某、廖某1、刘某3、张某2、谢某1、廖某2、邓某、谢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曾某某在调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职务违法行为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待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并能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还能在提起公诉之前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控辩双方就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将被告人曾某某退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明志华

人民陪审员  黄 虎

人民陪审员  黄振庸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皓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