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405刑初34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成柱、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展期及承揽枣庄银行建设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熊猫纪念金币、玉石、红木挂壁等价值2618716元的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纪委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有立功表现;家人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展期及承揽枣庄银行建设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熊猫纪念金币、玉石、红木挂壁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共计2618716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出售其枣庄市市中区广场花园房产为名收受王某1现金100万元,并为王某1实际控制的滕州市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滕州三联家电商社有限公司、滕州润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贷款审批及居间处置枣庄银行不良资产、综合授信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滕州市三联家电商社有限公司、滕州市鹏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滕州润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信息资料,招金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恒(北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不良资产处置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枣庄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业务投票表决审议表、授信协议、合意贷款计划通知书,枣庄市市中区广场花园小区涉案房产购房合同、刘某某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枣庄怡鼎投资管理中心向谢某出具的借条、银行存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枣庄市监察委员会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等书证一宗,枣庄市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1、杜某、卢某、谢某等16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2、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山东家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购买价值47.2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后刘某某仅向叶某支付23万元家具款,并为山东家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在贷款审批及展期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7月26日,刘某某之妻王莉平将24万元退给叶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叶某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山东家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枣庄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信贷业务投票表决审批表、合意贷款计划通知书等书证,涉案红木家具照片,证人叶某、杜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3、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济南伯桥经贸有限公司、枣庄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某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及价值28600元的红木挂壁两件,并为两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7月,刘某某向单某退还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济南伯桥经贸有限公司、陆光正工作室出具的证明、周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枣庄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业务投票表决审议表等书证,枣庄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照片,证人单某、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4、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时任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张某1现金20万元,并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7月,刘某某向张某1退还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集团公司在枣庄银行贷款情况的说明及明细表、贷款资料书证、财务凭证,证人张某1、曾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5、2015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银行滕州杏花村支行原行长、光明路支行行长齐某现金18万元,并为其任职支行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银行任免职务的决定、齐某简历、齐某任职期间的信贷业务情况统计表、齐某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6、2015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常某1购物卡3万元、熊猫金币套装等物品,价值共计142336元,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恒生源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在枣庄银行贷款的信息、礼品店、批发部出具的说明、银行卡交易凭证等书证,熊猫纪念币照片,证人常某1、常某2、毕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7、2015年5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岳某1现金10万元、购物卡2000元,并为枣庄金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古运贸易有限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市金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古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资料、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岳某1、岳某2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8、2015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山东秦世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天龙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某现金7万元,并为两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东秦世集团、枣庄市天龙纸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审批资料等书证,证人秦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9、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富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王某2通过枣庄银行永兴支行行长陆某贿送的现金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富源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资料、王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杜某、王某2、陆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0、2014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银行永兴支行行长陆某购物卡1.6万元,并为其任职支行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陆某干部任免审批表、枣庄银行永兴支行2014年至2017年贷款发放台账等书证,证人陆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1、2015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山东中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现金5万元,并为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东中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枣庄市天利工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其在枣庄银行的贷款资料一宗、山东中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2、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上海轶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1现金5万元,并为该公司承揽枣庄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海轶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枣庄银行全民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枣庄银行党组会议纪要、刘某某及崔某个人的党组会议内容记录、枣庄银行与上海轶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等书证,证人孙某1、崔某、张某2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3、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浙商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现金4万元,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浙商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及其在枣庄银行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人郑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4、2013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时任枣庄银行滕州支行行长王某3购物卡4万元,并为其任职支行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枣庄银行滕州支行贷款业务统计表等书证,证人王某3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5、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低于市场价34800元的价格在枣庄鲁沪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途观汽车一辆,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实际控制的上海大众汽车枣庄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7月,刘某某向李某1退还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鲁沪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证明、上海大众汽车枣庄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资料、枣庄鲁沪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刘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4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6、2015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5现金1万元、购物卡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宏润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出具的说明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资料等书证,证人王某5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7、2015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心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黄友才现金2万元、购物卡1万元,并为两加油站在贷款审批、展期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市薛城区大辛庄加油站、枣庄市薛城区永福中心加油站企业信息及其在枣庄银行的贷款资料,证人黄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8、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山东省北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樊某斗通过时任枣庄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王某6贿送的价值27600元的玉石,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东省北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出具的说明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资料、公司记账凭证、玉器礼品店出具的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6、耿某、樊某斗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19、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市宝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购物卡5000元、现金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转贷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市宝兴建筑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该公司在枣庄银行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人于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20、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枣庄华润纸业公司总经理孙某2购物卡2.1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授信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出具的说明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的资料等书证,证人孙某2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21、2014年中秋节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山东康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现金1万元、购物卡1万元,并为该公司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东康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出具的说明及其在枣庄银行的贷款资料等书证,证人吕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22、2014年12月和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青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玉制瑞兽1块、玉石手串1串,并为两公司在贷款审批及转贷等方面谋取利益。经鉴定,玉制瑞兽、玉石手串共价值人民币19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山东青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瑞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出具的证明及其在枣庄银行贷款资料等书证,枣庄市物价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枣庄市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清单,玉石手串、瑞兽照片等物证,证人高某、杜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对该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枣庄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纪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他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查实,有立功表现;受贿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职务分工方面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证明被告人犯罪主体适格。
2、枣庄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情况的说明。
3、其他程序方面证据:立案决定书、留置相关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令、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价格鉴定材料及鉴定意见、刘某某户籍证明、市委第一巡视组对枣庄银行党委巡查工作方案等。
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其他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受贿所得赃款被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241871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玉奇
审 判 员 石祥平
人民陪审员 刘邦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