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鄂13刑终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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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鄂130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507983.42元,上缴至国库。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魏从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董立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先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计入应发工资总额再扣缴的方式,将国有资产484357.47元私分,宋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宋某某利用其担任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主任职务的便利,非法贪污公款合计41799元,伙同财务人员靳某、梅某共同贪污公款39460元,总计81259元。2007年至2017年期间,宋某某为被监理对象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监理对象现金合计139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购买手机、个人车辆保养及个人赌博,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决:一、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二、被告人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507983.42元,上缴至国库。
上诉人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判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当,其性质属于滥发工资,该部分工资于2017年12月已经全部清退;2、40800元是为办理单位业务支出,不是个人打麻将赌资,不属于贪污,用公款为部分人员买手机是方便工作,不属于贪污;3、我与部分行贿人之间存在人情往来,原判刑罚过重,请求予以改判。其辩护人还提出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审理查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
2011年4月,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主管会计靳某向宋某某提出单位职工在发放每月绩效工资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宋某某想到将个人所得税加到应发工资中去,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变成由单位单位缴纳,其个人和其他职工都能够从中获益。宋某某遂以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的名义决定在职职工均用单位资金缴纳个人应缴所得税,即将职工个人所得税金额加入应发绩效工资总额再予以扣缴,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提出异议。梅某按照决定制作了单位14名在职职工的应发绩效工资发放表格,经宋某某签字审批后按新标准发放了绩效工资。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用单位资金缴纳了应由其单位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合计484357.47元,其中宋某某为313798.42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被告人宋某某均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证人梅某、靳某、张明炎、马某、陈某、闵某、汤某、孙某、苏某、郑某、杨某1、齐某、李某1的证言。2、湖北民生拓展会计事务有限公司鉴证报告。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事实
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主任职务的便利,贪污公款合计417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以报销私车保养费的方式贪污公款999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个人在随州腾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牌夏朗七座商务车。2016年5月28日,宋某某安排单位司机庹洪波将上述供其家庭使用的商务车进行维修保养,并要求庹洪波将维修费用在单位财务账上予以报销。该车在随州腾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保养费用共计999元,庹洪波要求随州腾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维修车辆信息客户名称改为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2016年6月2日宋某某签字后,此999元的维修保养费用在单位财务账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随州腾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增值税普通发票。3、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财务记账凭证。4、证人庹洪波、梅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二)以报销协调工程项目费用名义支付个人打麻将赌资的方式贪污公款40800元
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40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40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40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从单位备用金中支出4000元现金给宋某某。
2010年12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50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50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50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从单位备用金中支付给宋某某5000元现金。
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20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20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20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20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20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20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
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牌输掉88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88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88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8800元现金。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40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40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40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4000元现金。
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46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46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46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4600元现金。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24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24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24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2400元现金。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打麻将输掉8000元,告诉梅某自己为跑项目打牌输了8000元,要求梅某从单位财务上拿8000元给自已,以虚假支出的方式在财务账上予以核销。梅某用单位备用金支付给宋某某8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梅某个人笔记本复印件。2、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相关财务凭证及虚开发票证明材料。3、武汉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产品介绍材料和财务记账凭证。4、证人梅某、江某、靳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三、受贿事实
2007年至2017年期间,宋某某为被监理对象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监理对象现金合计13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被监理对象张某1贿赂65000元
2008年,张某1从原武汉水电工程处分包随州市厥水堤防工程的挡土墙工程。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是该堤防工程的监理方,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监理方主要对施工单位“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协调业主方和施工单位的关系。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张某1于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随州市城区在水一方附近送给宋某某20000元现金;于2008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5000元现金。
2010年,张某1等人借用南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随县厥水河治理暨风光带建设第一标段和第三标段工程。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是随县厥水河治理暨风光带建设项目的监理方,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张某1于2011年4月的一天,在随州市送给宋某某5000元现金;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在随县厉山老街给宋某某5000元现金;于2012年5月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于2012年5月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5000元现金。
2012年,张某1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总公司”)分包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的附属工程。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是该工程的监理方,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张某1于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齐星湖宾馆附近送给宋某某5000元现金;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宋某某5000元现金;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齐星湖附近给宋某某5000元现金;于2015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州市厥水堤防工程的挡土墙工程相关资料、随县厥水河工程第一标段和第三标段相关资料、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相关资料。2、白云湖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各个项目的转包合同。3、湖北水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4、证人张某1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二)收受被监理对象何某1贿赂15000元
2010年,何某1等人借用南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随县厥水河治理暨风光带建设第四标段和橡胶坝工程。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是随县厥水河治理风光带项目和橡胶坝工程项目的监理方,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何某1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随州舜井大桥附近给宋某某3000元现金;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3000元现金;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随州舜井大桥附近给宋某某3000元现金;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3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县厥水河工程四标段相关资料,随县厥水河橡胶坝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工程结算票据相关资料。2、证人何某1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三)收受被监理对象聂某贿赂18000元
2005年12月,湖北水总公司承接曾都区两河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聂某为现场项目经理。该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聂某于2006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于2007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聂某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2008年3月,湖北水总公司承接新峰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聂某为现场项目经理。该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聂某于2008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2000元现金。聂某将上述2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2008年10月至2013年11月,湖北水总公司承接随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07年项目、2008年项目、2009年项目、2010年项目、2011年项目、2012年项目、2013年项目,均任命聂某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聂某于2009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0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2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聂某将上述12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两河口水库除险加固溢洪道重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两河口水库除险加固溢洪道重建工程结算票据相关资料。2、随县新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协议书、监理合同书,随县新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票据相关资料。3、随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2007年度至2014年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随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结算票据相关资料。4、湖北水总公司财务凭证。5、证人聂某的证言。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四)收受被监理对象张某2应贿赂13000元
2012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白云湖拦河坝除险加固工程,张某2应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张某2应于2013年腊月初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于2014年腊月初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张某2应将上述10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2013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吴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张某2应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张某2应于2015年腊月初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现金。张某2应将上述3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县吴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随县吴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2014年3月、5月、10月、2015年1月、4月、9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2014年1月至12月会计凭证、2015年1月至9月会计凭证、2016年1月至12月的会计凭证、2017年1月至12月的会计凭证。2、白云湖拦河坝工程结算票据相关资料。3、湖北水总公司关于白云湖拦河闸项目有关的会计凭证,财务报销凭证。4、证人张某2应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五)收受被监理对象李某2贿赂8000元
2008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环潭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李某2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李某2于2009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0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李某2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2013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黑龙口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李某2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李某2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李某2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县环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财务凭证。2、随县黑龙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财务凭证。3、湖北水总公司财务凭证。4、证人李某2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六)收受被监理对象汪某贿赂6000元
2015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丁家垭水库工程大坝等挡水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汪某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是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汪某于2015年年底的一天,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汪某将上述2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2015年至2017年,湖北水总公司承接随中灌区2015年项目、2016年项目、2017年项目,汪某均为现场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汪某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在随州滨湖湾小区附近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在随州滨湖湾小区附近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汪某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县丁家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书、会计凭证。2、随州市随中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书、会计凭证。3、湖北水总公司财务记账凭证。4、证人汪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七)收受被监理对象公司总经理杨某2贿赂4000元
2013年以后,湖北水总公司承接的随州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均为湖北水总公司二分公司业绩,杨某2自2012年以来,一直任二分公司总经理,上述水利工程的监理方均为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宋某某在大部分水利工程中任监理总工程师。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上给予湖北水总公司在随州各个项目上的支持,杨某2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滨湖湾小区门口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滨湖湾小区门口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杨某2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湖北水总公司财务凭证及对应的单据。2、证人杨某2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八)收受被监理对象何某2贿赂8000元
2010年,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禹公司”)承接青林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何某2为现场项目副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何某2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在青林水库项目部何某2办公室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于2012年年底的一天,在青林水库项目部何某2办公室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何某2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2013年,湖北大禹公司承接鲁城河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何某2为现场项目副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何某2于2013年年底的一天,在鲁城河水库项目部何某2办公室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鲁城河水库项目部何某2办公室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何某2将上述4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县青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书、财务会计凭证。2、随县鲁城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书、财务会计凭证。3、湖北大禹公司财务记账凭证。4、证人何某2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九)收受被监理对象况玉峰贿赂2000元
2014年湖北大禹公司承接随县均川闸除险加固工程,任命况玉峰为现场项目副经理。工程监理方是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为寻求宋某某能够在工程项目,特别是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关照,况玉峰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曾都宾馆附近送给宋某某2000元现金。况玉峰将上述2000元在工程项目上予以报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县均川闸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书、财务记账凭证。2、湖北大禹公司财务记账凭证。3、证人况玉峰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自书材料。
2002年,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出资组建随州市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同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2003年1月2日,随州市曾都区水利水产局批复同意成立该中心。2003年10月9日,随州市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注册成立,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2007年,随州市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名称变更为“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
2003年3月,为便于随州市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业务开展,设计院从该单位选派宋某某、张明炎、马某等9人到曾广中心工作,后陆续以设计院名义招入杨某1等5人,截止2017年12月,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正式在编人员14人编制全部在设计院。
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因共同贪污错误,被中共随州市纪委派出第五纪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随州市曾都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21日对宋某某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月22日对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宋某某在调查期间如实交待了私分国有资产484357.47元的犯罪事实,虚列支出套取公款40800元用于打麻将及虚列支出套取公款39460元用于购买手机的事实。宋某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人员尚未掌握的虚列支出套取公款999元用于其个人车辆保养的贪污犯罪事实及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监理对象张某1等9人共计139000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1、随州市监察委员会随纪监指〔2018〕02号指定办理通知书,随州市曾都区监察委员会曾监立〔2018〕001号立案决定书。2、随州市曾都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宋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的复函》。3、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文件《宋某某同志任职简历》,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随水党组〔2009〕11号文件,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随水党组〔2010〕7号文件,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随水党组〔2011〕15号文件,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随水党组〔2013〕2号文件,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随水党组〔2014〕3号文件,中共随州市水利局党组随水党组〔2007〕3号文件。5、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关于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人员的情况说明。6、随州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7、随州市曾都区水利水产局《关于成立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的批复》(曾水函〔2002〕17号文件)。8、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向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投资的财务账据。9、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财务记账凭证。10、随州市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关于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人员的情况说明》。11、中共随州市纪委派出第五纪工委《关于给予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随纪派发〔2010〕5号)文件。12、证人刘某的证言。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系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设计院出资组建,后经多次变更登记为现名称,经济性质为独资国有企业,宋某某由随州市水利局任命为单位负责人。可以认定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犯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侵犯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依法不予处罚,故原审判决被告单位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当。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车辆保养及个人所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担任随州曾广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某某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贪污受过党纪处分,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被告人宋某某决定以单位名义用曾广中心资金缴纳职工个人应缴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将应由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成由单位缴纳,该行为不属于正常的发放工资行为。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协调工程项目费用的名义支付个人打麻将赌资,无证据证实其为开展单位业务陪客人打麻将而输钱给他人,故该部分金额应认定为其贪污数额。被告人宋某某用公款39460元为自己及单位其他相关人员购买手机属于违规配备通信工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原审将该部分金额认定为贪污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宋某某原在调查机关的供述及行贿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与行贿人之间没有正常人情往来,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受贿款项中部分属于人情往来无证据证实,对该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的犯罪事实,在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中可以认定为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但原审对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过重,本院予以改判;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罪可视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随州市曾都区监察委员会及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材料证实宋某某于2017年退缴违纪资金不包含其个人私分国有资产313798.42元部分,故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称该款项已经退缴的理由及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宋某某的定罪部分以及对受贿罪的量刑部分;
二、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四、被告人宋某某违法犯罪所得494597.4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赤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议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