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91号)]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他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行为性质、目的以及已经造成的犯罪后果之情形下,在他人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期间,应要求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法律案例
[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91号)]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他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行为性质、目的以及已经造成的犯罪后果之情形下,在他人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期间,应要求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家中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