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康xx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503刑初1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裁判日期:2019-05-31
合议庭:林劼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私自开拆邮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文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间,被告人康xx被派遣至中国某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从事揽投员工作,并被上述某公司安排在本区东海街道滨城揽投站。2018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康xx所在揽投站接收被害人袁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快递向袁邮寄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R9TM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被告人康文松将该邮件按照邮寄要求,投递至本区东海街道御花园小区丰巢快递柜内。因快递单的收件人联系电话号码填写错误,被告人康xx未能与被害人袁某取得联系。同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康xx发现上述邮件无人领取,即取回并放在公司。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康xx发现该邮件仍无人领取,其未按照规定将该邮件退回邮件处理中心而是私自开拆,将上述手机占为已有并刷机使用。同年7月,被害人袁某因未收到手机而联系被告人康xx,康即将上述手机归还。之后,被害人袁某发现手机内的数据丢失,双方协商未果后,袁即报警。2018年9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康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邮件照片、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指认私拆邮件照片、泉州市某派遣有限公司、中国某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身为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拆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康xx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xx犯私自开拆邮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劼
人民陪审员洪朝钦
人民陪审员叶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聪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