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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9刑初644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644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宜,依法改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18日,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至8月份,向王某虚构他人经营的位于蓟州区××镇××村山场欲对外承包的事实,取得王某信任,后骗取王某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后被传唤到案。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不供认,辩解:我没有犯诈骗罪,有证据证明是姚某说过要往外承包小岭子村山场,我是他们的管家,我有姚某、胡开旺委托我的证据,当庭提供不了。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刘恩友《民事起诉书》、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举报信等共19份证据,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雇员刘恩友在打工时受伤就赔偿费用等与胡开旺、姚某发生纠纷而产生矛盾。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侦查、检察机关认定李某某有罪,是对矛盾的双方采用一边倒的做法形成的,不客观、不牢固,极易形成冤假错案。2、李某某没有对王某虚构了事实或掩盖了事实真相。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同学胡开旺承包经营的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山场做临时工。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同学经营的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山场委托其转租,被害人王某得知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利用在山场做临时工的便利带领王某进入山场,取得了王某的信任,并于2018年8月14日骗取了王某定金人民币5万元,被其挥霍。后王某多次联系李某某要求履行合同或退还定金,李某某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直至王某得知该山场被政府以违章建筑责令拆除而案发。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已退赔了王某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陈述:我和李某某的父亲认识,和李某某不太熟。2018年7月份,在李某某家聊天,李某某的父亲说小岭子村有个山场要转租,李某某可以当家,李某某就介绍这个山场,我想承包,后来就找到李某某看了山场,跟李某某说要承包这个山场,价格不能超过200万,李某某说老板说先交定金5万元,就算定好了,后来我给了李某某5万元,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李某某说老板是胡开旺和姚某,是李某某的同学。我想见胡开旺和姚某,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我通过李某某要了胡开旺的电话号,我打电话和胡开旺说5万元定金的事,胡开旺说钱给谁找谁去。2019年8月份,小岭子村的人说这个山场是违章建筑已经拆除。我感觉被李某某骗了,跟李某某要钱,李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钱。2019年9月24日李某某的弟弟李荣奎退还我5万元钱,并给我1万元补偿。我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胡某、姚某证言,均证实胡开旺承包了小岭子村山场,李某某是其同学,为帮助和照顾李某某让其在山场做临时工,对山场经营、处置都是胡开旺说了算,转租得通过村委会,没有说过山场要转租,李某某跟山场没有关系,没有股份,没有授意或委托李某某找想承包山场的,王某想承包山场并向李某某交了5万元保证金的事不知道,我们没收过李某某交的5万元保证金。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现任小岭子村党支部书记,胡开旺从我村刘某2转租了我村山场,山场是刘某2承包的,如果胡开旺要转租山场应通知村委会。

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1995年承包了村山场,转年转租给胡开旺,胡开旺没说过对山场要转租,如果胡开旺想转租山场必须经过我同意,因为我是山场的法人代表。

5、证人李某证言:李某某是我儿子,在小岭子村一个山场打工,山场是小岭子村刘某2承包的,后来转包给胡开旺和姚某。我听李某某跟我说过由于胡开旺和姚某经营不好,准备以260万元转包。我和王某聊天时说过此事,王某想承包就拉着我到小岭子村山场找李某某,看了山场,王某看中了这个山场,以后王某和李某某怎么办的不知道。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诈骗王某5万元钱,时间是2018年8月份王某在他家给我的钱,他想承包小岭子的山场,让我给联系给我5万元定金,后来没包成,我也没退钱。2018年5、6月份我在小岭子村的山场打工,老板是胡开旺和姚某。2018年年初,我问姚某山场往外包吗?姚某说山场投资200万元,让我问问有人承包吗?对外承包260万、270万元,我让我父亲找户,我父亲联系王某,王某来山场看了,想承包山场,心事挺大,说二百多万没问题,让我看着山场,别让别人包过去,我让王某先交5万定金,对他打了收条。我与胡开旺、姚某是同学这个山场是小岭子村刘某2承包的,后来胡开旺、姚某从刘某2手承包过来。承包山场的事我和姚某商量的,我和姚某说有人给200万,姚某说别同意,先等等看有别人给价吗。后来政府说山场建筑是违章建筑,给拆了。我没和姚某说定金的事,也没把定金给姚某,王某说是给我的好处费。我没退定金,我没钱,交社保两万多,打官司花两万多。王某承包山场的事我做不了决定,我能给双方联系,我没安排双方见面,姚某是正式上班的,他不想直接露面,所以什么事都安排我办。

2020年10月14日供述:2018年姚某、胡开旺没有让我对外承包,对王某说山场要对外承包是骗王某,王某给我五万元,说先搁我这,他不认识老板,要是出了事,跟我要这钱。王某没说着钱给谁,让我保密,不想让他大媳妇知道,让我看着别把山场包给其他人。这五万元钱我交社保一部分,打官司花了一些。

当庭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不供认,供述王某给的5万元是好处费和保密费。

7、承包合同,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议事记录复印件,投标纪要,承包范围图,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查询清单,谅解书、谅解协议书,录音光盘,收条,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刘某2承包小岭子村山场、李某某收取王某5万元及将此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退赔、到案经过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时和庭审时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供认犯罪,不能认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处。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无证据证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所提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顿继昌

审 判 员  崔军委

人民陪审员  王海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铮

书记员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