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14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以津滨检一部刑变诉〔2020〕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作出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连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龙、董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9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850元,获利人民币1628元。
2018年9月14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上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9月15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000元,获利人民币900元。
2018年11月2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401元,获利人民币2401元。
2019年4月2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2800元,获利人民币2520元。
2019年5月19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装备为名,诈骗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250元,获利人民币1125元。
2019年7月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000元,获利人民币1600元。
2019年9月5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100元,获利人民币2666元。
2020年1月13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装备为名,诈骗被害人康某人民币1800元,获利人民币1545元。
2020年3月10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500元,获利人民币2905元。
2020年3月13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00元,获利人民币1696元。
2020年5月11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向游戏玩家借款并以游戏币偿还为名,诈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20元,获利人民币480元。
2020年5月21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姜某人民币1400元,获利人民币1120元。
2020年5月25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以虚构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为名,诈骗被害人阮某人民币7300元,获利人民币584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是累犯,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某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2.涉案扣押的华硕牌电脑一部并非被告人陈某某本人财物,不应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谢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谢某人民币1850元。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上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上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余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余某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赵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赵某人民币2401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顾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顾某人民币2800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程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装备,骗取程某人民币125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蔡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蔡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张某人民币310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康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装备,骗取康某人民币180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王某人民币35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刘某人民币220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黄某谎称借款后以游戏币偿还,骗取黄某人民币72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姜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姜某人民币14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冒充网络游戏梦幻西游QQ群内游戏玩家QQ号的方式,向被害人阮某谎称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币,骗取阮某人民币73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14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4,321元。
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凯利国际酒店1202号房间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扣押陈某某实施上述诈骗所用的本人财物苹果牌手机5部,华为牌手机1部,华硕牌电脑1部。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诈骗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庭审结束后至宣判前,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陈某某上述诈骗所得人民币34,321元,已缴纳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犯罪工具,相关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QQ号信息截图,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公安大数据查询手机号关联虚拟身份情况表,阮某、赵某、谢某、余某、康某、刘某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是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已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是陈某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辩护人所提涉案扣押的华硕牌电脑并非陈某某本人财物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34,321元,返还被害人
谢某1850元,返还被害人上某3000元,返还被害人余某1000元,返还被害人赵某2401元,返还被害人顾某2800元,返还被害人程某1250元,返还被害人蔡某20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3100元,返还被害人康某18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35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22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720元,返还被害人姜某1400元,返还被害人阮某7300元。
三、扣押在案的苹果牌手机5部,华为牌手机1部,华硕牌电脑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世宏
人民陪审员 郭爱华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