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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06刑初224号苌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224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聆言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苌聆言及其辩护人郝平、被害人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苌聆言在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4月,被害人王某1因购买该公司的理财产品而与苌聆言结识。

2018年3月29日至4月22日,苌聆言两次至王某1位于本市红桥区××道××号楼××号家中向王某1推销理财产品,第一次虚构理财期限三个月且年化收益率为24%的理财产品,骗取王某1人民币30万元,第二次以追加投资可享受36%的年化收益率为由,骗取王某1人民币50万元。苌聆言每次骗得钱款后,均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支出等。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苌聆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苌聆言之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苌聆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苌聆言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以给付红包方式返还给王某1的24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请求法庭对苌聆言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苌聆言以投资理财产品,给付高额利息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期间以给付红包的方式返还王某1人民币24000元,上述钱款均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等。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2020年7月7日将被告人苌聆言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苌聆言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76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被告人苌聆言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聆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苌聆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苌聆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苌聆言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七十七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正刚

审 判 员  权 乐

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