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692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宝塘、被害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年初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因无力偿还各类贷款,急需用钱,故编造自己所在的公司具有高息回报的项目可以投资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分别在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宏祥家园等多处接收被害人范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投资款共计1300万人民币,除882万元钱款用于偿还被害人利某外,其余钱款皆被用于日常开销挥霍、偿还个人欠款等用处,无法归还。2020年5月,被害人多次催要相关钱款被告人段某某皆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后在被害人的逼问下被告人段某某坦白了自己诈骗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无力还款。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段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段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段某某承诺退赔犯罪所得,愿意偿还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段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段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范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年初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因无力偿还各类贷款,急需用钱,编造自己所在的公司具有高息回报的项目可以投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分别在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宏祥家园等多处接收被害人范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投资款,除部分用于偿还被害人利某外,其余钱款皆被用于日常开销挥霍、偿还个人欠款等用处,无法归还。2020年5月,被害人多次催要相关钱款被告人段某某皆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后在被害人的逼问下被告人段某某坦白了自己诈骗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无力还款。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投案。
另查,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范某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双方自2013年至2020年间,段某某向范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万。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人段某某向范某已支付利某人民币88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范某陈述,证人王某、杨某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股票明细对账单、开户信息、资金变动明细、银行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段某某立即退赔被害人范某人民币41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 马海明
人民陪审员 王 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