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43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及津东检一部刑补诉(2020)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储XX犯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XX及其辩护人谢国亮、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12月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5.45万元。
2、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2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23万元。
3、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刘某1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12.95万元。
4、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邢某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被害人邢某向储XX支付1.75万元,2016遍储XX退还邢某0.82万元。
5、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1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16万元。
6、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陈某1购买本市河西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1向中间人吴某3支付5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95.1万元,储XX共获得100.1万元。
7、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薛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薛某向中间人张某2支付30.3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
8、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金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金某向中间人张某2支付30.3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张某218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翟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翟某1向中间人张某2支付25.3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98.64万元,储XX共获得116.64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张某218万元。
10、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徐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徐某向中间人翟某1、张某2支付85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114.7767万元,储XX共获得199.7767万元。
11、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吴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吴某1向中间人赵某支付32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赵某18万元。
12、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陈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2向中间人赵某支付36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赵某18万元。
13、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俞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俞某向中间人赵某支付40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
14、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要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要某向中间人赵某支付62万元,储XX获得15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赵某15万元。
1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赵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133.6万元。
16、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刘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刘某2向中间人汤某、董某支付45万元,储XX获得9万元。
17、2017年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李某2向中间人刘某4、董某支付55万元,向储XX支付74.92365万元,储XX共获得83.92365万元。
18、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成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成某向中间人吴某3、董某支付78.14万元,储XX获得39.14万元。
19、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王某3向中间人吴某3、董某支付45万元,储XX获得21万元。
20、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司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司某向中间人吴某3、董某支付45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44.8672万元,储XX共获得53.8672万元。
2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4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王某4向中间人程某、马某、杨某2、董某支付68万元,向储XX支付24.86万元,储XX共获得33.86万元,2019年储XX退还王某424.86万元。
22、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刘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350万元。
23、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孙某1购买本市北辰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孙某1向中间人刘某3支付15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4、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李某3向中间人李某6、刘某3支付38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5、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张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张某1向中间人刘某3支付23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杨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杨某1向中间人霍某、刘某3支付32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7、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5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593.5万元。
28、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任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任某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小区向储XX支付20万元。
29、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4购买本市南开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李某4向中间人孙某2支付15万元,向储XX支付79.25万元,储XX共获得94.25万元。
30、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张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吴某3替张某3向储XX支付16.3435万元。
31、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袁某购买本市河西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袁某向中间人杨某3、姚某、吴某4支付15万元,向储XX支付99.51万元,储XX共获得114.51万元。
32、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杨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杨某2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15万元。
3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吴某2购买本市北辰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吴某2向中间人张某2、夏某支付14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向储XX支付47.93万元,储XX共获得56.43万元。
34、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倪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倪某向中间人吕某、李某6、刘某3支付34万元,储XX获得9万元。
35、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陈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3向中间人刘某3支付12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36、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锁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锁某和被害人胡某向中间人吴某4共计支付15万元,储XX获得10万元。2019年,中间人吴某4已退还锁某5万元。
综上,被告人储XX诈骗额共计人民币1321.41105万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储XX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王某2、刘某1、邢某、李某1、陈某1、薛某、金某、翟某1、徐某、吴某1、陈某2、俞某、要某、赵某、刘某2、李某2、成某、王某3、司某、王某4、刘某3、孙某1、李某3、张某1、杨某1、王某5、任某、李某4、吴某3、袁某、杨某2、吴某2、倪某、胡某、陈某3的陈述,证人张某2、姬某、董某、刘某4、李某5、马某、霍某、夏某、孙某2、杨某3、姚某、吴某4、吕某、李某6、锁某、王某6、齐某的证言,被告人储XX的供述和辩解,银行流水,伪造押金收条,转帐凭证,微信转帐截图,交易明细,购买资格证明,协议书,付款凭证,辨认笔录,购买限价房资格证明,服务收款协议,收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借记卡帐单,腾空房屋材料,客户回单,搜查材料,情况说明,接警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储XX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诈骗被害人翟某1购房款98.64万元持异议,其表示未收取此钱款。被告人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谢国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储XX无罪。辩护人张某未发表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5.45万元。
2、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2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23万元。
3、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刘某1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12.95万元。
4、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邢某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被害人邢某向储XX支付1.75万元,2016遍储XX退还邢某0.82万元。
5、2016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1办理本市河北区盛宁家园公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16万元。
6、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陈某1购买本市河西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1向中间人吴某3支付5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95.1万元,储XX共获得100.1万元。
7、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薛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薛某向中间人张某2支付30.3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
8、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金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金某向中间人张某2支付30.3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张某218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翟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翟某1向中间人张某2支付25.3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98.64万元,储XX共获得116.64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张某218万元。
10、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徐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徐某向中间人翟某1、张某2支付85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114.7767万元,储XX共获得199.7767万元。
11、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吴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吴某1向中间人赵某支付32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赵某18万元。
12、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陈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2向中间人赵某支付36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赵某18万元。
13、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俞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俞某向中间人赵某支付40万元,储XX获得18万元。
14、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要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要某向中间人赵某支付62万元,储XX获得15万元,2018年储XX已退还赵某15万元。
1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赵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133.6万元。
16、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刘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刘某2向中间人汤某、董某支付45万元,储XX获得9万元。
17、2017年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李某2向中间人刘某4、董某支付55万元,向储XX支付74.92365万元,储XX共获得83.92365万元。
18、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成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成某向中间人吴某3、董某支付78.14万元,储XX获得39.14万元。
19、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王某3向中间人吴某3、董某支付45万元,储XX获得21万元。
20、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司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司某向中间人吴某3、董某支付45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44.8672万元,储XX共获得53.8672万元。
2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4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王某4向中间人程某、马某、杨某2、董某支付68万元,向储XX支付24.86万元,储XX共获得33.86万元,2019年储XX退还王某424.86万元。
22、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刘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350万元。
23、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孙某1购买本市北辰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孙某1向中间人刘某3支付15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4、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李某3向中间人李某6、刘某3支付38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5、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张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张某1向中间人刘某3支付23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杨某1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杨某1向中间人霍某、刘某3支付32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27、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5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593.5万元。
28、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任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任某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小区向储XX支付20万元。
29、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李某4购买本市南开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李某4向中间人孙某2支付15万元,向储XX支付79.25万元,储XX共获得94.25万元。
30、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张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吴某3替张某3向储XX支付16.3435万元。
31、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袁某购买本市河西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袁某向中间人杨某3、姚某、吴某4支付15万元,向储XX支付99.51万元,储XX共获得114.51万元。
32、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杨某2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杨某2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等地向储XX支付15万元。
3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吴某2购买本市北辰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吴某2向中间人张某2、夏某支付14万元,在本市河东区月光园向储XX支付47.93万元,储XX共获得56.43万元。
34、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倪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倪某向中间人吕某、李某6、刘某3支付34万元,储XX获得9万元。
35、2017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陈某3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3向中间人刘某3支付12万元,储XX获得8万元。
36、2018年,被告人储XX虚构能够为锁某购买本市河北区××小区房屋的事实,锁某和被害人胡某向中间人吴某4共计支付15万元,储XX获得10万元。2019年,中间人吴某4已退还锁某5万元。
综上,被告人储XX诈骗额共计人民币1321.41105万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储XX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翟某1的陈述、陈某4、翟某2、张某2银行流水,证实:2016年10月份左右,张某2告诉我认识人能够帮忙办理河北区中环福境的限价房,2017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我朋友姬某的银行卡给张某2转账25万元,通过微信转给张某23000元,转完之后我们就一直等信。之后我一直催张某2,张某2就带着我到月光园12号楼找储XX,储XX要我交全部房款。我交给过储XX房款,我就是把钱分多次取现,然后把现金给的储XX、我记得有60多万房款是通过张某2转交给储XX,剩下的30多万是我自己交给储XX的,我都是通过陈某4和翟某2的银行卡取的现金。
2、证人张某2的证言、张某2银行流水,证实:翟某1用他朋友姬某的银行卡给我工商银行卡转账25万元,之后我给储XX18万元,我挣了7万元。翟某1找储XX买房的房款我记得是90多万,这些钱翟某1都是给的现金,是分很多次给的,有的是翟某1自己给的储XX,有的是翟某1转交给我,我给的储XX。我记得有60万左右,是通过我给的储XX。储XX通过刘某3还给我72万元,这72万元有翟某1的好处费18万元。
3、证人姬某的证言,证实:我和翟某1是朋友关系。我知道翟某1给张某2好处费是25万多,翟某1还被储XX骗了房款90多万元。翟某1被骗的房款都给了储XX。翟某1是分好多次用银行卡取现,然后我和翟某1,还有张某2一起到储XX月光园公司楼下,有一部分钱是翟某1给张某2,张某2上楼给的储XX,还有一部分钱是我和翟某1直接给的储XX。翟某1通过张某2给了储XX大约60多万元房款,每次我都和翟某1一起去,具体的翟某1和张某2操作。剩下的30多万房款是我和翟某1一起上楼到储XX的公司里直接交给储XX的。
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银行流水,伪造押金收条,证实:2016年,我朋友给了我一个叫储XX的人的电话。我联系储XX,储XX称他能办理小王庄的公租房,但要收取好处费。2016年2月2日,我给储XX转账5000元。我在2016年4月1日,向储XX转账4500元。2016年6月初,我联系储XX,称我想办理第二套公租房。2019年6月9日,向储XX转账9000元。2016年6月19日,我向储XX转账6000元。2016年6月27日,我在河东区工人医院门口处,给了储XX2万元现金,储XX给了我两张收条。我在2016年6月19日到27日之间某天,我使用现金向储XX的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之后储XX一直让我继续等待,到了2019年8月份的时候,我听朋友说,储XX被公安机关逮捕了,我今天就来报案了。我一共被骗了54500元。
5、被害人王某2、刘某1、邢某、李某1、陈某1、薛某、金某、徐某、吴某1、陈某2、俞某、要某、赵某、刘某2、李某2、成某、王某3、司某、王某4、刘某3、孙某1、李某3、张某1、杨某1、王某5、任某、李某4、吴某3、袁某、杨某2、吴某2、倪某、胡某、陈某3的陈述,证人张某2、姬某、董某、刘某4、李某5、马某、霍某、夏某、孙某2、杨某3、姚某、吴某4、吕某、李某6、锁某、王某6、齐某的证言,银行流水,伪造押金收条,转帐凭证,微信转帐截图,交易明细,购买资格证明,协议书,付款凭证,辨认笔录,购买限价房资格证明,服务收款协议,收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借记卡帐单,腾空房屋材料,客户回单,搜查材料,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除被害人、中间人、购买房屋名称、涉案数额不同外,诈骗经过基本与被害人王某1被骗经过相同。
6、接警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情况与被告人储XX到案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本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8、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储XX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均经当庭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辩护人谢国亮关于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储XX未收取被害人翟某1购房款98.64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此项事实有证人张某2、姬某的证言,银行流水及被害人翟某1的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储XX收取了此项钱款,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储XX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另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弓
审 判 员 王 珺
人民陪审员 武长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