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3刑初498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闲鱼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的售卖茶具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6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8月间,被害人李某在山东省通过闲鱼APP看到被告人张某发布的虚假出售茶具信息后欲购买,遂添加被告人张某微信进行咨询。被告人张某谎称可以发货,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2860元。张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实际发货,仅将一堆废纸邮寄给李某。后断绝联系。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害人柳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家中,通过闲鱼APP看到被告人张某发布的虚假出售茶具信息后欲购买,遂添加被告人张某微信进行咨询,被告人张某谎称可以发货,先后多次骗取柳某共计人民币5481元。张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实际发货,仅将一张纸片邮寄给柳某。后因害怕柳某报警,退还人民币2581元,后断绝联系。
2020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在江西省珠山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柳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二千八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柳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娇
书记员杨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