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6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以简易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2月20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以津滨检一部刑变诉(202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后于2020年3月31日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于2020年4月30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11月19日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梓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债务累累,无偿还能力的状况下,骗取老邻居李某1(已死亡)的信任,以其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段××号的房屋产权作抵押,向甘某、边某夫妻借款人民币15万元。李某某将该款项全部用于还债及挥霍。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解回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羁押。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李某某在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判决宣告前尚有本案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已故)原系邻里街坊关系。自2014年下半年,李某某拖欠大额银行信用卡信贷资金及私人外债,其个人无力归还上述债务。为尽快获得资金,李某某向李某1隐瞒上述情况,利用两家多年邻居的关系骗取李某1的信任,并于2015年1月9日,带领李某1与边某等人见面,由李某1与边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以李某1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段××号的房产为抵押向边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后边某将人民币150000元转账至李某1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上述款项均被李某某全部取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2015年8月,李某某未按承诺及时归还借款,债权人向李某1主张权利,因无法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李某1遂发现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曾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期间为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至),李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监狱服刑期间,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解回。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涉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说明,证人边某、甘某、李某2、杜某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条,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某1继承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 翔
审 判 员 杨 辰
人民陪审员 高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