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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3刑初490号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490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起诉书及津辰检一部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江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及其辩护人赵晓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江作为北辰区XX医院骨科副主任,以入股XX医院门诊部和XX医院骨科为名,诈骗同事苗某某、胡某、孙某1共计69.5万元。被告人江还利用其担任XX医院、XX医院骨科主治医师的职务,以借给其钱就能帮患者办理返还医疗费用,承包医院骨科、门诊部等为由诈骗吕某某、朱某2、王某等4多名患者及患者亲友钱款共计124.31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3.81万元,诈骗赃款均被江挥霍一空。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江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江作为北辰区XX医院骨科负责人,以入股XX医院门诊部和XX医院骨科为名,诈骗同事苗某某、胡某、孙某1共计69.5万元。被告人江利用其担任XX医院、XX医院骨科主治医师的职务,以给其钱就能帮患者办理返还医疗费用,承包医院骨科、门诊部等为由诈骗吕某某、朱某2、王某4等多患者及患者亲友钱款共计124.31万元。上述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3.81万元,诈骗赃款均被江挥霍。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入职信息确认表、自书遗书、借款协议、机动车登记证、银行流水、借条、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住院患者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案、银行转账凭证、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赔明细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华阳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