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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鄂0191刑初6号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8  浏览:

审理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191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0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9]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本辖区升官渡二手车市场创联名车门店,以能帮忙买到六折中石化加油卡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雷某钱财共计人民币69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雷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明知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及谅解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使得被告人王某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  廖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