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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闽0203刑初73号李某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08  浏览: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203刑初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0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思检刑一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沈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1担任申通快递快递员,可以接单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公司旗下的菜鸟裹裹小件快递。被告人李某某1利用菜鸟裹裹小件员的工作便利,在淘宝网购物平台内以其接单范围区域为收货地址购买商品,收货后恶意申请退货,从而以菜鸟裹裹小件员的身份揽收其恶意退货的包裹,尔后,被告人李某某1在菜鸟裹裹APP上将包裹重量修改至最大值,菜鸟裹裹随即根据篡改的快递重量将相应快递费转入至被告人李某某1的菜鸟裹裹账户。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利用上述方法使用其本人的菜鸟裹裹小件员ID骗取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快递费共计人民币84492元,其间,被告人沈某某2明知被告人李某某1在利用上述方法骗取快递费,仍为被告人李某某1提供菜鸟裹裹小件员ID,被告人李某某1利用被告人沈某某2的菜鸟裹裹小件员ID骗取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5341元,并利用被告人沈某某2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提现,被告人沈某某2从中获利1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1在本市思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用于作案的iPhone7手机1部,被告人沈某某2在本市思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用于作案的iPhone6splus手机1部。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1、沈某某2的家属将上述款项全额退赔给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沈某某2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1是主犯,被告人沈某某2是从犯,被告人李某某1、沈某某2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同时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2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下,同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1、沈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沈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另,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沈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iPhone7手机、iPhone6splus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新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杰

代书记员 潘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