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471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廉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庄××号楼××室内,采取封建迷信手段,编造被害人张某“近年有灾、九死一生、买平安符保平安”等虚假理由,骗取张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廉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编造被害人张某“有生命危险,需要买瓷猴和茶砖给老寿星”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0万元,因被害人张某家人报警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廉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廉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廉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供认,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5.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引发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的封建迷信思想多次找被告人;6.建议法庭在罚金部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综上,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廉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庄××号楼××室内,采取封建迷信手段,编造被害人张某“近年有灾、九死一生、买平安符保平安”等虚假理由,骗取张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廉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编造被害人张某“有生命危险,需要买瓷猴和茶砖给老寿星”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0万元,因被害人张某家人报警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廉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廉某某与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材料,被告人廉某某的残疾证、身份、无前科材料、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材料,银行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信息,鉴定意见,光盘,被告人廉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廉某某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某系盲人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审判程序,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廉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廉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廉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600元。
三、案缴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廉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寇春蕊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