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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9刑初517号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0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517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20年9月9日,公诉机关以津蓟检一部刑变诉〔2020〕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某某遗漏犯罪事实补充起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臧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在网上从事买卖崖柏工艺品、榆木家具等,因生意不好遂产生收货款后不发货的想法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快手”、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售卖木雕、崖柏工艺品及榆木家具等物品,被害人谢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以向被害人发送货物照片及发货单截图方式骗取信任,以收取货款、定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048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2220元。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丘某2800元。

2019年10月25日至28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16000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杜某12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1186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屈某700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钟某1500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300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580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15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历某3200元。

2020年1月4日至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2600元。

2020年1月4日至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16300元。

2020年2月10日至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22600元。

202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章某录89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16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211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213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代其退赔诸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另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提取诈骗钱款的卡号为6228××××5770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卡号为6217××××9485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结果、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津公蓟(网安)检[2020]05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数据光盘,电子回单、谅解书、电话询问笔录,被害人谢某、丘某、陈某1、杜某、张某1、屈某、钟某、刘某、曹某、何某、历某、吴某、李某1、陈某2、章某录、范某、李某2、张某2陈述,证人王某、陈某3、陈某4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代其退赔诸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发表的陈某某不应以电信诈骗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群等电信网络技术,发布虚假售卖木雕、崖柏工艺品及榆木家具等信息,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属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故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害人章某录已收到八件工艺品应在诈骗数额予以扣除等辩护意见,本院适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卡号为6228××××5770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及卡号为6217××××9485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崔军委

人民陪审员  赵怀东

人民陪审员  王海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龙

书记员姚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