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津0119刑初118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威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10月28日以津蓟检二部刑变诉〔2020〕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7月1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付振兴,被告人李威及其辩护人王伯军到庭参加诉讼。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于9月16日建议延期审理,10月16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2017年11月份,房向阳、吴小鹏(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先后成立河南省恒润科技有限公司及郑州市闪之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他人制作的“东盟云商”、“腾邦国际云商”等微盘软件,招募王**、毛方芳等人(均已判刑)担任组长、业务员,并对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和分组。该团伙根据购买的客户资料,采取微信添加好友等方式寻找被害人,谎称在“东盟云商”、“腾邦国际云商”等微盘投资能够挣钱,让被害人加入该团伙的微信群,引诱其注册微盘并充值投资,吴小鹏多人则通过后台操控输赢,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4月份加入该团伙,担任业务员,采取上述方式吸引被害人丁某等人加入公司群内,由该团伙成员继续引诱丁某等人投资,造成丁某等人被骗钱财共计人民币79273元(以下币种同)。
另查,另案处理人房向阳、吴小鹏等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员工档案表、情况说明、美团记录、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手机转账截屏,辨认笔录,被害人丁某陈述,另案处理人房向阳、吴小鹏、毛方芳、张中亮、王**、许海峰、娄树炎、张叶、王雪、李月虎、李琼、赵双冉等人供述,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
2019年3月,被告人李威通过微信与天津市蓟州区居民李某取得联系,在得知李某有参赌意愿后,与被告人王某商议,共同利用乐达优品商城APP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并先后吸引李某、崔某、廖某1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赌资高达12万余元,非法获利8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威被抓获归案。
另查,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23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威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凭证、回执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盘,证人李某、廖某1、廖某2、崔某、王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李威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李威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有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诈骗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的王某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退赔、其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对被告人李威的辩护人发表的李威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其开设赌场的时间短、规模小等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李威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97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李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闵 鹏
审 判 员 潘晓哲
人民陪审员 赵怀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宁
书记员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