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38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予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在滨海新区××花园××号陈某1家中,虚构向陈某1购买化妆品用于天津港口医院发放劳保用品,谎称因其资金不够需要陈某1提供资金做转账流水,骗取陈某1人民币2.8万元。后被告人夏某某变更联系电话,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当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号交易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某某退赔陈某1人民币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