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2刑初69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10月1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敬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王德君、张辰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郭X在上海市巧印实业公司工作期间,以该公司直播间讲师的身份使用直播间,利用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期货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到“雪鹰资本”开户投资,诱导客户“入金”使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X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同伙蒋某、任某2、张某3、伙吕X、陈X的供述,被害人方某、柏某、黄某、陈某1、孟某、王某1、许某、刘某1、郭某、段某、林某、甘某、李某1、周XX、顾某、张某1、王某2、岳某、刘某2、陈某2、廖某、张某2、程某、周某、谢某、任某1、汪某、阳某、赵某、陈某3、李某2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转帐凭证、微信截图,聊天记录照片,QQ群聊天记录,员工提成表,户籍证明,监管局出具的资质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犯罪团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X予以惩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赔非法收入10000元在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郭X在上海市巧印实业公司工作期间,以该公司直播间讲师的身份使用直播间,利用没有港股通业务资格的“雪鹰资本”期货交易平台,诱使被害人到“雪鹰资本”开户投资,诱导客户“入金”使客户亏损,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X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年底到的公司,是其男朋友马X介绍过去的,当时马X在巧印公司,巧印公司就是做股票的,以前公司名称叫伟以投资有限公司。今年5、6月份改为巧印公司的。公司有三个老板,王XX,李XX,马X;直播间有五个人,三个讲师,胡XX,郭X,吴X,两个业务员胡XX,董X1;其是2018年8、9月份提的主管,管着下面的经理,还有平时老板不在的时候就是负责人客户登录雪鹰资本的网址,跟着网址的提示就能开户,一般是要客户的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开户成功后会生成一个账号和密码。客户分线上和线下入金,线上入金就是客户在雪鹰资本的平台上有一个充值的链接,客户按照上面的提示就能充钱,线上入金一次最多五万,线下入金就是把钱打到雪鹰资本指定的一个叫董X2的账户里,客户把打钱的截图发给开户经理,然后开户经理再把截图发给雪鹰资本的客服。直播间一共五个人,有三个老师,郭X、吴X、胡XX,他们三个负责在直播间讲课,就是讲股票的内容,怎么炒股,一些自己的经验和大家分享。还有两个业务员,胡XX和董X1。她俩就是拿自己老师号和直播间讲师的主播号,和直播间听课的股民聊天,具体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员是一样的。公司每个人和直播间的每个人都有一个模拟盘,直播间的老师就是用模拟盘在直播间讲课。其在QQ群里发公司业务员的账号和要充的钱数,雪鹰资本的客服就给公司的业务员充模拟资金。客户操作的大盘和公司业务员的模拟盘没什么区别,就是客户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户,业务员不用身份证就直接有模拟账户,客户是充钱才有资金,业务员是不用充钱直接就有模拟资金。
公司靠客户买卖恒指的手续费和客户的亏损钱盈利,客户大部分是按照讲师的操作来进行买卖的,讲师的操作也是猜的,不准确,有一定的偶然性。讲师在雪鹰平台都是用模拟盘进行操作的,赚钱的截图都是模拟资金操作的,为了让客户相信讲师的操作是准确的,让客户跟着讲师做。
2、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公司有三个老板,马X、王XX、李XX;一个总监蒋某;三个经理甘X、张XX、马XX,直播间中郭X、吴X、胡XX是讲师,三个讲师底薪一万元,提成是个人提成加团队提成,剩下的就是业务员,其余公司的前台和会计负责公司的日常开销,公司的考勤计算和工资计算。公司就是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课,用雪鹰资本这个平台带领客户炒恒生指数。
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进入公司后,蒋某、张XX都会给发一个word文档,其需要的时候全从里面找内容发给客户。其在雪鹰资本模拟盘的账号是张XX和蒋某给的,登录之后就跟着炒恒生指数,如果里面钱的数额都亏掉了可以找组长蒋某继续充值,直播间有三个讲师叫吴X、胡XX、郭X。
4、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公司有三个老板,马X、王XX、李XX;一个总监蒋某;三个经理甘X、张XX、马XX,直播间中郭X、吴X、胡XX是讲师,三个讲师底薪一万元,提成是个人提成加团队提成,剩下的就是业务员,其余公司的前台和会计负责公司的日常开销,公司的考勤计算和工资计算。公司就是拉客户进直播间听课,用雪鹰资本这个平台带领客户炒恒生指数。
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进入公司后,蒋某、张XX都会给发一个word文档,其需要的时候全从里面找内容发给客户。其在雪鹰资本模拟盘的账号是张XX和蒋某给的,登录之后就跟着炒恒生指数,如果里面钱的数额都亏掉了可以找组长蒋某继续充值,直播间有三个讲师叫吴X、胡XX、郭X。
6、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份,其通过网上添加微信号,该微信不时向其推荐一些股票方面的知识,后来其在推荐下又进入一个直播间,该直播间有几个互动的观众,经常说跟着老师炒恒生指数挣钱之类的话题。直播间一共有三个老师,分别叫陈XX,魏X,李XX。其中李XX主动联系过其,推荐其买恒生指数,说恒生指数挣钱快,其就开户入金炒恒生指数,线下入金将钱赚到了董X2和郑艳鸣的账户里。其入金后就按照直播间老师的推荐买了恒生指数,就一直在赔钱,截止到12月份,其雪鹰资本账户内还结余几块美金,再向雪鹰资本的工作人员发微信想问问情况也不回复后来连雪鹰资本的软件也都登录不上去了,就意识到被骗了。其一共入金206000元。
7、被害人柏某、黄某、陈某1、孟某、王某1、许某、刘某1、郭某、段某、林某、甘某、李某1、周XX、顾某、张某1、王某2、岳某、刘某2、陈某2、廖某、张某2、程某、周某、谢某、任某1、汪某、阳某、赵某、陈某3、李某2的陈述,证实:内容与方某证实内容基本相同,仅在入金数额、方式、具体时间等方面有所差异。
8、银行流水、转帐凭证、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方某、柏某向董X2转账的情况。
9、QQ群聊天记录,证实:郭X将客户引入直播间并跟直播间老师操作;在内部统一口信,编造亏损的数额等内容。
10、员工提成表,证实:郭X11月份的员工提成,收入与客户亏损有关联。
11、监管局出具的资质函,证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鉴定,“雪鹰资本”平台无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无港股通业务资格。
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4日,陈某2报警称其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通过雪鹰平台炒恒生指数被骗21万,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0日上网追逃涉嫌诈骗的被告人郭X,后2019年10月29日郭X主动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分局马头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30日六安市金安分局马头派出所与河东分局常州道派出所进行移交回津。
13、户籍证明,证实,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X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冯中婷
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