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44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判程序,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内向不特定人群发布有能力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庄街××号楼其住处内,获悉被告人赵某某能够销口罩后,添加被告人赵某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以手中有口罩现货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向其微信转账4000元购买口罩2000只。被告人赵某某将取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在其宁河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供认,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内向不特定人群发布有能力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庄街××号楼其住处内,获悉被告人赵某某能够销口罩后,添加被告人赵某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以手中有口罩现货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向其微信转账4000元购买口罩2000只。被告人赵某某将取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在其宁河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苗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身份、无前科的情况,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审判程序,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二、案缴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赵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德山
审 判 员 寇春蕊
人民陪审员 任学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