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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04刑初370号张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370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静、检察官助理孙蓝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孙某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张向孙某隐瞒自己欠有数十万元高额债务,以需要资金并承诺会按时归还为由,从孙某处获取十余张信用卡及密码,张持信用卡套现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截至案发,张使用孙某的信用卡透支尚未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张继续向孙某隐瞒其欠有高额债务,以需要资金并承诺自己按时还本付息无需孙某偿还为由,先后带孙某到四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现金贷款并将所贷款项转到自己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截至案发,被告人张以被害人孙某名义在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款项尚未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9.421468万元,被告人张以该手段骗得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8707万元。

张使用孙某信用卡透支、以孙某名义申请现金贷款尚未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张实际骗取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孙某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张向孙某隐瞒欠有高额债务的事实,以需要资金并承诺按时归还为由骗取孙某信任,孙某先后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等十张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张。张使用上述信用卡通过使用POS机虚构交易方式每月进行套现、消费,将透支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后孙某多次催促结清信用卡欠款,张以各种理由应付、推脱并以每月数张信用卡互相倒账、“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蒙蔽孙某,直至2019年8月无力还款。截至案发,张使用孙某的信用卡透支尚未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张继续向孙某隐瞒其欠有高额债务,以需要资金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无需孙某偿还为由骗取孙某信任,先后带孙某到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分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现金贷款,并将孙某所贷款项转到自己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张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偿还部分分期贷款直至2019年8月无力还款。截至案发,张以孙某名义在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款项尚未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9.42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张以该手段骗得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21万元。

张通过使用孙某信用卡透支、骗孙某申请现金贷款方式而实际骗取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造成孙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9.4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9月12日孙某报案称,张以开星巴克咖啡厅为由骗取其信用卡透支、到小贷公司借款。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7日电话通知张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2.孙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十张信用卡尚未偿还的欠款额为50万余元。

3.上海友而信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利信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及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孙某向四家小贷公司借款的合同金额468086.92元,实际得款318000元,总还款175850.92元,张还款155910.93元,孙某还款金额19939.99元,孙某实际损失394214.68元,张实得162087.07元。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向孙某隐瞒了贷款的用途,谎称用于星巴克公司和其他公司;欺骗孙某提升信用卡的额度;张承认欺骗了孙某。

5.被害人孙某陈述及书写的欠款明细证明:其与张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张以经营“星巴克”资金短缺为由陆续向其借用12张信用卡,2018年7月以后,张又以钱不够用为由让其到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在四家线下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当年11月份,其开始催张还款,张向其保证结清欠款。2019年3月,张欺骗其提升了工商银行信用卡的额度,当天该卡的额度被刷没。当年7月份,张让其垫付还信用卡和小贷公司的钱,到了8月份,张就不好好还钱了,最后张就直接告诉其没有钱还了。信用卡欠款和小贷公司的未还贷款共计80多万元。

6.被告人张供述证明:其与孙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7月份,其从小额贷公司贷款用于个消费,还不上本金和利息后向孙某借信用卡套现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其又编造了开星巴克咖啡厅需要资金骗取孙某信任,陆续向孙某借用了十多张信用卡透支、套现,还让孙某到六家小额贷公司以她自己的名义贷款四十多万元,其使用套现的钱拆东墙补西墙还欠款,2019年7月就彻底还不上欠款,其让孙某垫付还款,孙某就报警了。信用卡套现和小额贷款的数额记不清了,差不多在80至100万元之间,以孙某提供的书证和陈述为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89.4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孟宪丽

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