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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04刑初388号陈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38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付佳、杨永生,被告人高某某2及其辩护人郭震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1经他人介绍,先后参与了“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以下简称“九九归一”)、“中国梦一带一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等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陆续担任“九九归一”基金会天津分会团长、“一带一路”等多个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的微信群群主,收集、汇总多名会员信息,发展多名会员。其中,被告人陈某某1自2018年7月开始参加“九九归一”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通过组织骨干高某某2等人发展会员及自己发展会员的模式,建立微信群,向微信群内被害人宣传“交一点钱参加九九归一基金会,国家将基金会的钱用于投资,投资后将获得巨大回报”的内容,骗取会员报名参与费,涉及被害人达1625人,后将所骗钱款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入到指定的财务人员处或上级马文处。经查,2019年1月至案发前,陈某某1农业银行账户收到高某某2农业银行账户钱款数额达86048元。后被告人陈某某1明知参与“九九归一”项目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中国梦”、“一带一路”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开展宣传,发展会员。

2018年年初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2经他人介绍,先后参与了“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泰康君盟”等多个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的组织,陆续建立多个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微信群并成为群主,收集、汇总多名会员信息,发展多名会员,2018年10月,高某某2被陈某某1发展为其下级,负责建立多个微信群宣传“九九归一”项目、发展会员、骗取被害人报单费,2019年1月至案发前,从高某某2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转入陈某某1名下银行账户86048元。后高某某2明知参与“九九归一”项目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泰康君盟”、“紫薇兴农慈善基金”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开展宣传、发展会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1在本案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退缴赃款;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另一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1系从犯;主观犯罪动机并不明显;涉案人员和数额不准确;电子证据检测客观性存疑。

被告人高某某2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1经他人介绍,先后参与了“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以下简称“九九归一”)等多个组织,担任“九九归一”基金会天津分会团长。陈某某1通过建立微信群宣扬“九九归一”是国家支持的基金会项目、投资有回报的方式,发展会员、收集会员信息,诱骗会员参与“50+1、60+1”等投资项目,收取报单费,涉及被害人1600余人。2019年1月至5月间,其将下属高某某2收取的报单86048元转给其上级马文及指定的财务人员处。后陈某某1明知参与“九九归一”项目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其他项目开展宣传、发展会员。

2018年年初至2019年10月份,高某某2经他人介绍,先后参与了“紫薇兴农慈善基金”、“九九归一”基金会、“泰康君盟”等多个组织,建立微信群并采用上述方式发展会员、收集会员信息。2018年10月,高某某2被陈某某1发展为下线后,负责建立多个微信群宣传“九九归一”基金会项目、发展会员、骗取报单费,其陆续发展了周某等6名会员。2019年1月至5月间,高某某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骗取的“九九归一”项目报单费86048元转入陈某某1银行账户内,涉及被害人1600余人。高某某2明知参与“九九归一”项目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紫薇兴农慈善基金”、“泰康君盟”等组织进行宣传、发展会员。

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高某某2、陈某某1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对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进行诈骗活动进行侦查后分别将陈某某1、高某某2抓获归案。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1处扣押华为手机(红紫色)、华为荣耀手机(白色)各一部及账目一张;从高某某2处扣押玫瑰金色OPPO手机、YUFLY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

3.陈某某1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月至5月,从高某某2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向陈某某1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86048元;陈某某1将钱款转账给马某、郭某某,转账“摘要/附言”为“60+1报单、50+1报单、72+1项目、九九会议”等内容。

4.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陈某某1、高某某2之间微信转账情况。

5.微信群主照片证明:陈某某1建立名称为“九九核心群”、“九九归一领导群”、“九九归一大同世界组长群”、“1+亿24组群”,汇集会员信息、拉会员入群,并在群内发布信息。高某某2建立“九九归一4群”、“九九归一13群”;“紫薇股权项目专属2群”、“紫薇股权项目报单3群”、“紫薇股权项目专属群”、“紫薇股权102报单群”,高某某2在群内发布“紫薇基金员工履历表”,催促完成履历表、认购股权,宣传有功人员都能分红;“泰康君盟专属2群”、“泰康君盟专属3群”、“泰康君盟专属4群”、“泰康君盟专属5群”。高某某2在“高某某22小组14小队”群内发布消息,让群内人以“不知道、不清楚、一切都不知道”应对公安机关的询问。

6.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高某某2向其宣传“九九归一”、“紫薇”、“泰康君盟”、“一带一路”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类的项目。高某某2说“九九归一”是国家办的扶贫项目,国家在海外有被冻结的资产,报名交钱解冻资产,将来可以得到加倍的回报。其禁不住高某某2的劝说就投了钱,其隶属于高某某2大队,她是微信群的群主。

7.被害人周某陈述证明:其与高某某2相识多年,高某某2陆续向其宣传了十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高某某2说是国家在海外有资产,需要去解冻,这个是国家扶贫项目,投入少、回报大,名额有限,劝说其进行投资,其陆陆续续投资多个项目,一直持续到2019年6、7月份,2018年11月5日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投了“九九归一”项目,高某某2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她是群主,这个群大约有几十人。

8.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2018年年初,其通过微信加高某某2为好友,她开始向其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投资高某某2宣传的“紫薇”、“九九归一”等六七个项目,高某某2是“九九归一”项目微信群的群主,这个群大约有几十人,高某某2说天津地区的“九九归一”项目是她和陈某某1一起做的,不清楚她们的上级是谁。

被害人王某、杨某、高某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均证明高某某2宣传“紫薇”、“九九归一”、“泰康君盟”等“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以“投入少、收益高”、“项目是国家扶持有保证”为由劝说被害人进行投资,被害人投资了“九九归一”项目,高某某2建立多个微信群并担任群主,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报单费用。

9.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及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白色华为手机、彩色华为手机、白色YUFLY、白色VIVO手机进行检测。

10.被告人陈某某1供述证明:经黄培芬介绍,其参与马文发起的“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项目,黄培芬是这个项目的总指挥,也是其上级,其是天津地区的团长。黄培芬讲这个项目是国家支持的基金会项目,投资后可以得到一定的回报,实现“中国梦”,这个项目有“60+1”、“50+1”等多个报单费档位。其建立微信群让有兴趣的人参加,其在微信群里也是这样宣传的。“九九归一”项目是从2018年年底开始到2019年5、6月份结束,天津团队大约有1625人,冯冬是其团队的财务主管,高某某2负责收取报单费,高某某2收取的报单费都转入到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内,其又转给了上级马文或者郭玉霞。其没有看到相关文件证实“九九归一”项目是合法的,也没有收到任何回报。

11.被告人高某某2供述证明:2019年年初,其经人介绍参加了“九九归一”项目,陈某某1是“九九归一”项目天津市分会的团长,她的团队大约有1600余人,其是陈某某1的下级,负责给陈某某1收取钱款。“九九归一”项目就是让会员把钱交给国家,国家按比例进行分红。其通过微信收取“九九归一”项目的报单费,报单费分为“60+1”、“50+1”等多个档位,交了报单费就等于参与“九九归一”项目。其通过微信红包方式收取报单费,其从每个会员所交的报单费中留存0.15元作为微信提现费,其将通过微信收取的“九九归一”项目的报单费提现后转给上级陈某某1,一共转给陈某某18万余元报单费。会员们交了钱以后也没有获得什么回报,上级也不说是什么原因。其发展了王某、赵某、李某、周某、高某、张某等下线人员,其他人员记不清了。

针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应区分主从犯。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并未实际占有通过宣传“九九归一”项目骗取的报单费,仅对他人实施的诈骗活动起到帮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陈某某1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陈某某1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某1主观故意不明显、被害人人数及涉案数额不准确及电子证据检测不客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1作为“九九归一”基金会天津地区团长,宣传该基金会项目,明知基金会项目未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发展会员缴纳报单费,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均供认“九九归一”基金会天津地区的会员为1600余人且供述稳定、互相印证,与银行转账的报单费总数额、每名会员缴纳的报单费数额所体现的人数大体相当,应予以认定;电子证据检验程序、方法符合法律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客观性。综上,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陈某某1、高某某2具有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及被告人高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本院对二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涉案款项人民币86048元;涉案扣押的手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明敏

人民陪审员  高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