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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8刑初761号诈骗罪孙某某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1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761号   

公诉机关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现货及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出售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品的虚假照片、视频等消息。2020年2月23日,曹某通过其朋友李虎与孙某某微信取得联系,于2月23日、25日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账预付款13800元购买口罩2000个、体温枪10个。孙某某收到该款后,以向曹某发送快递单号后取消发货、编造各种理由等方式拖延发货。2020年4月27日,经曹某催要,孙某某退还曹某500元。

2020年7月16日,曹某报警。同年8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并退赔曹某13300元。同年11月5日,孙某某赔偿曹某5000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附U盘),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具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燕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