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562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某、高某,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王珍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某通过在网上虚构自己为澳大利亚公民并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其丈夫在某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事实,通过微信聊天以买某、装修、赎回基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信任后,被害人张某1在其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花园××号楼××的家中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被告人汪某人民币1028380元,案发前被告人汪某退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80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2信任后,被害人张某2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汪某人民币81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信任后,被害人高某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被告人汪某人民币12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汪某退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8355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信任后,被害人许某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被告人汪某人民币29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汪某退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汪某虚构自己为奔富红酒代理人的事实,以低价购买红酒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汪某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956025元,后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汪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2.被告人汪某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汪某系初犯、无前科;4.被告人汪某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汪某通过在网上虚构自己为澳大利亚公民并居住在澳大利亚,且其丈夫在某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事实,通过微信聊天以买某、装修、赎回基金等理由骗取他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被告人汪某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028380元,已退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80000元。被告人汪某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1000元。被告人汪某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22000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8355元。被告人汪某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94000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汪某虚构自己为奔富红酒代理人的事实,以低价购买红酒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45000元。综上,被告人汪某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56025元,后全部挥霍。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持有的苹果手机1部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汪某编造自己是车模、在澳大利亚生活、老公是老板等理由共骗我103万余元,还了我58万元。朱某欠我10万元,我让他把这笔钱打给了汪某。我让会计宋莹还给汪某打过2万元。汪某还说他是奔富红酒的合伙人,我朋友姚某正好想买酒,她就骗了姚某45000元。辨认人张某1辨认出汪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等,证明张某1等人给汪某汇款1028380元。
2.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汪某虚构澳大利亚国籍身份,并以买某、买机票等各种理由共骗我81000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证明张某2给汪某汇款8.1万元。
3.被害人高某陈述,证明汪某虚构澳大利亚国籍身份等情况,编造房屋装修等各种理由共骗我122000元,还了我28355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证明高某给*蕾及微信名为Y的汇款122000元。
4.被害人许某陈述,证明汪某虚构澳大利亚国籍身份,编造赎回基金等各种理由共骗我29万多元(其中的20.2万元是银行转账的,9万元左右是微信转的),还了我6000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明细、转账记录等,证明张某2给汪某汇款20.2万元。张某2给“Yuma”、Y”、“。。”微信转账9.2万元.
5.被害人姚某陈述,证明我被一个女的以卖红酒的名义骗了45000元,我向对方汪某的帐户转了50000元,对方说用不了那么多就又退给了我5000元。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证明姚某给汪某汇款5万元,后又退回5000元。
6.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因我们欠张某110万元,我还钱时,张某1就让我把10万元汇到了汪某的卡上等有关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证明朱某给汪某汇款10万元。
7.证人汪某证言,证明汪某的父亲把房屋卖了还给了张某158万元及汪某没有在澳大利亚生活过等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证明汪某给张某1汇款52万元。
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汪某持有的苹果手机1部扣押在案。
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
10.居民信息表及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汪某无前科。
11.情况说明、勘验笔录,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
12.被告人汪某供述,证明我以编造我和我丈夫是澳大利亚籍,我丈夫在香港有上市公司,我母亲买某装修及买机票及我是奔富红酒合伙人等事由骗了张某1103万余元(有的供述是100余万元),还了58万元。骗了高某几万元,还了3万元左右。骗了张某25、6万元。另外,我还骗了许某,我还了他几千元。我还为姚某买红酒拿了他45000元,最终没有帮他买成。钱都被我旅游和购物和还债和日常消费和买了一些家具等了。我用过“Y”、“。。”、“盈儿”、“Yue.Q”等微信名。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前已还给被害人的钱款,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但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汪某多次诈骗他人钱款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汪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31年5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汪某的违法所得并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4838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8100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93645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88000元,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4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长青
人民陪审员 倪东青
人民陪审员 刘祥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