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558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同年9月18日立案,9月29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徐忠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花园××商“茶一间”内,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孟某办理“积分落户”的事实,骗取孟某人民币8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案发前,章某归还孟某人民币8千元。2019年8月8日,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汇款凭证、收条、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对被害人积极主动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章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判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力欣
人民陪审员 宫桂桐
人民陪审员 崔金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