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21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宋某在没有能力架设游戏私服的情况下,在快手APP平台及自己的QQ上发布其能够开发架设游戏私服的虚假信息,2019年12月22日,宋某在网络上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800元。2020年4月10日,宋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有故意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赃款并得到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宋某利用在快手APP平台及自己的QQ上发布其能够开发架设游戏私服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通过QQ向刘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骗取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扫码后两次向宋某转款共计人民币3800元。2020年4月10日,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宋某的亲属代为退赔刘某人民币3800元,刘某对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公安机关扣押宋某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二维码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QQ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快手账户信息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宋某、路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宋某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坦白条件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宋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宋某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世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冯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