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56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通过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孙某某,并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姓名为“王浩”,并以同性恋人关系与被害人孙某某相处,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罗某多次虚构其经营土方工程需要用钱、变卖房产还钱需要借钱还房屋贷款等理由骗取孙某某给被告人罗某的微信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80600元,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取现,经查被告人罗某并未经营土方工程也没有房产;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某再次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准备做烟酒生意挣钱还给被害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先后给被告人罗某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72380元,被告人罗某用其中人民币135000元直接用于购买车辆,其他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取现,并未经营烟酒生意;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罗某再次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借钱将其抵押给别人的车辆赎回后变卖还给被害人孙某某的款项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给其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108800元,被告人罗某将车辆赎回后再次抵押得款用于个人消费。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为了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各种理由给被害人孙某某转账人民币170759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辩称其诈骗被害人的数额为108800元,剩余的200多万元是被害人自愿借给其使用的,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通过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孙某1,谎称其姓名为“王浩”并以同性恋人名义与孙某1交往。罗某通过微信向孙某1发送伪造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房产证等,虚构其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骗取孙某1的信任,后罗某多次以经营土木工程、做烟酒生意需要资金及需要向他人还款、赎回抵押车辆等虚假理由向孙某1借款。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孙某1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罗某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罗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先后转账共计人民币2741989.99元,期间,罗某为骗取孙某1的信任,先后以各种理由给孙某1转账共计人民币170759元。罗某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27日,被害人孙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被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孙某1陈述
(1)2019年11月27日陈述证明:2018年10月28日,有一名男子通过寻他网以聊天交友的方式加其微信,一直在微信上以同性恋的方式与对方聊天,当时他的名字叫王浩,家是江西赣州的,11月3日,他发来一份土木承包合同,以干工程缺钱为由,找其借钱,承诺2018年年底还钱,11月15日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借给他200万元,对方一直没有还钱;2019年7月,对方告诉其真名不叫王浩,之前借的钱也没有用在土木工程上,被用来赌钱了,然后说还想再借钱做红酒生意,告诉其真实姓名叫罗某,还告诉现在的真实住址,然后其于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又借给他64万元做红酒生意。2019年9月30日,其去福建省连城县找到了他,在他母亲在场的情况下跟他核对了之前的借款信息,跟他签下了一份罗某向其借款264万元的借条,之后他又一直找其借钱,其没有借给他,他也没还钱,其就报警了。
其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用天津农商银行账户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对方微信号及银行卡转账共计2010300元;用工商银行账户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对方转账共计171500元;用中信银行账户向对方支付宝转账50900元;用中国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向对方转账69990元;用中国邮政储蓄账户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对方转账94500元;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对方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共计400600元。对方的支付宝账号为2155××××0690,对方的微信账号为×××79,昵称为JJKK;另一个微信号为×××mm,昵称为密布。对方一直和其谈同性恋取得其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借钱。因为当时在和对方谈同性恋,就想帮一下他的忙,对方称做工程、做买卖急需用钱,就借给他了。借给他的钱有90多万是从各个银行借的,有90多万是找个人借的,有80多万是其卖房子的一部分钱。其和他见过两次面,第一次于2019年4月在江西赣州,第二次于2019年9月30日在福建省连城县他家中并和他签了一份借条。转给他的200万,对方说没有用在干工程上,被拿去赌了,一共被骗了264万元。
(2)2019年12月5日陈述证明:2018年10月28日,其和对方加了微信,对方微信名字是“晴天”,其和王浩确立同性恋关系,2018年11月3日,王浩说他有一个干土木工程的活,但缺资金,还发了一份《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富工业区,工程是王浩和李伟签订的,王浩说还缺钱,其就借给他了,11月3日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转账30000元;11月8日王浩以工程用钱的名义借钱,其用微信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转账24000元;11月13日其用微信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转账49000元;11月14日其用微信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转账3000元;11月15日,王浩还是以工程名义向其借钱,给其一个交通银行尾号为9065的账号,名字叫廖某,王浩要求钱转到这个账号,其就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该账号转账100000元,然后又向王浩×××79的微信转账41000元;11月16日,王浩说还需要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又向他提供的廖慧娟交通银行账号转账120000元,又给王浩×××79的微信转账36000元;11月23日王浩称工程需要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廖慧娟交通银行账号转账65000元,转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49000元;11月26日,其用微信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1000元;11月28日王浩又以工程需要钱的名义借钱,其就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49500元,11月29日用微信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50000元;11月30日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49500元;12月2日,王浩称工程缺钱,其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10000元:12月12日其微信(绑定农业银行)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转账20000元;12月13日,其用微信(绑定工商银行)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转账50000元,又用微信(绑定农业银行)向王浩给其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转账20000元;12月14日其用微信(绑定工商银行)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50000元;12月15日,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30000元,又用微信(绑定农业银行)给王浩名为晴天的微信转账8000元;12月16日,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20000元,12月17日,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转账给王浩名叫晴天的微信50000元,又用微信(绑定农业银行)给王浩名为晴天的微信转账10000元;然后王浩说他微信被冻结了,不能使用了,2019年1月10日,王浩给其一个名叫宋小艳尾号为9955的银行卡号,其用农业银行卡转到这个卡19800元;1月11日,王浩以工程名义借钱,又给了一个叫邱鑫泉尾号为6898的银行卡,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转账7000元,用农业银行卡向邱鑫泉银行卡转账10000元;1月12日,王浩向其发送了一个付款码,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向邱鑫泉微信付款3000元;1月22日,王浩称工程用钱给其严继能尾号为2678的账号,其用农业银行卡向严继能银行卡转账19800元;1月31日,王浩称工程需要用钱发了一个微信支付二维码,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又支付30000元;2月1日王浩称工程用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严继能转账40000元,2月3日其用农业银行卡向严继能转账8000元;2月12日王浩继续说工程需要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严继能转账2000元;2月20日王浩又继续以工程名义借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严继能转账10000元;2月26日王浩称工程需要用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严继能转账20000元,2月27日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严继能转账80000元,用农业银行卡向严继能转账50000元;2月28日王浩给其罗某尾号为4187的建设银行账号,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转账110000元,又用农业银行给罗某转账40000元;3月2日王浩又称工程用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3000元,3月3日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5000元,3月9日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5000元;3月11日用工商银行卡向康武转账3000元;3月12日用工商银行卡向王浩提供的王凤玉银行卡转账2000元;3月15日王浩以工程名义借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180000元;4月2日王浩称工程还需要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255000元;4月10日其用农业银行卡向罗某转账18000元;4月中旬其和王浩约好到江西赣州见面,其发现王浩不是同性恋后回到天津,王浩说换微信了其就又加了他新微信号为×××mm,名字为密布;4月24日其用农业银行卡向罗某转账16000元;4月25日其向罗某转账20000元;4月26日其用农业银行卡向罗某转账20000元;4月28日王浩称工程用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50000元,又用农业银行卡向罗某转账50000元;4月30日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罗某转账15000元;5月14日用农业银行卡向罗某转账50000元;5月20日王浩称工程钱不够,又给其罗某尾号为1279的工商银行账号,其用天津农业银行账号转账19000元,5月21日用农商银行卡转账20000元;5月29日转账2000元;5月31日王浩称工程用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向罗某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6000元;6月16日通过支付宝(绑定邮政储蓄)转账给罗某10000元;6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给罗某20000元;6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给罗某2000元;6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7月5日用支付宝转账给罗某4000元;7月7日用支付宝转账给罗某500元;7月25日用微信(绑定邮政储蓄)转账给王浩×××mm的微信1000元;7月26日转给王浩×××mm的微信20000元;7月27日王浩说之前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假的,他叫罗某并将身份证、户口本拍照给其,说之前借的钱没用在工程上,赌博都输了,还不了钱,想再借点钱做烟酒生意,慢慢挣钱还钱,其就又相信他,罗某给其尾号8556银行账号,其就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转账135000元,用支付宝(绑定工商银行)向罗某提供给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50000元,用支付宝(绑定中信银行)向罗某提供给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50000元,用微信(绑定中国银行)向罗某×××mm微信转账20000元;用微信(绑定邮政储蓄)转账给罗某×××mm微信19999.99元;7月28日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向罗某×××mm微信转账54000元;王浩说进酒,7月30日用支付宝(绑定工商银行)向罗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11990元,又用支付宝(绑定中国银行)向罗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49990元;7月31日王浩又说要进酒,给其周某的支付宝账号,其用支付宝(绑定天津农商银行)支付30000元,8月1日王浩以进酒名义借钱,其用微信(绑定天津农商银行)给罗某×××mm微信转账22000元;8月2日用支付宝(绑定工商银行)向罗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2000元;8月4日用支付宝向罗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2500元;8月10日用转账给罗某×××mm微信20000元;9月16日其用微信(绑定中信银行卡)转给罗某900元;9月19日罗某说他母亲名下有一辆30万元左右的车抵押了,他想把车赎回来向其借钱,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他母亲黄某转账108800元,9月27日其用天津农商银行账号向黄某转账3000元;10月1日其去福建龙岩罗某老家找罗某,发现没有罗某所说的工程,也没有罗某说做的烟酒生意,其才发现被诈骗,就报警了。从2018年11月3日到2019年9月27日一共给罗某转账2777279.99元。罗某使用三个微信账号,第一个叫晴天,微信号码不记得了;第二个微信号×××mm,名字密布,第三个微信号×××79,名字米奇,现改成JJKK。罗某一共给其转账131749元,是通过罗某支付宝或他朋友转账给其,其实际损失是2645530.99元。
(3)2020年1月6日陈述证明:刚开始罗某自称叫“王浩”,说在深圳有工程,价值600多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想找其借钱周转,并给其发了一个关于深圳工程的合同录像,其看到工程合同,才将钱给他。“王浩”还发过一摞房产证照片,说那些房子都是他名下的,证明他有钱不会骗其,“王浩”向其要钱时还说深圳的工程2018年底就能完成50%,就能结款还钱了,可至今也没有还钱。后来他说想做红酒生意还钱又向其借钱,说不给钱做红酒生意之前的钱都没法还,其就继续给“王浩”钱,让他做红酒生意。
2.证人童某证言证明:其是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天顺二手车职工,2019年7、8月份,罗某向其借10万元,并把他牌照号为闽F7××××的白色奥迪A4轿车作为质押担保,二十天之后,还其104000元左右把奥迪车赎了回去。2019年8月末,罗某又借100000元,依旧用之前的奥迪车做质押担保,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还102000元左右并赎回车。九月十几号一个星期内陆续借了110000元,依旧以之前的奥迪车作质押,但到现在没有还钱。罗某借的钱都打到罗某提供的黄某尾号为1375的银行卡,借条收款人是罗某,签的黄某的名字。奥迪车是罗某购买的,借钱的用途并没有说。
2020年6月4日证言证明:2019年12月份,罗某逾期未偿还公司的钱,罗某母亲黄某也无法承受每月需偿还银行的购车贷款,黄某就联系其问能不能把车处理掉,其公司就以230000元的价格转手到龙岩市其他车行了,最后卖给了郭艳芳。之前罗某也通过抵押汽车向公司借过钱,把钱借给罗某后,罗某就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罗某是那种手里有钱就要消费的人。
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是福建省连城县佰盛汽贸的负责人,2019年7月26日,罗某说要购买一辆白色奥迪A4轿车,就和其签订购车合同,交纳5000元定金。当时罗某把奥迪轿车买入他母亲黄某的名下,签购车合同的时候,是罗某代签的。2019年7月27日,罗某交纳144000元首付款(全车价格294000元),微信转账支付135000元,还有5000元是罗某之前给店里的现金,另外4000元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剩下的购车款是罗某向银行贷款,以罗某母亲黄某的名义贷款,罗某买完车三个月后就把车抵押给贷款公司用来借钱了。
4.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是罗某的母亲,罗某没有职业,罗某在2018年没有接过干土方工程的活,2019年也没有做过烟酒生意。其名下牌照号为闽F7××××的白色奥迪A4轿车是罗某在2019年下半年买的,具体花多少钱不知道,他买车的钱是找一个天津的朋友借的。具体是以什么名义、以什么方式要的钱都不知道。其名下的银行卡在2019年9月19日有108800元进账,这笔钱罗某说是找天津朋友借的,因为他之前的债主起诉了,他怕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就说先转到其银行卡,钱到账后就被罗某取走了,具体干什么了不清楚。2015年、2016年罗某做过土方工程,后来赔钱了,就在连城县帮一个叫小钱的男子运菜、打零工。罗某除了有时候去外面打几天零工,其他时间都在帮别人运菜。罗某在福建没有房产,罗某应该买不起房子。他购买的奥迪车一直在罗某手里,但很少开回家。罗某的天津朋友来跟罗某签借条的时候其没有在场,是后来才知道罗某欠他钱。
5.证人钱某证言证明:其和罗某是雇佣关系,是罗某的老板。罗某从2017年3月份开始为其工作直到2018年年底。罗某负责开车从福建漳州运菜回来,每运一次菜给他200元的工资,平均每月要运25、26次。其不知道罗某以前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他之前是不是做过土方工程或者烟酒生意。
6.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其是福建省连城县莲峰豸前超市的老板,店里可以刷pos机,但刷pos机的店名不一定是豸前超市,罗某于2019年3月16日支付给店里20818元,2019年4月2日支付给店里20978元,2019年4月3日支付给店里18562元。
7.证人罗某1证言证明:罗某是其初中同学,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通过微信联系其说他弟弟要给他转10000元,让将其微信收款码发给其,10000元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转给其,然后罗某再提供一个微信账户收款码,其再把这10000元给罗某提供的微信账户转过去。当时罗某说他的微信无法收款,罗某就让他弟弟先把钱转到其微信账户了。后来罗某把其微信拉黑,其就把罗某的微信好友删除了。2015年、2016年,罗某在福建省连城县做工程,后来就不知道他做什么了。听他说做过烟酒生意,但没看见他经营的店铺,罗某名下没有房产。罗某赌博,听罗某说他在一个赌博平台上有时候赌一把押几千,有时候赌一把押几万,2019年和罗某见面的时候,他手里有很多钱,还带其去了几次福建省龙岩市的酒吧玩儿,都是罗某花的钱,罗某当时说他通过赌博赢了点儿钱。
8.证人罗某2证言证明:罗某是其侄子,罗某向其借过三次钱,都是通过现金方式给他的,他从来没还过钱。其不知道他做过土方工程和烟酒生意,他名下没有房产,因他欠别人很多钱,不可能有房产。前几年罗某帮卖菜的开车,还做过什么就不知道了。罗某也向罗恒生借过几千元,都说家里缺钱,后来也没向罗恒生还。其也没有催他还过钱,因为其和罗恒生都知道他没有钱。
9.被告人罗某供述与辩解
(1)2019年12月11日供述证明:2018年10月28日其通过“寻他”同性恋交友网站上认识孙某1互相加了微信。他的微信昵称为“春天”,其微信号为“晴天”,其刚认识他,告诉真名不好,就随便编了一个名字。2018年11月中旬,其用“晴天”的微信号联系孙某1,说其接了一个干土方工程的活,资金周转不开,问他能不能借点钱,他同意了,到2019年7、8月份,期间陆续以干土方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找借了200多万元。但当时其并没有接过这样的工程,借钱是因为在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而且之前也找别人借过钱,催还债的人很多,就找孙某1借钱应急。给孙某1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是自己做的假的,为了让他把钱借给其。借来的钱一大部分被赌博输了,还有一部分用于还别人之前借的钱。2019年7、8月份,其以做烟酒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找孙某1借钱,到2019年9月份,陆续找孙某1借了51、52万元,没有做烟酒生意,只不过用干土方工程的理由次数太多,就想换个理由。其以做烟酒生意为由找孙某1借钱买了一辆奥迪车,花15万元钱交的首付款,剩下的钱一部分赌博赌输了,一部分用于还别人了。车某是其母亲黄某,牌照号为闽7P827的白色奥迪A4轿车。这辆车抵押给抵押公司了,抵押车后的钱一部分赌博输了,一部分还别人了。2019年9月中旬,其跟孙某1联系说想把之前抵押的奥迪车赎出来,把车卖了还他钱,然后孙某1就答应借108800元,车赎出来后想靠赌博多赢点钱,为了得到赌本就又把车抵押了。这次抵押后的钱一部分赌博输了,一部分用于还别人了。
其一共用过三个微信账号,一开始用“晴天”的微信号跟孙某1联系,后来这个微信号被人投诉了,就把这个微信号注销,2018年12月份又注册了一个账号为×××mm昵称为“密布”的微信号一直用到现在,其还用孙某1的名字注册了微信号为×××79昵称为“JJKK”的微信号,方便孙某1给其打钱。孙某1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晴天”的微信号上,还给孙某1提供了其和几个朋友的银行卡号、微信付款码,让孙某1直接把钱转到银行卡上,有时会用孙某1名字注册的“JJKK”的微信号往其朋友银行卡上打钱,然后再取出来。其提供给孙某1的银行卡包括其名字办理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卡没有提供给孙某1,但把钱往这张中国银行卡上转过。一张为严继能的兴业银行卡、一张为廖慧娟的交通银行卡、一张为佰盛汽贸老板的银行卡、一张为黄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记不清了。其提供给孙某1的微信付款码的信息中有邱某、杨某、关某超市及罗某1的微信。因之前借钱没还被起诉了,怕法院冻结其银行卡账户,就提供给孙某1其他人的银行卡号和微信付款码。这些银行卡和微信付款码的户主都是其朋友。其跟朋友们说找别人借钱,怕法院冻结账户,提不出钱来。其找孙某1借钱时,没有还款能力,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还欠别人钱,就想先找孙某1借钱应急。
(2)2019年12月13日供述证明:黄某是其母亲,严某、邱某、罗某1是其朋友,杨某是其以前的对象,廖某是其在赌博上充值赌资时把钱打到她的卡上。他们对其找孙某1借款的事不清楚,孙某1把钱转到其或朋友、亲人的银行卡时,其就在ATM机上把钱取出来。
(3)2020年1月3日供述证明:李某与王浩之间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是其本人提供给孙某1的,合同双方两个名字都是其编的,房产证、法院传票也是其本人发给孙某1的,房产证和传票都是从网上搜的,名字都是王浩,就是为让孙某1相信其就是王浩,但这些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其给孙某1打借条是2019年10月份,其和孙某1对账一笔笔算出来,双方都认可,其从孙某1处骗来的钱都在网上赌博了,还有一部分投资亏本了,其还用母亲黄某的名字买了一辆奥迪车,其在一个叫国光金属的投资理财平台赔了大概一百七十万左右,贷款买了一辆牌照号为闽F7××××的白色奥迪A4轿车,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后将车抵押了11万,都在国光金属赔光了。孙某1身份信息绑定了微信号为×××79的微信并绑定孙某1的银行卡,孙某1自愿给其弄的。
10.罗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涉案的闽F7××××白色奥迪A4轿车的行驶证、一份名为“王浩”为被传唤人的法院传票、甲方为“李伟”、乙方为“王浩”的土方工程合同等综合证据证明:罗某为找被害人借钱而提供的相关材料照片。
11.购车合同及转账记录证明:2019年7月26日,罗某、黄某通过贷款购买白色奥迪A4轿车及交款情况。
12.民事判决书证明:罗某于2016年3月23日被他人起诉返还借款6281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等情况。
13.涉案车辆登记手续证明:涉案车辆已经卖给郭艳芳。
14.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罗某发给被害人的房产信息经查实不存在、传票系伪造。
15.孙某1名下天津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及黄某的中国银行、廖慧娟的交通银行、李某建设银行流水及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同罗某、黄某、廖慧娟、李某等人之间的转账情况。
16.罗某名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及邱鑫泉工商银行卡明细证明:罗某收到孙某1转入的款项以及孙某1转账给严继能后严继能转账给罗某,均在当日或者两日内被取现以及转入罗某支付宝消费,收到孙某1转给邱鑫泉款项后当日取现及消费使用情况。
17.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明细和支付宝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整理出的被害人孙某1被诈骗金额明细表证明:被害人转账给罗某及邱某、严某等人转账情况及罗某使用上述款项在超市及酒吧等处消费277650元、罗某给孙某1转账回款情况。
18.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情况说明证明:罗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罗某逃跑日期由于笔误写为2019年10月3日,实际逃跑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抓获时间为同年12月13日。
1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孙某2于2019年11月27日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连城县公安局将罗某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后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0.被害人孙某1提供的借条证明:罗某向孙某1借款26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30日。
21.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信息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罗某时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了扣押并对手机进行数据恢复,该手机上登录过的微信账号包括×××79以及×××mm,4月21日,有“密布”、“晴天”等人的群聊,发布“王浩”使用的相关传票和图片及罗某户口本、身份证、住址等相关信息。
22.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为核实罗某向被害人发送的土方工程是否存在,经向当地派出所了解核实,该大富工业区是由多个工业园及其他楼宇、场地等组成,经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了解,土方工程承建初期应当向当地区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并登记工地名称、工地地址、承建单位和承建人的详细信息等,但在被害人提供的合同照片中并没有工地名称,工地地址仅写到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区,承建人仅有姓名且并没有相关承建单位的公章,故无法核实该合同照片中提及的土方工程是否存在。
2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证。
关于被告人罗某所提被害人自愿借给其200多万元,其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庭前多次有罪供述,证实其编造“王浩”的虚假身份以同性恋名义同被害人交往,通过伪造工程合同、房产证等虚假内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从事土木工程、做烟酒生意等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该供述同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且有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罗某伪造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传票等书证,黄某、罗某1、罗某2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罗某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人虽对之前的供述予以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所作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7123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邬秀芳
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