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1303刑初12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8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1及其辩护人王中举、被告人常某某2及其辩护人郝春全、被告人王某某3及其辩护人张盼、被告人周某某4及其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底以来,被告人常某某2伙同被告人贾某某1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C座1311室成立金辰商务公司,共同出资作为贷款的本金,其中贾某某1出资12万,常某某2出资8万从事小额信用贷款。该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以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到其公司进行贷款,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贾某某1为股东负责向被害人放款及给业务员发放工资以及管理资金等;常某某2为股东和业务员负责拉客户,被告人王某某3(常某某2妻子)为业务员负责拉客户,给客户联系、催款等;被告人周某某4为客服,负责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信用审核以及催款等,该四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施犯罪活动,骗取的钱款用于分红、发放工资、提成以及公司日常开支等。
被告人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通过散发广告卡片、给被害人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传达“无抵押、无担保、放款速度快”等信息,引诱被害人到金辰商务公司进行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等人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收据、借条之后,再以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向被害人收取20%左右的费用,虚增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且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采取签订空白合同,口头称利息低等方式故意隐瞒、遮掩、回避高息的事实,致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实际年化利率在300%以上的高息贷款。另外合同约定苛刻还款条件,收取高额违约金。如客户不按期还款就会通过向其亲友打电话或者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款,如上门催款还要收取每次300元不等的上门费。
现查明该诈骗团伙采用“套路贷”方式对胡某、姚某、王某3、徐某、曹某、李某、王某1、张某、王某2、宋某等10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1、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姚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093元,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1400元,提成费350元,实际得到现金5250元,目前已还3期共3279元;
2、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徐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12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762元,扣除服务费1200元、平台管理费1200元、资料费20元共2420元,实际得到现金9580元,已还7期共12334元;
3.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曹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093元,扣除家访费200元、服务费300元、资料费20元共520元,实际得到现金6480元,已还11期共12023元;
4、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胡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1075元,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平台管理费等共计1750元,实际得到现金5250元,目前已还9期共9100元;
5、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王某1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8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228元,扣除服务费800元、保证金1228元共2028元,实际得到现金5972元,已还8期共9824元;
6、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073元,扣除家访费、平台管理费300元、保证金等共1850元,实际得到现金6480元,已还2期共2146元;
7、2019年3月份,被害人王某2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8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188元,扣除保证金1188元、服务费800元共1988元,实际得到现金6012元,已还12期共14256元;
8、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宋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2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2300元,扣渠道费1000元,保证金500元、服务费500元,家访费200元共4500元,实际得到现金15500元,已还11期共25300元;
9、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王某3从金辰商务公司借的款1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611元,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2971元,实际得到现金7029元,已还6期共9666元;
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王某3通过王某某3还从富鑫公司借款1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471元,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2971元,实际得到现金7029元,已还4期共5884元;
10、2019年5月底,被害人李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760元,扣除服务费700元、平台管理费700元、提成费350元共1750元,实际得到现金5250元,尚未进行还款;
另当天李某还通过常某某2从富鑫公司贷款1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600元,扣除服务费1000元、平台管理费1000元、提成费500元共2500元,实际得到现金7500元,尚未进行还款;
上述10名被害人实际共借得现金87332元,给金辰公司及个人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条金额为113000余元,虚增债务2566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5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的刑事责任。
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1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贾某某1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贾某某1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被告人常某某2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常某某2认罪认罚,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常某某2在本案中系从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3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3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从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4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4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从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底以来,被告人常某某2伙同被告人贾某某1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C座1311室成立金辰商务公司,共同出资作为贷款的本金,从事小额信用贷款。其中贾某某1出资12万,常某某2出资8万。该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以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到其公司进行贷款,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贾某某1为股东负责向被害人放款及给业务员发放工资以及管理资金等;常某某2为股东和业务员负责拉客户,被告人王某某3(常某某2妻子)为业务员负责拉客户,给客户联系、催款等;被告人周某某4为客服,负责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信用审核以及催款等,该四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施犯罪活动,骗取的钱款用于分红、发放工资、提成以及公司日常开支等。
被告人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通过散发广告卡片、给被害人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传达“无抵押、无担保、放款速度快”等信息,引诱被害人到金辰商务公司进行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等人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收据、借条之后,再以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向被害人收取20%左右的费用,虚增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且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采取签订空白合同,口头称利息低等方式故意隐瞒、遮掩、回避高息的事实,致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实际年化利率在300%以上的高息贷款。另外合同约定苛刻还款条件,收取高额违约金。如客户不按期还款就会通过向其亲友打电话或者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款,如上门催款还要收取每次300元不等的上门费。
现查明该诈骗团伙采用“套路贷”方式对胡某、姚某、王某3、徐某、曹某、李某、王某1、张某、王某2、宋某等10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1、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姚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093元,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1400元,提成费350元,实际得到现金5250元,目前已还3期共3279元;
2、2019年3月13日,被害人徐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12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762元,扣除服务费1200元、平台管理费1200元、资料费20元共2420元,实际得到现金9580元,已还7期共12334元;
3.2019年3月18日,被害人曹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093元,扣除家访费200元、服务费300元、资料费20元共520元,实际得到现金6480元,已还11期共12023元;
4、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胡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1075元,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平台管理费等共计1750元,实际得到现金5250元,目前已还9期共9100元;
5、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王某1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8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228元,扣除服务费800元、保证金1228元共2028元,实际得到现金5972元,已还8期共9824元;
6、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073元,扣除家访费、平台管理费300元、保证金等共1850元,实际得到现金6480元,已还2期共2146元;
7、2019年3月份,被害人王某2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8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188元,扣除保证金1188元、服务费800元共1988元,实际得到现金6012元,已还12期共14256元;
8、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宋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2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2300元,扣渠道费1000元,保证金500元、服务费500元,家访费200元共4500元,实际得到现金15500元,已还11期共25300元;
9、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王某3从金辰商务公司借的款1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611元,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2971元,实际得到现金7029元,已还6期共9666元;
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王某3通过王某某3还从富鑫公司借款1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471元,扣除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2971元,实际得到现金7029元,已还4期共5884元;
10、2019年5月底,被害人李某从金辰商务公司借款7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760元,扣除服务费700元、平台管理费700元、提成费350元共1750元,实际得到现金5250元,尚未进行还款;
另当天李某还通过常某某2从富鑫公司贷款10000元,分12周还款,每周还款1600元,扣除服务费1000元、平台管理费1000元、提成费500元共2500元,实际得到现金7500元,尚未进行还款;
上述10名被害人实际共借得现金87332元,给金辰公司及个人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条金额为113000余元,虚增债务25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
证明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
证实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均无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贾某某1于2019年7月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于2019年5月29日在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C座1311室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民警抓获。
(4)收条
证实2019年2月25日潘源收到常某某2、王某某3入股资金12万;2019年3月16日潘源退还常某某2入股资金8万元。
(5)被害人胡某从金辰公司借款及还款明细-借款7000,扫码付款1750元,已还8期,第9期还500;
被害人王某3从金辰公司借款及还款明细-及微信催款截图14页;
被害人徐某从金辰公司借款及还款明细14页-(借款12000元)扫码付款2420元,每期还款1762元;
被害人曹某从金辰公司借款及微信还款明细2页,借款7000元;
被害人李某从金辰公司借款及微信还款明细1页,借款7000元,转账给银行贷款1750元;从富鑫公司借款10000;
被害人王某1从金辰公司借款及微信还款明细4页,每期还款1228元;
被害人宋某从金辰公司借款及微信还款明细4页;
服务申请表,借款协议,收款证明,借条,匡小平借款协议5页(借款人匡小平,出借人来凤兰)。
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
常某某2辨认出贾帅(贾某某1)。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胡某陈述:
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女的用155××××0777的号码多次给我打电话,问我最近是否需要资金周转,承诺当天可以放款,无抵押无担保。我说要贷1万元,这个女的说要先审核我的个人情况,给我一张服务申请表,让我按照上面的信息详细填写,并问我是干啥职业的,我说我在新华城市广场四楼开服装店,把我的身份证也进行了复印。后又把我手机要过来,在电脑上采集了我手机里的信息。审核我的资料后,她说我只能贷款7000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方式,刚开始审核员给我说的利息是千分之三,我签好合同后,一个银行账户名叫郭路卡的人通过手机网银账户(农村信用合作社)给我转了7000元。我收到钱后,审核员对我说我还需要支付她们保证金、业务员服务费、平台费总计1750元,这个审核员加我微信后,让我给她支付了这1750元的费用。当时我问她为啥支付这些钱,她说这是我应该支付的服务费用。我想着借款合同都已经签了,在她们手中拿着,没办法就给她们了。审核员给我说我的还款是分12周也就是12期还款,每周需还款1075元,并且在每周四下午两点前还款,超过这个时间就要加收200元违约金,如果逾期上门催收,每次收500元,让我必须按时还款。并且还说如果不按时还款,就群发并联系我的通讯录人员,打骚扰电话,把我的照片也群发出去。我总共还了9期,前8期每期还了1075元,第9期我实在是无力偿还了,就还了500元,到现在我已经还了9100元。也就是说,我贷了7000元,实际给我的是5250元,我已经还了9100元。
(2)被害人张某陈述:
我是今年3月22日左右,在金辰商务贷的款,当时贷了7000元钱,分12期还款,一期就是一星期,每期固定还款1073元,超过还款当天下午两点没有还款的话,需要交200元的违约金,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还了2期了。我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她们没有说过会扣掉平台管理费、家访费、押金等,我收到7000元钱以后,那个男的才说要收取这些费用。并且当时签订借款协议的时候,那份借款协议上也没有写明会有这些费用。我借了7000块钱,实际拿到手的只有5150元。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利息怎么计算没有说,光给我说每期固定还1073元。按照十二期还下来的话(当时说的押有一期只需还11期),11期我一共得还11803元,但是我实际才借到5150元,三个月光利息都还了6653元。
(3)被害人姚某、王某3、徐某、曹某、李某、王某1、张某、王某2、宋某陈述:
证实各被害人从金辰公司贷款被骗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贾某某1供述:
金辰商务成立于2019年2月份,我投资12万,常某某2投8万元,分红的时候是按五五分成。我平时主要负责给客户打钱,给王某某3和周某某4发工资;具体拉业务是常某某2和王某某3负责的;另外王某某3和周某某4还负责催款,审核客户资料,帮助登记客户信息等。…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客户的信用度,可以向客户贷款6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借款,还款期限一般都是12期,一个星期为一期,钱打给客户之后,我们会即时让客户返还第一期的还款金额及服务费和保证金,这个费用打到王某某3的“金辰商务”的微信上了。…一般会大致说一下借款需要收费,但是利息一般不会给他们说,只给客户说每期需要还的金额,借款协议和借条上都没有注明借款需要收取的费用和利息等信息。
(2)被告人常某某2供述:
客户到公司贷款首先是填个登记表,然后客户需要给我打借条和收据,最后客户拿着借条、身份证、本人银行卡进行拍照,然后我们联系贾帅(贾某某1),贾帅会通过郭路卡或者来凤兰的账户将钱转到客户的银行卡上,打了钱之后我们会让客户将第一期的还款金额和中介费及保证金再打到“金辰商务”微信。按10000块钱贷款来说,客户实际只能拿到七千多,因为需要扣除第一期的还款额1471元以及中介费、保证金等,之后每期都按固定偿还金额1471元进行偿还。客户借10000块钱按12期还完的大概月息就是3毛多。客户逾期未还款的话我们会给客户发微信打电话,联系不上客户的话,我们会联系其家属、朋友、同事,让他们联系客户抓紧还款。另外会给客户说逾期要收200元的手续费,上门催款需要交500元的上门费,不过很少有上门催款的。
(3)被告人王某某3供述:
金辰商务成立于2019年2月份,金辰商务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股东是贾帅和常某某2,贾帅当时投资12万,常某某2投了8万元。贾帅和常某某2没有工资,只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按股份进行分红,我的基本工资是四千元,另外介绍一个客户成功借款并且客户能够正常还款6期了给我提成200元钱,周某某4是固定工资3500元钱,其中有500是考勤奖。…我们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审核,就是上面说的通过询问客户以及翻看客户的手机来大致判定其信用度。通过审核后,我们会给客户说,借款的利息及需要扣除的费用等。之后让客户针对郭路卡或者来凤兰写个借条,因为基本上贾帅给客户打钱的时候都是用的郭路卡和来凤兰的账户打的,另外再让客户写个收据。最后让客户拿着借条和身份证及其本人的银行卡进行拍照。…我们可以向客户贷款6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借款,还款期限一般都是12期,一个星期为一期,每期的还款金额都是固定的,另外钱打给客户之后,我们会即时让客户返还第一期的还款金额及中介费和保证金。如果有客户逾期还款的话我们会联系其本人说逾期需要交200元的手续费,但基本上都没有交过。如果联系不上本人的话,我们就会联系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等。我们没有上门催款。如果客户逾期不还款,我没有存在辱骂或者威胁的情况,不知道常某某2和周某某4是啥情况。
(4)被告人周某某4供述:
王某某3在公司是联系客户贷款,把客户领到公司里贷款。客户过来后,王某某3直接给我说客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贷款期限有长有短,都是按周计算的,每期还款金额也是王某某3与客户直接沟通好的。每个客户贷款后,王某某3就在她的手机微信上备注好客户姓名、贷款金额、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客户收到贷款后,得交保证金和服务费等,具体交多少是客户和王某某3商量的,客户收到贷款后,扫王某某3的微信,得把这一部分费用当场转给她。这部分费用我不知道他们之间是如何计算的。客户贷款后分期还款每周都得还款,到每周第七天的下午两点前必须还款,超过这个时间得加收200元违约金。…王某某3这个手机平时有她本人保管,但是白天在公司里客户逾期不还款时,我也用她的手机微信对客户进行催款。有时通过王某某3微信给客户多次进行催款后,他们还不还款,就用王某某3这手机号直接给客户打电话进行催收,还不还款的话,王某某3就让我拨打客户贷款时留下的他们的亲属和朋友的号码,进行骚扰,催促贷款人还款。是否对客户进行上门催收我没有,其他人有没有我不知道。在公司的报酬我每月只发固定工资3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四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25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1、常某某2、王某某3、周某某4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3、周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1辩护人辩称贾某某1未参与公司管理,其行为应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欺诈行为。经查,被告人贾某某1伙同常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继而以保证金、服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系典型的“套路贷”。被告人贾某某1系公司主要股东,负责公司信贷资金及员工工资的发放,遥控指挥公司的经营,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常某某2辩护人辩称常某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常某某2系公司股东之一,且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及贷款审核,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各辩护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社会危害性、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常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4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相全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彭红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