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19刑初8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0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农商通网络平台上实名注册为商户销售农副产品。2019年3月3日,兰某通过该平台主动联系陈某购买小麦,并将陈某介绍给被害人周某。同年3月9日,周某主动联系陈某购买1吨小麦,陈某故意隐瞒并无商品的事实,于当日11时许,通过微信转账骗取周某定金5000元,后该款项被陈某用于日常消费开支殆尽。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xx网吧内被抓获,同年6月27日,陈某退赔被害人周某5000元,并取得周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