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242刑初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0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官汤任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3、4月份驾车在重庆市酉阳县秀山县、黔江区以及贵州省沿河县等多地,先以“找人问路”的方式搭讪被害人,再用打假电话的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何某某车上的棉絮是“新疆好棉絮”,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何某某以就近低价处理棉絮为由,将无法正常使用的假棉絮出卖给刘某1、田某等人,骗取他人财物,何某某共计诈骗61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何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验报告,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收条、领条,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1、严某、赵某1、杨某、刘某2、左某、瞿某、陈某、赵某2、雷某、罗某、田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主动到案,后其在公安机关预退赃6170元,公安机关将赃款退给了被害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棉絮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维芳
书记员 冯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