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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7)藏0323刑初9号阿某某等犯强奸中止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3  浏览:

审理法院: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其美巴珍  孙凤芹扎嘎尼玛

案号:(2017)藏0323刑初9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7-12-26

案由:强奸罪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以类检公诉刑诉【2017】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次某某、嘎某某、白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泽仁卓嘎、代理检察员宗珠巴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次某某、嘎某某、白某某,指定辩护人齐爱国,手语翻译人员泽巴卓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被害人索地在自己经营的茶馆内喝了半瓶冰美人红酒。与被告人次某某微信视频聊天时,被告人次某某用手示意让被害人索地来高原红朗玛厅玩,之后被害人索地就来到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高原红朗玛厅,被告人次某某在吧台为其开了两瓶冰美人红酒,凌晨四点左右被害人索地喝醉了,被告人次某某和高原红朗玛厅服务员多吉次丁两人将被害人索地送回茶馆,因被害人索地喝醉酒一直在呕吐,被告人次某某没走,留在茶馆内照顾被害人。被告人次某某见被害人索地闭着眼睛,便将其裤子脱掉准备对被害人实施性侵,但因阴茎未能勃起,将被害人索地裤子穿上,离开茶馆。回高原红朗玛厅的路上碰到被告人阿某某,被告人次某某用手势告诉被告人阿某某被害人索地喝醉了,自己将其送回家中。被告人阿某某来到被害人索地的茶馆,发现被害人索地躺在沙发上,就对其进行了性侵犯,并对性侵过程进行了录音。之后被告人阿某某回到高原红朗玛厅宿舍,并把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嘎某某和白某某,还让该两名被告人听了手机录音。接着被告人阿某某和嘎某某又再次来到被害人索地的茶馆,被告人阿某某第二次对被害人索地实施了性侵犯,被告人嘎某某也进入茶馆内对被害人索地实施了性侵犯。被告人白某某听了被告人阿某某和嘎某某聊起对被害人索地进行性侵犯的事情后,跑到被害人索地的茶馆内,抱着被害人索地准备性侵犯时,被害人索地说:“我知道你是谁,我要报案。”被告人白某某便离开了茶馆。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捕经过、被害人陈述、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一张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索地喝醉酒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阿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内量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被告人次某某、白某某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次某某系聋哑人,建议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索地在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高原红朗玛厅吧台喝酒。凌晨四时左右,被害人索地已经喝醉,被告人次某某和高原红朗玛厅的一名服务员多吉次丁将其搀扶着送回被害人经营的茶馆,被告人次某某见被害人索地闭着眼睛,欲对其实施强奸,但因阴茎未能勃起,强奸未遂。

凌晨4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来到被害人索地的茶馆,见其熟睡,便与被害人索地发生了性行为,并将过程进行了录音。凌晨5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和嘎某某又来到被害人索地的茶馆,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害人索地发生了第二次性行为。被告人嘎某某也进入到被害人索地的茶馆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凌晨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也跑去被害人索地的茶馆,欲对其实施强奸时,被害人索地醒了,并说要报案,被告人白某某强奸中止。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阿某某、次某某、嘎某某、白某某被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次某某系聋哑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31日被害人索地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抓获。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基本情况。

4、提取笔录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提取到两条毯子,两张纱布,一盆混浊物,一盆水,五根头发,五张卫生纸。

5、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作案现场方位、基本情况。

6、四份公民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某某、次某某、嘎某某、白某某的身份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阿某某内裤上斑迹的DNA分型和被害人索地清洗阴道水中沉淀物DNA分型一致。送检被告人嘎某某龟头、被害人索地阴道拭子及内裤斑迹“1”检出的精斑混合DNA分型一致,不排除为被告人阿某某、嘎某某的DNA混合分型。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德嘎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看到被害人索地在高原红朗玛厅吧台喝酒,和她聊天的过程中得知她失恋了,还说了很多伤心的话。被告人次某某和她是朋友关系,在吧台内还陪她聊天,给她开了两瓶冰美人红酒让她喝,当时听着她说话挺清楚的。

2、证人多吉次丁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3时左右,次某某让我到吧台,并说和我一起下班。和次某某说话的时候看到那个女孩(被害人索地)在吧台喝红酒,那时她已经喝醉了,还和我说话,说她喜欢的人不喜欢她,她不喜欢的人反而喜欢她,还拿出手机让我看一个男人的照片,于是我就劝她别想那么多。大概到了4时,我看她喝得烂醉,和次某某一起送她回茶馆了。送过去后我让次某某走,那个女孩不放他,我就自己离开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次某某才回来。

(四)被害人陈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想起过世的小孩很伤心,就喝了酒,和男友聊天时他突然挂断电话,得知他在隔壁茶馆内,就过去找,但里面的玻璃门打不开,在门外看到两个人(我男友和茶馆老板娘),我以为他们两个在亲热,就产生了醋意,回到自己开的茶馆内喝了半瓶冰美人红酒。后来我去高原红朗玛厅玩,在吧台次某某打开一瓶冰美人红酒让我喝,边喝边聊天,3点左右,因我没带钱,回茶馆拿了钱又再次回到高原红朗玛厅,次某某又开了一瓶冰美人红酒让我喝,我给情人白玛多吉发视频让他来接我,告诉他我喝醉了,但是他说已经睡了,让我自己回去。当时我喝醉了,走不动,就在朗玛厅待到凌晨4点左右,之后我发现次某某把我送到自己的茶馆内,还给我递了一杯开水,我没喝就睡着了。之后在迷迷糊糊的状态中发现有个人压在我身上,和我发生性行为,还听到有个人说:“你干完了没有,该走了。”我用手抓住压在我身上那人的衣角,但他用力甩开我的手,我又迷迷糊糊的睡着了。我再次醒来时发现又有个人压在我身上,我对他说:“我知道你是谁,我要报案。”那人就离开了。2017年3月31日早上9时左右,我准备接父亲时发现下半身全部是湿的,感觉身体不舒服,阴道有点疼,就起床清洗了大腿和阴道部位。下午15时许,我老公阿边报了警。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12点多时,在高原红朗玛厅的吧台看到隔壁茶馆的老板娘边哭边打电话,在凌晨5时许,我去上厕所,看到次某某,问他去哪里,他说:“茶馆老板娘喝醉了在吐,我把他送回去。”我让次某某和我一起去找她(被害人索地),他没去,我一个人去了她的茶馆,我把卷帘门拉开,用手机电筒照明找到索地睡的位置,叫了她几声,还用手摸了她的脸,她都没有任何反应,我就把她的裤子脱掉,和她发生了性行为,还录了音。回到宿舍把录音播放给同宿舍的嘎某某和白某某听,之后嘎某某和我又过去找了索地,我第二次和她发生了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一直叫我的名字,我做完准备走的时候她还抓着我的衣服乱摸我的身体。嘎某某看我出来了就说要进去看看,我在门外等了几分钟后回宿舍了。和她发生了两次性行为她的眼睛都是闭着的,而且两次都把精液射进了她的体内。

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我在高原红朗玛厅里接到那个女孩发来的视频聊天,我让她来朗玛厅玩,她过来后我请她喝了两瓶红酒,到了凌晨4点过,她喝醉了在吐,于是我和朗玛厅的一个朋友一起将她送回她经营的茶馆,到了茶馆后我给她倒了开水并喂她喝,还照顾了她,我准备离开时,她抓住我的胳膊不放,没过一会她好像睡着了,闭着眼睛。我就把她的裤子脱掉,将我的阴茎往她的阴道里插了一点,当时她还反过来和我做,但我的阴茎硬不起来,所以没做。后来我是自慰解决的,没将精液射进她体内。

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12时许,看到次某某和茶馆的老板、多吉次丁三人在高原红朗玛厅吧台内,茶馆老板还在喝红酒。大概凌晨6时许,听阿某某说与在高原红朗玛厅内喝红酒的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了,我们两个又一起去了那女人的茶馆,阿某某将她压在身下,和她发生了性行为。阿某某做完后,我也进去和她发生了性行为。和她做的时候她是醉酒状态,也没有反抗,我把精液射入了她的体内。后来她清醒了,睁开眼睛看到是我在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也没反抗。其实和她是情侣关系,两年前就是,前几次做笔录没说是因为怕她老公告所以没敢说。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凌晨6时左右,我在床上躺着玩手机,阿某某回来了,给我听了一段录音,说是和茶馆女老板发生性关系时她的叫床声。我也想和她发生关系,就一个人去了她的茶馆,我抱着她准备和她做的时候她用手机电筒照着我的脸说知道我是谁,明天就去公安局告我,我没做就直接放下她回宿舍了。

(六)视听资料,一张光盘,证实和被害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发出的声音。

公诉机关认为,第六份证据视听资料,是被告人次某某的代理律师要求提供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名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次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证人多吉次丁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喝醉酒,并不能证明醉酒的程度,建议法庭认定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是有意识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定,视听资料一张光盘证明力不强,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均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阿某某、嘎某某明知被害人喝醉了酒,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白某某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在准备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次某某因阴茎未能勃起,未实施完性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次某某系又聋又哑之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次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阿某某、嘎某某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清醒的、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某提出并没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次某某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阿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

三、被告人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四、被告人白某某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其美巴珍

审 判 员 孙凤芹

代理审判员 扎嘎尼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普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