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69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1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不可抗拒原因于2020年4月2日中止审理,于同年10月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青县、南皮县、天津市静海区××镇××,利用封建迷信,以“算命”等方式谎称被害人有“灾劫”,再通过帮助被害人“破灾”来骗取被害人钱财:
1.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南皮县××村为郭某某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郭某某人民币666元。
2.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青县××镇××庄××村××算命,谎称其家坟地风水不好并以为其调理风水破灾为由,诈骗杨某甲人民币3900元。
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韩某某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韩某某人民币360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杨某乙算命,谎称其女儿姻缘不好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杨某乙人民币160元。
5.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张某某算命,谎称其儿子可能生病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00元。
6.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田某某算命,谎称其家中有祸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田某某人民币3600元。
7.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青县银泰国××号楼××室为刘某某家看风水,谎称其购买“黄符”可以辟邪发财,诈骗刘某某人民币2900元。
8.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青县××镇××村为王某某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9.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李某甲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李某甲人民币600元。
10.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旺村春宝手机店内,在给周某某算命过程中,谎称周某某家里不顺,命运不好,让其购买“黄符”转运,诈骗周某某人民币80元。后又为李某乙算命,谎称其感情不顺,让其购买“黄符”转运,诈骗李某乙人民币100元。
以上赃款均被被告人张某挥霍。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青县、南皮县、天津市静海区××镇××,利用封建迷信,多次以“算命”、“看风水”等方式谎称被害人有“灾劫”,能帮助被害人“破灾”,以骗取被害人钱财:
1.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南皮县××村为郭某某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郭某某666元。
2.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青县××镇××庄××村为杨某某算命,谎称其家坟地风水不好并以为其调理风水破灾为由,诈骗杨某某3900元。
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韩某某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韩某某360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杨某1算命,谎称其女儿姻缘不好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杨某1160元。
5.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张某某(1952年出生)算命,谎称其儿子可能生病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张某某100元。
6.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田某(1948年出生)算命,谎称其家中有祸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田某3600元。
7.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青县银泰国××号楼××室为刘某家看风水,谎称其购买“黄符”可以辟邪发财,诈骗刘某2900元。
8.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至河北省青县××镇××村为王某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王某500元。
9.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蔡庄子村为李某1(1955年出生)算命,谎称其有灾并让其购买“黄符”破灾,诈骗李某1600元。
10.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旺村春宝手机店内,在给周某算命过程中,谎称周某家里不顺,命运不好,让其购买“黄符”转运,诈骗周某80元。后又为李某2算命,谎称其感情不顺,让其购买“黄符”转运,诈骗李某2100元。
以上赃款共计12966元均被被告人张某挥霍。2018年10月15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扣押大量“平安符”“扶运福”等物品。到案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田某、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某、刘某、吴某、胡某、杨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张某向被害人发放的名片(孙某提供),机动车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附光盘),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平安符”、“扶运福”等)、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羁押的31天;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洁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