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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6刑初1089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08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洪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继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内的被害人陈某1结识,后使用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陈某1建立恋爱关系,多次虚构归还他人借款、投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钱款共计144240元。被告人黄某某获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购买基金。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理由。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时刚刚满18岁,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陈某1结识,后使用女性身份与陈某1建立恋爱关系,多次虚构归还他人借款、投资等理由骗取陈某1共计人民币144240元。黄某某获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购买基金。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陈某1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人陈某2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工行交易明细六张、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七张、建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997银行卡流水,微信转账截图四十二张,微信聊天截图六十九张,支付宝账户截图、支付宝到账截图、短信到账截图,问题说明材料,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号,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通过退赔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洪东

人民陪审员  张瑞香

人民陪审员  王 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