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2刑初636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蔡玉香、田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正常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为满足个人不正当大额消费,编造能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社保、解决正式工作、为孩子看病、缴纳学费等多个虚假理由,骗取王某1、冯某、李某3、马某、王某2等27名被害人钱款,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期间,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内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之妻陈某相识,其向陈某编造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虚假事由,取得陈某信任,后陈某将被害人王某1联系方式告知王某某,请求帮助其联系取保候审一事,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释放后,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1,称付款可以为其妻陈某办理取保候审,被害人王某1受骗分多次向王某某使用的王某6(王某某父亲)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75000元。后被害人王某1发现被骗后报警,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向王某1退赔上述75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1谅解。
2、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需手续费解冻为由,分多次自被害人马某处骗取人民币52500元,其后拒不归还上述钱款。
3、2018年3月底,被害人冯某通过房屋买卖结识了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其投资工程招标具有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冯某投资款人民币4773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购买宝马牌汽车供自己使用,并将该车辆于两个月后低价对外出售。其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编造招标急用钱、个人款项被冻结需缴纳费用解冻等虚假理由诈骗被害人冯某钱款,被害人受骗通过个人及其丈夫宋某银行账户向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王某6(王某某父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03580元,被害人冯某共计被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1080880元。
4、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950元。
5、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投资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宁某人民币11400元。
6、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孩子交学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900元。
7、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200元。
8、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700元。
9、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2230元。
10、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薛某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交学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关某人民币6500元。
12、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000元。
13、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买房、给孩子治病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75000元。
14、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为借口诈骗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6000元。
15、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孩子交学费、买理财、上保险等借口诈骗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8446元。
16、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3人民币1400元。
17、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1300元。
18、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1000元。
19、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孩子交学费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王某5人民币500元。
20、2019年9月期闻,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500元。
21、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3在津缴纳社保款、为被害人李某3的女儿李某4办理车管所正式工作等多个虚假理由,分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3及其妻于淑范钱款共计人民币400360元。
22、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2000元。
23、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600元。
24、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700元。
25、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生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田某人民币500元。
26、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3人民币600元。
27、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孩子有病需要治疗为借口诈骗被害人闫某人民币1000元。
综上,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2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743,166元。
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归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王某某持有的王某6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王某6名下银行账户、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查询明细、二手机动车买卖协议,拆迁中心情况说明,法院民事裁定书四份,谅解书、收条,儿童医院、第二儿童医院治疗住院费用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6、王某7、殷某、宋某、石某、李某4、韩某、王某8、陈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冯某、李某3、于某、李某1、刘某2、刘某3、关某、闫某、宁某、王某5、张某3、程某、王某3、田某、孙某2、崔某、马某、孙某1、张某1、王某4、刘某1、潘某、张某2、薛某、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坦白的情节,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量刑方面: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2.王某某已将涉被害人王某1的案件赃款全部退赔且得到谅解;3.被告人愿意退赔赃款,因家庭困难未成功;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而多次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以及退赔部分赃款的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31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68166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52500元、被害人冯某人民币1080880元、被害人潘某人民币2950元、被害人宁某人民币11400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900元、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200元、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700元、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2230元、被害人薛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关某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8446元、被害人张某3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1300元、被害人王某4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5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400360元、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郭某人民币700元、被害人田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刘某3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闫某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承勋
审 判 员 刘晓彤
人民陪审员 郭永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