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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津0111刑初641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发布:2021-09-2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1刑初641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博、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红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高某,取得对方信任后,隐瞒自己无偿还能力的事实,多次虚构公司缺钱、忘带钱包、生病需要医药费等理由向被害人高某借钱用于日常消费,共计骗取人民币19493元。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高某已经谅解被告人李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应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中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诈骗行为时明知被害人高某为在校学生,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某IphoneX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勘验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显示结果、人员详细信息、微信截图、收条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在校学生,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