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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冀0434刑初66号赵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9-30  浏览:

审理法院: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434刑初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02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运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能给魏县北皋镇屯中村办理季节性休耕项目(村民农田今年不种农作物,每亩补助500元)为名,向办理该项目的屯中村每亩收取10元押金,共骗取屯中村村民13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将骗取的款项归还屯中村村民。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另有证人陈某1、陈某2、杨某、高某1、高某2、李学堂、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赵某某取到现金13500元的取款条、协议书、退款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魏县公安局北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将诈骗款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瑞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石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