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221刑初9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04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份,裴绍林和罗崴(二人均已被判刑)在北京开办北京中和昱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裴绍林、罗崴通过在“阿拉丁”等多个网站平台上发布贷款广告虚假信息及公司业务员个人联系方式,业务员与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让其到公司咨询贷款事宜,罗崴和裴绍林负责接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交“包装服务费”为由,让被害人签订合同等待审核,裴绍林用“手抄”、“电核”等方式在审核资料时故意审核不通过,以此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包装服务费”。2018年12月1日,裴绍林、罗崴将北京中和昱达投资有限公司迁移到天津南开区融创181写字楼1302房间以同样方式继续实施诈骗。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裴绍林、罗崴通过“阿拉丁”等多个网站平台上发布贷款广告虚假信息及公司业务员个人联系方式。被告人盛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唐某联系,唐某到该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后被告人以需要交纳包装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回被害人损失1万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犯裴绍林、罗崴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指控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答辩情况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一致,被告人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爱玲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