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631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冒充华语流行音乐金曲榜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以将被害人歌曲推荐到多个音乐平台赚取流量费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共计3087元挥霍。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通过微信联系,以帮助认证全民K歌平台红V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翁某人民币共计600元挥霍。
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通过微信联系,以办理网上音乐流量库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祝某人民币共计2800元挥霍。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马通过微信联系,以帮忙办理大柳煤矿通灭队工作需要请客送礼等为由,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兰某人民币总计7700元挥霍。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马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抓获归案,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翁某、祝某、兰某的陈述,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4187元,其中王某3087元、翁某600元、祝某2800元、兰某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宝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