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76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6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洪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田野、被害人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害人官某某因从事工程急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用于资金周转,通过中间人王某某介绍结识了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谎称能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宫某某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取钱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从浙江省金华监狱押解回津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存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梁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积极退赔的主观意愿。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害人宫某因从事工程急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套现用于资金周转,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结识了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能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宫某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取钱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被害人宫某于2019年3月5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7日立案侦查。2018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因犯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刑,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从浙江省金华监狱解回。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宫某陈述,证人王某、刘某1、杨某、刘某2证言,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害人宫某、被告人梁某某及案外人聂金花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山西金润通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及在华夏银行山西太原水西门支行办理贷款授信或承兑汇票的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天地E搜旅馆住宿登记情况,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犯人移交名册,收条,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宫某人民币6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