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119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吕影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在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人祝某虚构炒“现货黄金”赚钱的事实,并冒充黄金分析师黄杰、王露瑶、平台工作人员邹司等身份,以帮助他人入金、向分析师分配利益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用于挥霍。期间,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董某1、董某2多次向祝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共计105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退还被害人董某1、董某213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害人李某1、李某2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向祝某支付共计69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退还被害人李某1、李某21.2万余元;
2017年2月份,被害人张某1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支付共计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退还被害人张某15000元;
2017年5月份,被害人孟某和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支付1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退还被害人孟某和5000元;
2016年间,被害人杨某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支付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退还被害人杨某1.3万元。
被告人祝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0余万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祝某被传唤到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祝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出对祝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祝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认可,其与他人从事的是正常黄金期货交易行为,没有诈骗他人的行为。其与李某1系民间借贷关系,并未代理李某1炒黄金,李某1将72万元一次性转入其银行账户;其收到董某1款项金额未达到100万元以上,已经返还金额超过20万元;对指控的张某1、孟某和、杨某的金额认可。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告人祝某与李某1系民间借贷关系,此项借款数额不应当作为犯罪数额;被告人祝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积极退赃的行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在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人祝某虚构炒“现货黄金”赚钱的事实,并冒充黄金分析师黄杰、王露瑶、平台工作人员邹司等身份,以帮助他人入金、向分析师分配利益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董某1、董某2多次向祝某提供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转账共计1056043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分多笔退还被害人董某1、董某2共计131857.8元,其中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共计122215.8元,案发后退还9642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害人李某1、李某2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向祝某支付共计6945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退还被害人李某1、李某212996元;
2017年2月份,被害人张某1以现金和应得工资投资方式向祝某支付共计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于2019年2月16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退还被害人张某14995.9元;
2017年5月份,被害人孟某和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支付1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于2018年5月退还被害人孟某和现金5000元;
2016年间,被害人杨某以现金方式向祝某支付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祝某分别于2016年7月4日和2017年6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退还被害人杨某12941元。
被告人祝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82,394.3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祝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被害人董某1等人报警成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祝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对董某1被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对李某1被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对张某1、孟某和被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对杨某被骗案立案侦查。
2、前科及在逃人员查询情况说明、祝某人员详细信息证明,祝某无违法犯罪信息和吸毒信息,非在逃人员;且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祝某提供微信截图证明,祝某接受款项后,给微信昵称为“如意盆景园林”的账号转账3万元。
4、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及查询外汇天眼关于“博思金融”的相关截图证明,博思金融公司注册国是美国,监管状态超限经营,受美国和澳大利亚监管。风险提示显示澳大利亚工商注册属于超范围经营,请注意风险。美国非外汇类交易商属于超范围经营,请注意风险。博思金融所谓的澳洲公司地址竟是一间杂货铺,这种无中生有的虚假宣传不知欺骗了多少中国投资者。外汇天眼提醒广大投资者,博思金融澳洲监管信息为虚假信息,足以证明该平台在国内展业属欺诈行为,建议投资者尽快远离,以免受到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祝某手机进行扣押。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对祝某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住处内进行搜查,发现一黑色杂牌台式电脑,对该电脑予以扣押。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询张某1和魏某手机号情况。
8、天津诺金珠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卡、公司设立、变更等事项情况的证据材料证明,祝某投资该公司及公司人员、经营范围变动情况。
9、董某1、董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董某2支付宝转账截图、董某2之妻徐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董某2向祝某及其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1056043元。
10、董某2提供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商家截图证明,祝某向董某2等人返还共计131857.8元,其中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董某1、董某2122215.8元。
11、董某2提供MT4软件截图证明,董某2登录该软件情况,显示入金962532.51元,出金为0,信用为0,以及其他信息情况。
12、董某2提供与黄分析师、平台号(邹司)聊天截图证明,董某2委托黄分析师帮助操作。
13、董某2提供与王露瑶、邹司的群聊记录证明,黄杰、王露瑶是董某2委托的操盘手;2018年2月间,董某2与黄杰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平台号、王露瑶帮助解决,劝说由董某2将9万元利益分配通过线下自行结算给黄杰;2018年3月间,因董某2炒单收益未与黄杰分配,再次与黄杰发生纠纷,平台号、王露瑶帮助解决,劝说董某2将该收益分配与黄杰;2018年4月间,董某2因收回收益,平台号帮助解决并称必须与王露瑶分配利益,而后才能收回收益。董某2向黄杰聊天中提供的张桂卿账号分别支付9万元和1万元,向王露瑶提供的张某2账号支付2.5万元。
14、魏某、祝某、杨力萌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董某2、徐丽分别向魏某、杨力萌、张某2、张桂卿银行账户内的转账金额,转入的款项大部分被取现和消费。
15、张某1提供的支付宝截图证明,2019年2月16日祝某向其转账4995.9元。
16、祝某名下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祝某向张某1妻子胡春梅银行账户转账情况,于2016年7月4日分别转账4852.5元和4863.5元,2017年6月21日转账3225元。
17、祝某微信信息证明,祝某告知李某1提现及到账情况。
18、借条、微信截图、交易流水证明,祝某于2018年10月4日书写借条,内容为其欠李某172万元,定于2018年11月30日归还。李某2于2017年12月分三次转账给大宝共计3万元。李某1多次发送信息查看交易账号余额信息。
19、李某2与祝某的微信截图证明,李某2多次催促祝某,祝某多次以银行大额限制额度、美国独立日假期发邮件无效、外汇国际盘停盘等借口推脱的事实。
20、李某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李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魏某账户转支11万元,同年10月14日转支5万元,2018年4月27日向魏某账户转支40万元。
21、魏某、祝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魏某账号于2017年10月13日现存5笔,金额合计为38800元;同日收到李某1账户转存11万元。该情节与被害人李某1陈述的当日现存4万元的事实相互印证。魏某账号收款后将款项转账给祝某等人,或用于取现及消费,祝某收款后将款项取现或消费。魏某账号于2018年4月27日收李某1转存40万元后,向祝某两个银行账号分别转账29万元和9000元,向王某1转支10万元,其余均用于微信及电商等消费。
2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未查到涉案邮箱的所有人、使用地等情况;未查到王露瑶、邹司、黄杰等分析师身份情况;暂未查到博思金融集团等祝某炒黄金平台的情况及相应平台的情况。
23、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材料证明,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存管银行和专用账户进行;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应当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完成,不得私下对冲。祝某辩解的黄金交易习惯均与上述规则不相符合。
24、公安机关作出的祝某诈骗分析报告证明,民警通过网安系统查询,分析师黄杰、王露瑶QQ号落地轨迹都是在北辰区××镇附近,其登录的手机号码机主有王某2、魏某、张某1,经了解上述手机号均由祝某使用;平台客服QQ号的落地轨迹是北辰区××镇附近,登录的手机号码机主有魏某、王某2、张某1,均由祝某使用,且祝某支付宝账户与平台客服号相同。
2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其和祝某成为邻居,祝某说他是炒国际黄金的高手可以赚钱,其就让祝某帮其炒黄金。祝某让其直接将49999元款项汇入为其在炒黄金平台上开设的账户。祝某说给其找个分析师,让每月给这个分析师1600元。2015年7月26日其又给祝某提供的黄金平台账号转了3万元,祝某没有让其自己登陆平台,其将钱转账给了祝某对象魏某。之后其又给了祝某5000元,祝某说这笔钱是分析师几个月带盘的钱。其让祝某给其炒黄金,不找分析师了,过了一段时间,祝某告诉其赚了不少钱,其一直让祝某给炒黄金。2016年1月份,祝某给其2万元,之后就没有再给钱。其每天找祝某要钱出金,但祝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其感觉被骗了,祝某没有把钱投资到黄金平台,而是让其转给他妻子魏某。之后其多次催要,祝某分几次将钱还给其。
2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其和祝某成为邻居,祝某自称是黄金高手可以帮其赚钱。其从银行取了6万元现金交给祝某,祝某说给其在黄金平台上开户,其就让祝某帮其炒黄金。过段时间,祝某告诉其赚了不少钱,其就又取了8万元现金交给祝某。后其找祝某要求出金,祝某称行政外汇管制比较严格,给其5万元。其再找祝某要钱,祝某以各自理由搪塞。之后其多次催要,祝某分几次将钱还给其。
2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1是夫妻。张某1在祝某那干活,其不清楚祝某是否会炒黄金期货,就知道他养花和动物。2018年4月3日,张某1说祝某给其银行账户转来2.5万元,之后祝某告诉张某1让其都转给王某2的微信上,其就听他的安排转给王某2。
2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祝某是朋友关系,其知道祝某炒黄金但没看到过他炒。其注册的两个手机号其本人和祝某都用过,祝某也知道手机号密码。其不认识黄杰、王露瑶,也不认识香港炒黄金的人员,没有登录过王露瑶等分析师及香港炒黄金客服QQ号码。祝某没给过其钱,原来祝某有其几张储蓄卡,现在不知道有没有。2018年4月份,张某1媳妇给其转过2.5万元,祝某让都转给他,其中祝某让其用6000元在网上买东西。
2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祝某2008年结婚,2016年离婚。祝某的天津市诺金伟业有限公司在2008年之前就成立了,是金店,2014年左右金店亏损,其和祝某将自己的钱都投了进去,2014年左右祝某到双口二村租地养动物。祝某刚来的时候没钱养动物,租地里的果树等卖钱,有时找其要钱,每次都是几千元,有时候1万多。其不知道祝某会不会炒黄金期货,其不会炒期货黄金也不参与。其不认识董某1、董某2等人,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转账,其没有到账的短信息提示,每次钱到账时祝某都给其打电话说钱到账了。2015年至今总共转账大几十万元,其用于生活费、还贷、信用卡及消费,其给其母亲还房贷花了10万余元,还信用卡7万多元。
30、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祝某之子。其不清楚祝某是否会炒黄金期货,魏某不会炒黄金期货。2018年2月12日,其和祝某开车沿着津保高速走,祝某给其张桂卿的银行账户,让往这个账户里转1元钱,其转款后就睡了。次日上午9点左右,祝某拉其去了一个县的中国光大银行,做什么业务其不清楚。2017年至2018年期间,祝某多次给其银行卡让其去ATM机取钱,其不清楚是谁的卡,有时取5000元,有时取500元。李某2曾给其微信转账3万元,其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祝某。2016年3、4月份,祝某给其银行账号转款232129元,因为其准备买车办贷款,祝某给其刷流水,这笔钱被祝某提取现金,消费或给别人转账。
3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祝某是其老板,其当时是兽医,其在双口镇双口二村地里跟着祝某干养殖。2014年至2015年,其和祝某合资注册天津诺金珠宝有限公司,祝某让其在天津诺金珠宝有限公司作股东,其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股份,祝某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股份,其同意了但并未出资。天津诺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08年左右开业,只卖金银首饰,其没在天津诺金珠宝有限公司见过魏某。
32、被害人董某1陈述证明,2015年,其听邻居张亚红说祝某能炒黄金挣钱。后其也让祝某帮助炒黄金,通过其儿子董某2银行卡转给祝某共计30万元,后来董某2继续给祝某转账,共计转账1065500元。祝某分别给其和董某2银行卡转账共计119766.4元,其被骗金额共计945733.6元。
33、被害人董某2陈述证明,2015年左右,其父亲董某1遛弯时认识了祝某,董某1说已经投资了30万元给祝某操作的炒黄金平台,后董某1带其去天津市北辰区的地里与祝某见面。2016年左右,其找祝某要回11万元左右。2016年3月份,祝某给其在平台上开个号,并让其在平台上投资41万元,其转帐41万元后,祝某还让其在平台上找个代理服务商并充值2万元作为服务商管理费用。其按要求充值2万元,祝某又让其在炒黄金的平台上开一个账号,后祝某又让其转20万元到这个平台上。2016年7月,其联系祝某要把钱撤出来,祝某随后找了带盘分析师王露瑶给炒黄金,需先交平台带盘保证金2万元,约定盈亏四六分成,分析师占四成,他们占六成。祝某说分析师给别人带盘最低50万元,让其把其父亲30万元的账号和41万元的账号合并成一个账号,后来祝某又让其在平台开一小号让其自己操作,祝某说如果赔钱能帮其把赔的钱弄回来,其一共又投了7.35万元。后祝某陆续又让其在平台上投了14.8万元。自2015年至2019年1月期间其和董某1一直找祝某要求退款,祝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还让他们陆续充钱。2019年1月,祝某给他们返款2020元,他们一共被骗106.15万元左右。其在炒黄金的平台共有3个账号。他们每次将款转到祝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还有转给平台的。其有一个QQ群聊天组,里面原有四个人包括祝某,还有一个自称是香港现货黄金平台的联系人叫邹司,一个祝某介绍的带盘分析师王露瑶。2016年左右,其父亲找祝某要回11万左右,2019年1月祝某给其2020元。其用祝某给其发的链接登录平台,其一共注册了4个现货黄金的账户,祝某给其介绍的平台是MT4,祝某给其家人一共注册了5个账号,祝某注册时要了其银行卡,说入金的钱都在账户上,出金时会将钱打到其提供的银行卡上,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其和董某1找祝某要钱,祝某都是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还钱。董某1通过其银行卡给对方打了30万元,其本人投资75.65万元,一共投资1056043元。董某1于2016年左右找祝某拿回十一二万元,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日,祝某多次给其转账并说是账户出金钱,祝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和董某1共计131857.8元。
34、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明,2017年10月份,其父亲李某1听说祝某是黄金分析师,投资黄金后买黄金可以便宜,就投资了20万元。2017年12月份,其跟着祝某学习养殖,祝某自称是炒黄金高手,并经营天津市诺金珠宝有限公司。祝某说给其开小号,让其给祝某儿子大宝转5万元,其用微信给祝某儿子转账3万元,从李某1那给祝某2万元现金,凑齐5万元。其与李某1一共给祝某694500元,其投资了3万元,李某1投资664500元。其在平台的账号开始能够登录,后要求祝某出金后就不能登录,祝某告诉其对方公司的邮件,在出金、激活的时候发邮件,其发邮件后仍上不了账户,其就找祝某,祝某告诉其是密码的事,其修改密码也上不去。其每次找祝某时祝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给出钱,后祝某给其黄杰分析师的QQ号说有什么不懂可以问他,其加了黄杰后黄杰也以各种理由说不能出金。自2018年5月至今其一直找祝某要钱,祝某给李某1写了72万元的借条。自2017年至2018年祝某一共给其12996元。
35、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2017年10月份,其听祝某说是黄金分析师,投资黄金后买黄金便宜,祝某让其拿出20万元投资,钱绑定在其手机号上,并答应随时退款24小时内到账,年节给黄金纪念品。2017年10月13日,其去双口二村祝某的养殖基地将4万元现金交给祝某,祝某将4万元现金存到魏某的账号上,后其给魏某银行卡转账11万元。2017年10月14日其又给魏某银行卡转账5万元,凑足20万元。2017年12月份,祝某让其儿子李某2开个小号,并让李某2给他5万元,李某2用支付宝转账给祝某儿子大宝3万元,其给祝某2万元现金。2018年4月份,祝某找到其说董某1不跟他做黄金了,让其一起凑够100万元后做个大号。其又给祝某转账40万元,祝某让其再拿2万元,其又给祝某2万元现金。2018年9月份,其找祝某要钱,祝某找各种借口不给。2018年10月份,祝某找其借24500元说用于养花养鳄鱼,其中现金2万元,微信转账4500元。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祝某只给其12996元。2018年12月份,祝某给其写了一张欠其72万元的借条,定于2018年11月30日归还,但至今没有归还。其一共给祝某694500元,祝某说之前其账号里有钱,也挣钱了,加上694500元,一共写了72万元借条。
36、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7年2月份左右,其当时是祝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地里的员工,祝某说炒黄金赚钱,其给祝某现金3万元让祝某给其炒黄金。2017年8月份,祝某让其把2017年全年的应发工资3万元都直接投入到黄金里面,由祝某具体操作。2018年,其多次找祝某要钱,祝某一直没给其出钱。2019年2月16日,祝某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4995.9元。其一共被祝某骗了55004.1元。2017年,孟某和在他经营的宾馆给祝某现金10万元。其名下手机号是2017年办理完给祝某用的。张某2是其妻子,2018年4月3日张某2银行卡收到一笔2.5万元,当时祝某向其借用银行卡转一笔钱,后来取现给了祝某。张桂卿是其妹妹,2018年2月,祝某和祝某开车来邢台找其要一张银行卡,说有笔9万元过来,其将妹妹的卡给祝某,很快有人给那卡打了9万元,其和妹妹、祝某、祝某一起去的邯郸一家银行取钱,现在银行卡一直在祝某手里。
37、被害人孟某和陈述证明,2017年5月份,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祝某,说祝某是炒黄金高手。祝某让其拿10万元给其炒黄金,祝某带着魏某、张某1来到其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运河旅馆内拿走10万元,并说肯定赔不了钱,都是由祝某具体操作,期间其多次找祝某要钱,自2018年5月份给其5000元现金后至今未再给过其钱。其被祝某一共骗了95000元。
38、被害人杨某陈述证明,2016年左右,其在天津市北辰区南侧的地里干活,与祝某养殖的地方相邻,祝某自称是黄金高手可以帮其赚钱。其取出3万元现金交给祝某,祝某说帮其在黄金平台上开个户,一直由祝某操作。过了半年左右,其找祝某要5000元并将其对象胡春梅的银行卡给了祝某,祝某给其转账4800多元并说有手续费,可以按照5000元计算,后其一直找祝某要钱,祝某又给其对象胡春梅的银行卡转了3000元,2019年1月份其又找到祝某,后祝某给其现金5000元。其共计被祝某骗1.7万元。
39、被告人祝某供述,其是天津诺金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其2013年不再继续经营后去双口镇租地。2015年左右,董某1和他儿子董某2找其炒黄金期货,其告诉董某1董某2交易平台网站,教其使用交易软件,刚开始董某2和其一起操作。后来其让他们自己做,其给建议,当时他们没有听其建议擅自买卖结果亏损了,其让二人把交易账号给其操作,其操作一个多月。一个交易账号里面有20万元左右,这期间也赚了一些钱,大概12.6万元,后来董某1想提出来一部分钱还账,委托其帮他填单子出金,其用邮箱给平台发邮件要求提出5万,平台确认后将钱打到其银行账户里,其用银行账户打到董某1的账户里,后来他们陆续将12.6万元都提走了。之后其不想和他们合作了,炒黄金的平台查询到同一个IP地址登录多个账户,认为其存在给人带盘的行为并扣其3万元,其就将账号还给董某1。半年后董某1告诉其,他们委托另外两个分析师带盘,一个20万元的账户,一个70万元的账户,这两个分析师和他们四六分成,一个叫黄分析师,另外一个叫王分析师,问其这两个人行不行,其说这两个人技术比其好,已经做了十多年了。随后这两个分析师就一直给他们做,直到国家有规定,个人外汇管制每年每人额度不能超过5万美金,单笔每次不得超过5000美金。后来他们出金不畅,董某1让其想办法。其告诉他们可以分解账户,但董某1也没听。2019年1月份,董某2他们用言语威胁,让其代替董某2和平台客服、带盘分析师交流,其就和他们交流了两天,那两天他们还威胁其,随后其就不管了。后来董某1和董某2账户里出金其就给他们转过去。其在公司的时候让魏某入金,离婚后魏某有时不管了,其告诉魏某都是客户入金的钱,可以当作生活费用,其再用备用金给客户入金。其微信原来叫如伟意养殖场,后来叫如意盆景园。其帮助过村里的张亚红、郭某、王某1、张某1、李某1、孟某和炒黄金,当时他们给的是现金或者转账,其给了他们盈利的钱,也是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张某1投资6万元,李某1和李某2投了62万元左右,孟某和投了10万元现金。李某1投了不到60万元,找其要钱时要求多给他写欠条钱,其就写了72万元的欠条。其没有提供过软件给他们,他们自己从网上可以下载,但是他们都不会上网也没有电脑,注册账号和在账户内操作都是其给他们操作,使用的软件是MT4或者MT5。其自己炒黄金的账户和密码都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祝某所提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祝某与被害人李某1系民间借贷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祝某以帮助被害人炒黄金为名,虚构并冒用黄金分析师身份,让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实际控制账户,骗取被害人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他人,在被害人向其催要时编造多种理由拒不退还或退还部分款项,其所陈述的黄金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不相符合,故可以认定被告人祝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他人财物行为,其与被害人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取被害人董某1、董某2金额及返还金额不准确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祝某收取及返还被害人董某1、董某2金额,故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祝某在案发后归还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祝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董某1、董某2924185.2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李某2681504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55004.1元,退赔被害人孟某和9.5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7059元。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祝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阳
审判员 王佳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洪宇
书记员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