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0)云2501刑初4号孙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09  浏览:

审理法院:个旧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2501刑初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7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颂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期间,被害人田某(已判刑)伙同他人盗窃矿石案发,因其同伙被公安机关陆续查处,便请托被告人孙某帮忙协调。被告人孙某便以帮被害人田某找关系说情为由,在个旧市锡城镇杨家田加油站附近骗取被害人田某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7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答辩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孙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孙某认罪、悔罪态度,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龙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泰仪